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nfon (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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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4年地治期末考
時間Sat Feb 18 13:32:04 2006
1嘉義市議會制定通過<嘉義市議會議員退職慰問金給與自治條例>,其中規定凡任職滿五屆
議員,可獲得當月法令研究費二十個基數退職慰問金,五屆以上每多服務一年就加一個基數
,最高以32個基數為限.內政部則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5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地方民意代
表得知領的費用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請問:
(1) 嘉義市將該自治條例報請內政部備查時,內政部可否不予備查?(5分)
(2) 若內政部將該自治條例以違反中央法律為由而予以函告無效,嘉義市議會得否提起
行政爭訟會聲請大法官釋憲?其法源衣據為何?(20分)
2.A縣制定<土石採取特別稅自治條例> 擬對採取該土石之業者,以環境景觀維護之必要
,課徵土地稅,依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規定,應報自治監督機關 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備查>後,始得公佈.請問:
(1) 自治監督機關認為該自治條例已違反中央法律,可否不予備查?(10分)
(2) 請依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論述該自治條例可否授權A縣縣政府已制定自治規則之方式
自行在一定範圍內調整土石採取特別稅之稅率?(20分)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
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而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乃屬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7
款第3目規定之縣(市)自治事項 請問:
(1) B縣所制定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則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
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100公尺以上.此一自治條例是否因此牴觸中央法律?
(12分)
(2)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
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違者依第28條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B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隊同依行為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
元以下罰鍰.此一自制條例是否因為牴觸中央法律?(13分)
(3) B縣<電子遊戲場械管理自制條例>可否對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者
處已廢止執照之行政罰?(10分)
(4) 承上題,D業者若依B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被處已廢止執照之行政罰而提起
行政訴訟時,D在訴訟上最有利之主張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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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raveryhyde:哇,鳳鳳耶 02/18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