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369aa369 (羅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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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92 葉百修師 國家賠償法 期末考
時間Mon Jun 13 22:53:20 2011
1.請以橫式書寫,由上自下 2.試題卷須繳回 3.得參閱六法全書
一、國家賠償責任之法律性質究係代位責任或自己責任?其區別的實益為何?
試說明之。(20分)
二、公務員對於其不法行為之賠償責任,其個人對受害人是否亦應負賠償責
任?試說明之。(20分)
三、公務員對於因特別權力關係之行為(如職務調動),得否提起國家賠償?
試說明之。(20分)
四、試附理由說明以下問題。(每小題10分,共40分)
1.警察因偵辦刑事案件,於法庭出庭作證,其是否該當於國家賠償法之
公務員?
2.分裂中國家之人民應如何認定其相互保證主義之適用?
3.對於難民應如何認定其相互保證主義之適用?
4.被害人對於公務員之真實姓名,有無舉證之必要?
以上為個人所記憶,有誤懇請指證,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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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166.117
1F:推 wolfsburg:試題券@@是可以換東西的意思嗎 06/18 02:29
2F:→ aa369aa369:沒啦,就題目卷要繳回去而已~ 06/18 17:46
※ 編輯: aa369aa369 來自: 111.240.171.201 (06/22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