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a2231 (我包出了一隻烏龜)
看板L_TradeCente
標題Re: [申訴] Chat82gether部份板規不適當
時間Tue Nov 16 18:27:27 2010
※ 引述《YvetteG (鳥)》之銘言:
: 小組長您好,關於Chat82gether部份板規,
: 我認為不適當如下,(曾與該板板主提出過但未獲回應)
: 1.當你的文章被標示 s 時,也請看這篇來做修改!
: <被標示 s 的文章請不要刪除 違者水桶一周>
: "S"標記文章:◇ 缺團員/主購證明
: ◇ 標題格式錯誤 (過長 or缺地點)
: ◇ 未註明原合購文/轉讓文標題及其po文日期(請參考#1C4xLXZW)
: 或未註明詳細(ex.合購文標題缺地點.缺日期.缺主購id)
: 若為6/13之前的從洽特板轉讓來的
: 只要標明"6/13前自洽特板轉讓而來的"即可 標題 & 日期不強求
: ex.原ptt合購板跟團主購ID:eatfish
: 原合購文/轉讓文之標題:[食物] 熱呼呼的貓魚爸爸-古亭/新竹
: 原合購文/轉讓文在合購板/洽特板上之po文日期:6/14
:
: 被標記為S的文章不得任意刪除,已經爬過文及,
: 並未看到任何立法理由,我認為上述該法已經嚴重影響我們的言論自由,
: 如果板主認為此條板規合理,也應該有明確的立法理由使人信服,
: 我曾因為此條文被該板板主的hana2231水桶,
: 但是我認為如果板友認為自己的文章有部份需要修改,
: 欲修改之文可能佔了多數想直接刪除修改,
: 卻因為已經被S而無法刪除,是否明確對我們的言論自由造成侵犯,
: 我曾經在信中與hana2231板主討論到此事,
: 但是hana2231卻不針對這點給我回覆,
: 我認為此條板規相當的不合理應該修改或廢止。
既然已知版規
"被標記為S的文章不得任意刪除"為何還來爭執呢?
新進入一個看版,
看版規再為發文應該是基本要求吧。
就跟開車前記得先加油是一樣道理吧XD
至於所主張的是
"並未看到任何立法理由,我認為上述該法已經嚴重影響我們的言論自由,
如果板主認為此條板規合理,也應該有明確的立法理由使人信服,"
首先,立法部分,若是您需要討論。
基於我們洽特版沿襲傳統版規,僅作部分修正,
需要花些時間查詢當初立法之目的,所以這部分容後再補。
但是若是就言論自由限制部分,
我想憲法第23條告訴我們的
「各條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或許在本案件中,沒有"避免緊急危難"的成分,
但是若以ptt的洽特版作為一個縮小版的社會的話,
那我想剩下三個要件應該都可以符合吧。
此外,您所提出的
"但是我認為如果板友認為自己的文章有部份需要修改,
欲修改之文可能佔了多數想直接刪除修改,"
也許版主已先有定見,認為按大寫E就可以完全作到修正的必要性。
所以至少在版主的立場下,
在「沒有版友有疑義的情況下」維持「原有版規」應該是最恰當的作法。
若是「有版友有疑義的情況下」,
自然應該發文至版上討論以及進入表決程序才是。
並非如您主張般的
"我認為此條板規相當的不合理應該修改或廢止。"
除了有違修改版規程序外,亦無法表達或許是大多數的版友的意見。
: 2. 轉讓--◇ 時限並無規定
: ◇ 食品必須註明保存期限
: ◇ 3天一po 違者刪文+水桶3天 以日期為準 (ex.6/1轉讓 6/4才可再度轉讓)
: ^^^^^^^^^^^^^^^^^^^^^^^^
:
: 針對此點,chat82gether板主hana2231認為板友當天自刪文而重po亦算
: 可是板規並未明確指明此點,我認為該板規是為了防止板友洗板,
: 可是如果板友想要刪文章而重新發表,主觀上並沒有想洗板的意圖,
: 卻因為發表文章而被水桶,是否也不合常理。
基本上,
若是要討論到主觀是否具備故意或是過失,那就要看處罰的程度可言。
然而主觀意圖求取真意之不可能性,所以不管是何版,都是以客觀作為輔助判斷標準。
當然,談到刑法部分,或許欠缺意圖就不成罪。
可是在民法上"過失"就可以受到相當處罰,不知道您未於po文前研究版規,
是否已經構成"過失"?
而且,像是L版主,也曾經因為疏忽而多po,
雖說版主沒有被水桶之可能性,但為維持版規處罰之一致性,
L版主仍舊有自行處罰自己。XD
: 3. 證明推文--◇ 僅對推文時當篇物品有效 增加轉讓/認領物要再度推文證明
: ◇ 不可直接引用他團or其他轉讓文證明 否則視為假冒推文處理
: ◇ 須正確保留推文證明 否則將視為沒證明 於1天後刪除且3天後才可重
: po
: ◇ 若主購/全部的團員都無法推文證明時 可請板主代為證明(#1CtIldnQ)
: 板主代證需符合要求之格式並附上合購證明
: 若不符合格式者 板主有不予證明之權利
: (板主代證請寄給洽特板專用帳號chat82)
: 針對最後一款,我認為有一些團可能只有團員跟主購二人,
: 當主購或團員被水桶而無法推文時,chat82gether板所要求板主代證的格式,
: 必須檢具「白單」及「主購的通告文」,但是往往面交後即刪除該文章,
: ptt的信件空間也有限,如果未能提出上述二附件,
: 板規卻未有其他的替代方案,這點也會造成板友的不便。
不曉得這部分版規有何問題呢?
對於已經施行將近2~3個月的版規,
基本上版主對於處理版主代證規定認定的並非如版規般嚴格。
畢竟不能期待每個主購或是團員都把所有的相關信件備份留下。
所以當版主發現版友提供資料不甚完全時,
會另行寫信告知,並詢問是否有其餘資料或請主購來信溝通等方式,
以補充萬一有"必須檢具「白單」及「主購的通告信」"的情形。
實行此項板規以來,幸而無其餘版友質疑此一版規有問題之部分。
所以您所主張
"板規卻未有其他的替代方案,這點也會造成板友的不便。"
或許在版主看來並無此情事,
若有疑問或是真的覺得有改進之必要,
誠如前面所述,或許發文於洽特版討論勝過於組務主張。
或許這是比例原則中,所謂的「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的部分吧:)
: 4. 綜合上述:
: 關於申訴的第1.2點,我曾經在與該板板主hana2231爭論中提出來,
: 但是hana2231卻沒有明確的回應,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 我認為這樣的作法無法符合板友的需要,故在此提出!
: 謝謝。
誠如前述,
我以為往來信件已資表達我的意見,
或許仍有不足之處以致原po需要上組務表達意見,
若有必要可公開信件至版上,
以證明並未有您主張"沒有明確的回應,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此一指控不只讓人氣憤,
亦影響到未來執行版務受人質疑有無具備正確性,
更無法使洽特版另兩位版主信任本人有獨立處理版務之能力。
因此之故,個人不客氣的認為您的主張,
不論是哪一部分,均不存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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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184.21
1F:推 ganbaday:著作權人對其著作存廢有絕對的權利。很多看板有類似的規 11/16 22:36
2F:→ ganbaday:定,不過其實頗爭議。 11/16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