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lamus (貪吃鬼)
看板LawDebate
標題[公告] 政大法辯隊討論室管理辦法
時間Tue Aug 5 00:45:01 2008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辯論隊討論室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宗旨)
為有效使用法學院資源,促進學生活動,發揚理性論辯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管理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法辯隊:指由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在學學生所組成之辯論社團。
二、法辯討論室:國立政治大學集英樓3樓xxxx號室。(以下簡稱「討論室」)
三、法辯隊長:法辯隊之代表人。
第三條(產權)
討論室之所有權人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法辯隊為討論室之管理人及有權使用人。
第二章 使用規則
第四條(法律適用)
本辦法未規定之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我國法律。
第五條(使用目的)
討論室由法辯隊為辯論相關活動目的使用之。
第一項以外之使用人,其使用應由法辯隊長同意。
為第一項以外之使用目的,其使用應由法辯隊長同意;但不得同意個人目的之使用。
第六條(使用限制)
討論室使用後,使用人應清理並恢復原有陳設。
討論室禁止供個人物品之放置;法辯隊得不經通知、招領即為清理。
使用人或物品所有人違反第一、二項規定者,得由法辯隊代行並向使用人請求清理費用。
第三章 紀錄清冊與使用計畫
第七條(使用紀錄)
討論室之使用應有書面紀錄,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一、使用人。
二、使用期間。
第八條(鑰匙紀錄)
討論室鑰匙應由法辯隊長保管;其持有狀態應作成書面紀錄,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一、鑰匙支數。
二、鑰匙編號及持有人。
三、持有期間。
第九條(財產紀錄)
討論室內之財產應清點並作成書面紀錄,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一、項目。
二、數量。
三、清點人。
法辯隊長應督促財產清點應於次學年前一週內完成,每學年應至少清點一次。
第十條(使用計畫)
法辯隊長應於次學年前一週內提交下學年討論室之使用計畫。
第十一條(紀錄之保管與移交)
第七、八、九條之書面紀錄應由法辯隊長保管,並於隊長交接時一併移交。
第七、八、九條之書面紀錄內容應保存至少一年。
討論室使用人為法辯隊以外之人時,第七條之書面紀錄應置於討論室內以供填寫;該使用
人填寫完畢後應現實交付予法辯隊長或留置於討論室內。
前項義務之履行應由使用人舉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資訊公開)
法辯隊於電子佈告欄系統(BBS)批踢踢實業坊(telnet://ptt.cc)之隊板LawDebate應
公開以下資訊:
一、法辯隊長之姓名與批踢踢實業坊使用之帳號。
二、本辦法。
三、最新使用計畫。
四、本辦法之修訂草案與同意投票時間。
前項第二、三款亦應於討論室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本辦法之制定與修改)
本辦法實施須經法辯隊員全體二分之一以上投票同意,修訂亦同。
本辦法自同意前七日即應公布,同意後三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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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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