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j6ru04m3 (龍)
看板Law-Fala
標題[閒聊] 失誤的判定
時間Wed Oct 28 19:26:16 2009
因野手之過失行為(翻捕落(FUMBLE):滾地球接到又彈出來、冒浮(MUFF):飛球接到又彈
出來、暴傳等)若造成應出局之擊球員繼續打擊、應出局之跑壘員未出局(包括擊球員)
、跑壘員進壘等,應記野手失誤。
【原附註一】僅係緩慢之守備動作而非明確之過失行過(MISPLAY),不記錄為失誤。
【原附註二】失誤之記錄並不以野手是否觸及球為判斷之依據,如平凡的滾地球不觸及野
手而穿過其股間或飛球不觸及野手而落於地面時,依記錄員之判斷,該野手以通常之守備
行為定能捕獲者,記錄該野手為失誤。
【原附註三】如思考上之錯誤或判斷上的錯誤,不記錄為失誤,但本規則之特定情形不在
此限。
(A)野手未接住易接之界外飛球,使擊球員能繼續打擊時,不論以後擊球員是否進一壘,
應記錄為該野手失誤。
【註】僅於記錄員認為野手以普通之守備動作就能接住,始得記錄為失誤。
(B)野手捕獲滾地球或接住傳球應能使擊跑員出局,而竟未能觸球於一壘或擊跑員,應記
錄該野手失誤。
(C)野手捕獲滾地球或接住傳球後,應可封殺跑壘員出局,而竟未能觸球於一壘或擊跑員
,應記錄該野手失誤。
【註】不僅限於前述封殺之出局,如觸殺時,僅觸球於跑壘員就能充分使之出局,然因觸
球失敗致使跑壘員佔壘時,對該野手記錄為失誤。
(D)(1)任何野手之暴傳而使得跑壘員安全佔壘者,依記錄員之判斷倘傳好球定可使跑壘員
出局者,應記錄該野手失誤,但該暴傳係為阻止盜壘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野手為防止跑壘員進壘而暴傳時,竟使跑壘員較未有暴傳之情形下多進一壘或數壘者
,對該野手應記錄為失誤。
(3)野手之傳球成為不自然的彈跳球或觸於壘或投手板、跑壘員、野手或裁判員,致使跑
壘員獲得進壘者,應記錄野手失誤。
【原附註】本規則之適用對於正傳球之野手似有欠公平,但對於跑壘員所進之每壘均應明
確的交代。
【註】夜間燈光照明之光線或白天因太陽射入眼睛,因而接捕失誤時,與前同,記該傳球
野手的失誤。
(4)
對於野手之暴傳,不論跑壘員數及進壘數,僅記錄一個失誤。
(E)野手未能擋住或未能試圖擋住一個適時正確傳球,而使跑壘員獲得進壘者,對該野手
記錄為失誤,對傳球之野手不記失誤。
倘該傳球給二壘,而依記錄員之判斷,二壘手或者游擊手當中任何一人有責任擋住該球者
,即應記錄該野手之失誤。
【原附註】依記錄員之判斷,傳球已失其時機者,應記錄該傳球之野手失誤。
(F)裁判員認定因
妨礙擊球員或跑壘員,而給予擊球員或跑壘員進一個壘或數個壘之情形
,不論所進之壘多寡應
記錄妨礙之野手一個失誤。
【原附註】依記錄員之見解,倘妨礙並未改變賽局者,不記錄失誤。
【註】例如:擊球員擊出可能成為三壘打的安打,經一壘進二壘時受到一壘手的妨礙,經
裁判員判定給予三壘進壘權時,不記錄為一壘手之失誤,應記擊球員為三壘安打。
一壘跑壘員於一、二壘間被夾殺時,因二壘手妨礙跑壘員,經裁判員給予跑壘員二壘進壘
權時,記該二壘手之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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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職棒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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