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n5566 (惦惦)
標題Re: [問題] 關於溝通信件與申訴案的當事者認定
時間Sat Jun 27 14:18:32 2015
※ 引述《quid1121 (小雞雞 2.0)》之銘言:
: 這裡我看到的是實習小組長您認為檢舉案件若溝通無效就只到板務為止。
: 組務只處理檢舉板主失職、瀆職與怠職。
: 1. 論板主失職(不處理板務)
: 這裡我想是實習小組長您誤解了。
: l_talkancha 組務板大部份都是屬於八卦板的案件。
: 八卦板每日有大量的案件,只有四位板主,每位板主投入的人力,來不及處理案件。
: 如何就此可以說板主「不處理板務」,就斷定「失職」
: 還有,這裡也沒有申訴案件說「板主不處理」,只有「板主未處理」
: 2. 論不當行為(含誤判、不處理)
: 這裡檢舉板友違規的案件,會來組務申訴的就只有
: ---------
: (a) 不服板主判決。
: (b) 板主未處理。
: ---------
: (a) 不服板主判決案件
: 檢舉人可以判定板主的判決為『誤判』?
: 這一點可以請問實習小組長指示這是符合那一條規定。
: (或則實習小組長您有打算新增一條組規?)
: 另本人關於這類的案件訴求的只有「改判」,並無想檢舉板主失職等情事。
: (b) 板主未處理案件
: 未處理的原因不外乎太忙,沒有時間處理 (不代表不處理或拒絕處理)
: 案件太多來不及處理 (亦不代表不處理或拒絕處理)
: 因此,檢舉人也會站內信與板主溝通,詢問案件處理情況。
: 未獲板主的回覆,檢舉人只好上組務申訴。
: 但是檢舉人訴求的也只有「請求處理檢舉案」
: 亦也無相關規定板主來不及處理檢舉案,就可以檢舉板主「失職」。
: (或則實習小組長您有打算再新增一條組規?)
: 這裡實習小組長您要求我檢舉板主「誤判」?
: 請問我是檢舉人,我可以判定板主是「誤判」嗎?
: 或則您有考慮在組規中授權檢舉人可以判定板主「誤判」的權利?
: 只要有相關規定,我一定照著規定走。
回覆使用者:
[申訴] 為受板主處分,不服板主處分者至組務提出申訴。
[檢舉] 為不同意、不認同板主行為,至組務提出檢舉。
[申訴] 部份大家都有共識,就不多做著墨。
[檢舉] 部份我列出以下組最多的情形,供使用者參考
板主的裁決使用者無法認同,請檢舉板主未依板規執行裁決。
使用者向板主提出板務檢舉,板主不理,請檢舉板主無作為或不處理板務。
組務判決後板主不處理,請檢舉板主未依組務判決不處理。
(如果我用詞沒有那麼「精準」,請大家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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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信件部份:
大家對於檢舉還要溝通比較有意見,在此說明組務的立場
不論是何任的檢舉,提出者一定有他的訴求,
要求板主受罰、要求板主依板規裁決、要求板主處理板務、…等。
如果事先雙方能先溝通且達到共識,那就不用至組務提出,
如果溝通不成功,當相關文件轉至組務時,組務也可「直接」知道雙方立場是什麼?
雙方的論述、差異點在哪裡?有助於釐清案情,提出者在檢舉案主文沒有說明的,
可能會出現在溝通信件上。
如果是板主沒有回應的,站在組務的立場我會去詢問案情,
也會視情況請板主到組務簡略說明。
所以還是請雙方先試著溝通看看,看是否可以有共識產生。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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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nnkj: 請問小組長您認為您對於申訴的解釋符合站規嗎? 06/27 15:19
符合站規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 提出申訴。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
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十二條說明的是:不服板主處分時,除當事人外,其他人也可以申訴、檢舉。
十八條說明的是:說明第十二條的流程。
十九條說明的是:說明第十二條的所需資料
組規本次異動並沒有取消「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的權限,
基於本組有大量的申訴、檢舉案,為了讓提出者、一般使用者及管理者
有較明顯識別跟有效資訊查閱,也方便組務跟相關人員溝通使用,
本次更動為組務的組規制定權,未與上層規範牴觸,故符合站規。
4F:→ nnkj: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申訴權人" 有看到嗎? 06/27 16:46
5F:→ nnkj: 意思就是 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 = 申訴權人 06/27 16:47
申訴權人 依目前組規,申訴權人可至組務提出
[檢舉] 檢舉板主未依板規處分
站規所附予的權限依在,不是嗎?
