作者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看板LawsuitSug
標題[心得] 個人資料保護法
時間Wed Feb 26 00:29:56 2014
目前常見被提起訴訟的理由,提告的理由有些牽涉到個資法,有關
「犯罪前科」的部分。提供相關條文給大家參考。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
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
第 28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
網路、
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
料之管道。
就我的看法是,新聞媒體報導的前科記錄,為符合公益的目的始報導,使用者
引用該新聞,並未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如果有,亦應為該媒體違反個資法,
而非轉貼的使用者有違法的行為。
但是否「有特定目的」,及部分人士常會藉此提告「妨害名譽」(包含 公然
侮辱罪、誹謗罪、侮辱誹謗死者罪、妨害信用罪),是否新聞報導即符合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的免責條件,亦需
詢問專業律師的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21.16
1F:→ even0213:司法院的網站上,輸入名字就可以查詢.怎麼會違反個資? 02/26 00:48
2F:推 hateOnas:新聞報導為適當評論 可否引申 鄉民任意評論皆為適當評論? 02/26 01:44
3F:→ chengcti:有違法個資法, 但是我不能講 以免版上一堆人馬上被告 02/26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