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bbsid (粉紅NDSL入手!)
看板L_TradeCente
標題Re: [建議] BuyTogether版規不盡合理
時間Mon Aug 17 10:09:05 2009
※ 引述《kevinl (不得不低調)》之銘言:
: BuyTogether
: 1.這版規有點嚴 詳下說明
: 2.處罰又很重 7/21開始 似乎也沒宣導期(新法上路也有宣導期不是嗎)
: 除非是很故意犯規 有必要一下就罰人水桶一個月嗎 設劣文?
您舉例下面那條罰責已於7/4,由Annier板主已先行公告了
5181 m
1 7/04 Annier
□ [公告] 合購板部分罰責更新,歡迎推文討論
該文內提及:
作者 Annier (安妮兒) 看板 BuyTogether
標題 [公告] 合購板部分罰責更新,歡迎推文討論
時間 Sat Jul 4 01:48:3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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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購板目前有些罰責,預計更新,以下是預計更新內容
先po出來跟大家討論,還有沒有其他條也需要一併修正的
如果沒有問題的話,
以下修正預計7月中旬正式實施
所以正式實施是7/21開始...緩衝期在7/4po板後
未得到任何人對新罰責之訴請與抗議
故7/4已po文公告置底,無人反對及建議,於7/21公告實施
21-4=17天 有17天宣導緩衝期哦^^
進板前先行閱讀該板置底文章(亦或板規)是對該板之尊重
本條板規已實際實施,
如您對於進板無讀板規,並說明PO文前不知此條板規之存在,
這樣板主也非常傷腦筋的..(每個人都說我不知道呀,那板主立定板規之用處何在呢)
: 威秀電影票
: 我自己用信用卡替人代買 是一種方式 這也只能一到四才能使用 價格便宜很多
: 我自己要團購團票也是另一種方式 但是沒必要用這團票賠錢去替人代買吧
: 兩者要相提並論 也太扯了吧
: 上面說避免有自徵or營利之嫌 請告訴我 自徵在哪 營利在哪? 我看是賠錢吧
: * 5) 在合購&代買版雙重PO文
: 因合購跟代買的界線模糊,避免有自徵or營利之嫌,
: 全面禁止合購者在合購版與其他版面發文徵求,
: (其他版面包含:代買版、網路拍賣平台、任一版面、合購網…等)。
: 雙重徵求po文,從嚴認定,以「品牌」做為執法依據,
: 只要你在代買開設「a家」物品,合購一律禁止合購「a家」之商品。
: ex:代買開SK11的之甲組合,合購板合購SK11之乙組合 →禁止
: ex:代買開a商城任一物品,合購板合購a商城其他物品 →禁止
: →設劣文,依情節輕重水桶一個月~一年不等
這條板規的歷史發展過程,我可以一一跟您說清楚,
雙PO就是雙PO,無論您有無營利、自徵,雙PO對本板是非常嚴重之事
本板之開明定義,不能將主購與代買身分搞混,
故開板板規一開始就定義,因合購與代買界線模糊,
即便您有無自徵與營利之嫌,均不得在雙PO在合購與代買
對我們來說,時常有人把代買與主購身份搞混,
這時候令身為板主的我們非常困擾,
有的人甚至都還會認為,我沒營利呀,為什麼不可以雙po,
代買的身分,在合購板內,本就是非常敏感,
在合購板的主購們,應該都不喜歡被冠上「我是代買」亦或是「我是賣家」的名號
如果對這樣的說法有疑問,非常至chat82gether板詢問,
應該有不少主購們,可以向您說明。
最原始板規內就有提到了:
四、合購之準則:
1.合購板之基本宗旨是希望營造一個無營利的購買平台,因此以下狀況
在板上是不能用合購的名義的:
2).代買物品
→禁止同時發文於代買板與合購板,違者視同賣家自徵。
第一代罰責如下:
14.在合購&代買版雙重PO文
由於有時合購跟代買的界線模糊,故禁止合購者同時在代買版發文徵
求以免有自徵or營利之嫌。
→依情節輕重水桶一週~三個月不等。
第二代板規在我們上任後(1年前,即更改如下):
5) 在合購&代買版雙重PO文
由於有時合購跟代買的界線模糊,故禁止合購者同時在代買版發文徵
求以免有自徵or營利之嫌。
並禁止發合購文的同時在網路拍賣等平台、其他板面、合購網…等做代買(購)
同樣依照在合購&代買版雙重PO文條例做處分
→依情節輕重水桶一週~三個月不等。
修正為第二板本,是我們發現越來越多人,一直在鑽漏同,
原來板規只定義在代買板,但越來越多人以代買名議,po在其他頁面/板面,
故有第二代板本,新增「在網路拍賣等平台、其他板面、合購網」也列為代買範圍。
這條是一年前修定,更沒有什麼宣導期的問題了吧。
實在是有非常多人不看板規,又繼續鑽漏洞,
加上很多人認為代買品牌的a組合,就可以合購該品購b組合,
認定是不一樣的物品(但這樣對我們又是另一種困擾)
代買身分不可錯置為主購,故修正第三板本
*
5) 在合購&代買版雙重PO文
因合購跟代買的界線模糊,避免有自徵or營利之嫌,
全面禁止合購者在合購版與其他版面發文徵求,
(其他版面包含:代買版、網路拍賣平台、任一版面、合購網…等)。
雙重徵求po文,從嚴認定,以「品牌」做為執法依據,
只要你在代買開設「a家」物品,合購一律禁止合購「a家」之商品。
ex:代買開SK11的之甲組合,合購板合購SK11之乙組合 →禁止
ex:代買開a商城任一物品,合購板合購a商城其他物品 →禁止
→設劣文,依情節輕重水桶一個月~一年不等
再加上我們發現,實在有不少的人,因為水桶日期輕微,
一犯再犯,別人檢舉就抓,令我們防不勝防,
故將水桶提高,希望從嚴認定,期盼代買與主購身份,不要搞混在一起。
以上,花了一個早上時間打完,昨天也已信件來回已久,
讓您不甚滿意,以至來組務申訴,真是我的不對,
是因為您信件提到「對此條板規有不服的話,要去哪裡申訴」
當然對我而言,只有組務是讓您申訴之地方,
昨日信件已溝通多次,但無奈申訴者不甚滿意,
如本篇再度回覆無滿意,就直接請小組長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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