6F:→ nnkj: 例如hateonas以及quid1121板友的"不服"案子 即屬於這類申訴 06/27 16:51
7F:→ nnkj: 但您卻主張申訴應改為檢舉 實在很奇怪 06/27 16:52
8F:→ nnkj: GM時期的邏輯跟站規一致 不服=申訴 違規=檢舉 06/27 16:57
9F:→ nnkj: 您如果想區分出 被處分者不服的申訴 還是 檢舉者不服的申訴 06/27 16:58
10F:→ nnkj: 可以在板規增訂 做出兩種申訴不同格式的規範 06/27 16:59
11F:→ nnkj: 而不是像現在這樣 明明內容是申訴 卻包著檢舉的殼 06/27 17:01
12F:推 kasion: 那個 我可以講一下嗎 06/27 17:18
13F:→ kasion: 非受處分者 不服=申訴 違規=檢舉 所以要檢舉 要用申訴? 06/27 17:19
14F:→ nnkj: 非處分者就是檢舉者阿 以前GM時期用申訴 換板主目前要用檢舉 06/27 17:22
15F:→ nnkj: 例如我向板主檢舉某某某違反板規 你就是檢舉者 06/27 17:26
16F:推 kasion: 了解! 06/27 17:27
17F:→ nnkj: 板主回說沒違規 你不服而到組務申訴 就成了非處份者的申訴 06/27 17:29
18F:→ nnkj: 例如你 更正上三句 06/27 17:32
19F:→ nnkj: 但目前這類申訴 在這個版面 得改用檢舉 請遵以下範例 06/27 17:36
21F:→ nnkj: 在下以上發言的非處份者 應為 非受處分者, 漏了受一字 06/27 17:39
24F:→ nnkj: (4) 使用者若對該板板主管理方式有異議 06/27 18:48
25F:→ nnkj: ,可至該板所屬組務申訴處理。 <~~~也是申訴 06/27 18:48
26F:→ nnkj: 男板前板主F曾因上條 應該申訴卻當檢舉 缺站內信被水桶 06/27 20:24
27F:推 nnkj: 沒想到前任現任男版版主都對檢舉與申訴的定義搞不清楚 06/27 20:29
28F:→ nnkj: 白費打字 06/27 20:32
29F:→ Asanoizumi: nnkj你好認真... 06/27 20:33
30F:→ nnkj: 喔喔 我被酸了 QQ 06/27 20:38
31F:→ nnkj: 對阿 我很認真的想知道某些板主的下限到哪裡 06/27 20:40
32F:→ Asanoizumi: 我沒有酸你啦...你好認真打這些推文 是我我會直接回文 06/27 20:45
33F:→ Asanoizumi: 要酸你的話我會說...「所以你是屈原還是漁父?」 06/27 20:46
34F:→ nnkj: 回文才算是認真 推文只能算打打字嘴砲 所以會打錯阿 06/27 20:56
35F:→ nnkj: 如果有需要到回文的認真程度 乾脆就申訴到生活小組了 06/27 20:58
36F:→ nnkj: 申訴要溝通信@@ 06/27 21:00
37F:推 shukevin: 列案例沒意義,申訴是調解不成進入裁決,要溝通過程ok, 06/27 22:00
38F:→ shukevin: 檢舉是報案,沒聽過報案人要和罪犯溝通的 06/27 22:00
39F:→ nnkj: 小組長: 站規十二條講的是申訴權人 何來的可以檢舉呢? 06/29 13:40
40F:→ nnkj: 站規第十二條講的是哪些人可以申訴, 根本沒說到可以檢舉 06/29 13:46
41F:→ nnkj: 行使檢舉權的部分 是第十條(違規行為之檢舉權人) 06/29 13:50
42F:→ nnkj: 您確定您在上面回答的這句是正確的? 我複製過來 06/29 13:53
43F:→ nnkj: "十二條說明的是:不服板主處分時,除當事人外,其他人也可 06/29 13:54
44F:→ nnkj: 以申訴、檢舉。" 06/29 13:54
45F:→ nnkj: 您真的確定 第十二條有包含可以檢舉(行使檢舉權)? 06/29 13:56
46F:→ nnkj: 您為何要把申訴改判的案子扭成檢舉板主? 組規有比站規大嗎? 06/29 14:07
我一直說的是「行使權力」,只要站規所付與使用的「權力」沒有被取消
就沒有違規的情形,剩的就是執行的方式。
依您所言也可能發生以下情形:
