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llosoap (蟹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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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72 謝志鴻師 刑法分則 期末考
時間Thu Jun 18 23:27:06 2009
一、國小畢業之甲以自修之方式準備參加四等司法官特考,而以報名之際發現應考
資格不符,遂參考其友人之某大學法律學系畢業證書自行製作,並將製作完成
之畢業證書加以影印,寄至考選部完成報名手續。惟考選部審查人員發覺該影
本並無學校印文之顯示,而識破甲之行為。試問甲之罪責。(25分)
二、甲唆使乙侵入丙家強取丙之物後,乙於某夜持玩具槍侵入丙家,並對丙恫嚇云
:「交錢出來」,此時感到有生命危險丙,打破落地窗拼命逃離其宅,並大呼
「救命!」,乙見狀,在未拿任何東西之下亦逃離丙家,惟丙因打破落地窗被
玻璃割成重傷。試論甲、乙之罪責。(25分)
三、甲受經營當鋪業者乙之託,為其保管珠寶一批,數日後甲得之該批珠寶是被竊
物,甲對於是否報警一事感到猶豫,三日後甲將前述情事告知友人丙,丙勸甲
,二人將該批珠寶據為己有,甲同意後遂將珠寶均分,然甲非常喜愛丙分得珠
寶之某項鍊,即出資向丙購買,一星期後乙想要向甲要回該披珠寶時,甲對乙
云:「警察來臨檢時,懷疑該批珠寶為失竊物,故已將其帶回調查。」,乙相
信甲之所言而回,試論甲、丙之罪責。(25分)
四、甲於公園散步時,見公園椅子上有一台照相機似為其友人乙之物,甲持該照相
機欲返還給乙時,於途中巧遇另一友人丙,丙得知上述情事後,唆使甲將該照
相機典當金錢花用,甲遂聽勸並請其代為典當。丙受託後持該照相機至當鋪,
偽稱該相機為其所有,典當後交付於甲。試論甲、丙之罪責。(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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