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rlover (小蜜桃)
看板L_TradeCente
標題Re: [轉錄]Re: [問題] 關於動物買賣問題? 網路販售~魚
時間Thu May 3 23:09:17 2007
呈內文
除非是店家有登記許可
個人販賣魚類則禁止
ptt沒有任合一個板可以販賣活體類動物
魚也不例外
因為在運送過程 到交至對方手中這段期間
會出什麼問題無法擔保
而且還要避免有人亂開價
如果要販賣水族用品
請用animalgood板
魚類屬於寵物類觀賞用
禁止販賣
如果你有清除水族箱後的魚
請改用送的 或者是到市面上水族店家請他們收購
animalgood阪板主沒有禁止任河水族用品販賣
請愛用animalgood板
該板板主同意 釣魚的魚餌類小蟲 小蝦則不在此範圍內
主要是用於魚餌類用
一般觀賞用魚 則禁止販賣
此案到此為止
經與其他小組長討論過
實在沒有必要開一個水族用品板
ptt本身就沒有一個板可以販賣活體類動物
沒有例外也不會破例
loverlover
※ 引述《loverlover (小蜜桃)》之銘言: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JackeyChen ("囧> 真的是過太爽?)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關於動物買賣問題? 網路販售~魚
時間: Fri Apr 20 16:19:51 2007
25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
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22條第1項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
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19條第1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
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 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 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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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236.90
1F:推 rehtra:奇怪,我看不出哪條說禁止販賣啊.... 05/04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