[申訴] 檢舉MenTalk/gun5566未依板規執行
內文:不服gun5566水桶zoeforce過重
[申訴] 檢舉MenTalk/gun5566未執行板務不處理
內文:寄檢舉信都不理,所以要檢舉。
所以是包裹著檢舉的申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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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回到原點,站規付與使用者的權限,我並沒有取消,
只是希望讓新手、讓組務可以有一個較初階的分類及使用而已。
※ 編輯: gun5566 (111.253.73.61), 06/29/2015 20:13:03
47F:→ nnkj: 沒有錯 標題與內容不符確實是使用者會犯的錯 但終究是少數 06/29 20:27
48F:→ nnkj: 但您卻用組規硬性造成板面上一堆是檢舉的標題 內容卻是申訴 06/29 20:29
49F:→ nnkj: 的現象 造成更多的標題與內容不符合 06/29 20:31
50F:→ nnkj: 形同小組長帶頭使版面錯亂 06/29 20:33
51F:→ nnkj: 還有請您回答 您確定第十二條有包含可以檢舉(行使檢舉權)? 06/29 20:35
52F:→ nnkj: 用您舉的例子 搜尋" [申訴] 檢舉" 可以找到61個帖子 06/29 20:40
53F:→ nnkj: 幾乎都是前男板板主Finalace發起的 06/29 20:41
54F:→ nnkj: 兩位前後任男板板主真是哥倆好 您能不能拿好一點的例子來? 06/29 20:43
55F:→ nnkj: 找了一個剛好就是申訴檢舉分不清而難得被GM水桶的人作為例子 06/29 20:53
56F:→ nnkj: 是以偏概全 06/29 20:53
57F:→ nnkj: 檢舉就是違規 申訴就是不服 兩位卻似乎很難懂如此簡單的邏輯 06/29 20:59
58F:→ nnkj: 最後,請您回答 您確定第十二條有包含可以檢舉(行使檢舉權)? 06/29 21:09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
申訴權人)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 提出申訴。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
違法行為檢舉,
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59F:→ nnkj: 搞了半天 原來是您根本看不懂站規 06/29 22:01
60F:→ nnkj: 重點提示: (申訴權人) (提出申訴) (亦同) 06/29 22:06
61F:→ nnkj: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 (對於處分不服者) 06/29 22:07
62F:→ nnkj: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 06/29 22:08
63F:→ nnkj: 所作之認定不服者) 06/29 22:08
受前條
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
提出申訴。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
檢舉人對於
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 編輯: gun5566 (111.253.73.61), 06/29/2015 22:16:06
64F:→ nnkj: 您是外國人嗎? 06/29 22:17
65F:→ nnkj: 哈哈哈 抱歉 您的上色 讓我很開心 06/29 22:24
66F:→ nnkj: 總之 沒有溝通的需要了 謝謝喔 哈哈哈哈哈 06/29 22:26
67F:→ nnkj: 必要 06/29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