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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vetteG (鳥)》之銘言: : 小組長您好,關於Chat82gether部份板規, : 我認為不適當如下,(曾與該板板主提出過但未獲回應) : 1.當你的文章被標示 s 時,也請看這篇來做修改! : <被標示 s 的文章請不要刪除 違者水桶一周> : "S"標記文章:◇ 缺團員/主購證明 : ◇ 標題格式錯誤 (過長 or缺地點) : ◇ 未註明原合購文/轉讓文標題及其po文日期(請參考#1C4xLXZW) : 或未註明詳細(ex.合購文標題缺地點.缺日期.缺主購id) : 若為6/13之前的從洽特板轉讓來的 : 只要標明"6/13前自洽特板轉讓而來的"即可 標題 & 日期不強求 : ex.原ptt合購板跟團主購ID:eatfish : 原合購文/轉讓文之標題:[食物] 熱呼呼的貓魚爸爸-古亭/新竹 : 原合購文/轉讓文在合購板/洽特板上之po文日期:6/14 : : 被標記為S的文章不得任意刪除,已經爬過文及, : 並未看到任何立法理由,我認為上述該法已經嚴重影響我們的言論自由, : 如果板主認為此條板規合理,也應該有明確的立法理由使人信服, : 我曾因為此條文被該板板主的hana2231水桶, : 但是我認為如果板友認為自己的文章有部份需要修改, : 欲修改之文可能佔了多數想直接刪除修改, : 卻因為已經被S而無法刪除,是否明確對我們的言論自由造成侵犯, : 我曾經在信中與hana2231板主討論到此事, : 但是hana2231卻不針對這點給我回覆, : 我認為此條板規相當的不合理應該修改或廢止。 既然已知版規 "被標記為S的文章不得任意刪除"為何還來爭執呢? 新進入一個看版, 看版規再為發文應該是基本要求吧。 就跟開車前記得先加油是一樣道理吧XD 至於所主張的是 "並未看到任何立法理由,我認為上述該法已經嚴重影響我們的言論自由, 如果板主認為此條板規合理,也應該有明確的立法理由使人信服," 首先,立法部分,若是您需要討論。 基於我們洽特版沿襲傳統版規,僅作部分修正, 需要花些時間查詢當初立法之目的,所以這部分容後再補。 但是若是就言論自由限制部分, 我想憲法第23條告訴我們的 「各條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或許在本案件中,沒有"避免緊急危難"的成分, 但是若以ptt的洽特版作為一個縮小版的社會的話, 那我想剩下三個要件應該都可以符合吧。 此外,您所提出的 "但是我認為如果板友認為自己的文章有部份需要修改, 欲修改之文可能佔了多數想直接刪除修改," 也許版主已先有定見,認為按大寫E就可以完全作到修正的必要性。 所以至少在版主的立場下, 在「沒有版友有疑義的情況下」維持「原有版規」應該是最恰當的作法。 若是「有版友有疑義的情況下」, 自然應該發文至版上討論以及進入表決程序才是。 並非如您主張般的 "我認為此條板規相當的不合理應該修改或廢止。" 除了有違修改版規程序外,亦無法表達或許是大多數的版友的意見。 : 2. 轉讓--◇ 時限並無規定 : ◇ 食品必須註明保存期限 : ◇ 3天一po 違者刪文+水桶3天 以日期為準 (ex.6/1轉讓 6/4才可再度轉讓) : ^^^^^^^^^^^^^^^^^^^^^^^^ : : 針對此點,chat82gether板主hana2231認為板友當天自刪文而重po亦算 : 可是板規並未明確指明此點,我認為該板規是為了防止板友洗板, : 可是如果板友想要刪文章而重新發表,主觀上並沒有想洗板的意圖, : 卻因為發表文章而被水桶,是否也不合常理。 基本上, 若是要討論到主觀是否具備故意或是過失,那就要看處罰的程度可言。 然而主觀意圖求取真意之不可能性,所以不管是何版,都是以客觀作為輔助判斷標準。 當然,談到刑法部分,或許欠缺意圖就不成罪。 可是在民法上"過失"就可以受到相當處罰,不知道您未於po文前研究版規, 是否已經構成"過失"? 而且,像是L版主,也曾經因為疏忽而多po, 雖說版主沒有被水桶之可能性,但為維持版規處罰之一致性, L版主仍舊有自行處罰自己。XD : 3. 證明推文--◇ 僅對推文時當篇物品有效 增加轉讓/認領物要再度推文證明 : ◇ 不可直接引用他團or其他轉讓文證明 否則視為假冒推文處理 : ◇ 須正確保留推文證明 否則將視為沒證明 於1天後刪除且3天後才可重 : po : ◇ 若主購/全部的團員都無法推文證明時 可請板主代為證明(#1CtIldnQ) : 板主代證需符合要求之格式並附上合購證明 : 若不符合格式者 板主有不予證明之權利 : (板主代證請寄給洽特板專用帳號chat82) : 針對最後一款,我認為有一些團可能只有團員跟主購二人, : 當主購或團員被水桶而無法推文時,chat82gether板所要求板主代證的格式, : 必須檢具「白單」及「主購的通告文」,但是往往面交後即刪除該文章, : ptt的信件空間也有限,如果未能提出上述二附件, : 板規卻未有其他的替代方案,這點也會造成板友的不便。 不曉得這部分版規有何問題呢? 對於已經施行將近2~3個月的版規, 基本上版主對於處理版主代證規定認定的並非如版規般嚴格。 畢竟不能期待每個主購或是團員都把所有的相關信件備份留下。 所以當版主發現版友提供資料不甚完全時, 會另行寫信告知,並詢問是否有其餘資料或請主購來信溝通等方式, 以補充萬一有"必須檢具「白單」及「主購的通告信」"的情形。 實行此項板規以來,幸而無其餘版友質疑此一版規有問題之部分。 所以您所主張 "板規卻未有其他的替代方案,這點也會造成板友的不便。" 或許在版主看來並無此情事, 若有疑問或是真的覺得有改進之必要, 誠如前面所述,或許發文於洽特版討論勝過於組務主張。 或許這是比例原則中,所謂的「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的部分吧:) : 4. 綜合上述: : 關於申訴的第1.2點,我曾經在與該板板主hana2231爭論中提出來, : 但是hana2231卻沒有明確的回應,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 我認為這樣的作法無法符合板友的需要,故在此提出! : 謝謝。 誠如前述, 我以為往來信件已資表達我的意見, 或許仍有不足之處以致原po需要上組務表達意見, 若有必要可公開信件至版上, 以證明並未有您主張"沒有明確的回應,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此一指控不只讓人氣憤, 亦影響到未來執行版務受人質疑有無具備正確性, 更無法使洽特版另兩位版主信任本人有獨立處理版務之能力。 因此之故,個人不客氣的認為您的主張, 不論是哪一部分,均不存在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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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184.21
1F:推 ganbaday:著作權人對其著作存廢有絕對的權利。很多看板有類似的規 11/16 22:36
2F:→ ganbaday:定,不過其實頗爭議。 11/16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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