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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組長裁決後,仍有所疑問故再次提出申訴及問題 1.汪梯版版主之永水桶公告系在本人申請帳號之前 而本人申請帳號明顯於其後之時間, 有何依據認為我與公告者是同一人? 此點吾人甚為不解,可否請小組長加以解釋您的看法? 2.蓋中華民國法律之精神採行是無罪論, 即我不需證明我無罪,而是司法單位須證明我有罪 請問我單憑一己之力如何去找出已被永久水桶之人來證明我與他之不同 依此精神,該版版主若認為我與他是同一人 似乎應該提具證明我與他為同一人才是 3.若然依小組長之裁定,請問所能提供的新事證可否舉例說明? 吾人所能提供者即是本人帳號申請明顯與該公告之日期不同 吾人若想仿效他或單純巧合又何罪之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32.137
1F:推 VOT1077:其實 組長已經看過資料了 連公告都翻出來了 11/24 01:16
2F:→ VOT1077:就你執意要這樣說...(攤~) 11/24 01:17
3F:→ VOT1077:提醒一點 接下來的申訴 是要到另外一個版的 11/24 01:18
4F:→ VOT1077:(揮手~) 11/24 01:18
5F:→ FallRed:煩不煩啊= = 11/24 09:50
6F:→ betel5566:我也覺得煩阿,整件事情本末倒置,別人的公告關我屁事?! 11/24 11:15
7F:→ betel5566:他都被廢止帳號了,難道帳號他還有專利?我就不能用? 11/24 11:16
8F:→ betel5566:我是後來的新人,有懷疑也是版主要提出證據證明我是他 11/24 11:17
9F:→ betel5566:結果反過來我要去證明我不是他,我去哪找他啊? 11/24 11:18
10F:→ betel5566:這種邏輯跟本狗屁不通 11/24 11:18
11F:→ betel5566:照這樣說,那後來叫陳進興的人都該抓去槍斃 11/24 11:19
12F:→ betel5566:或是公告以後都不許人取名叫人陳進興 11/24 11:20
13F:→ betel5566:我申請帳號時怎可能知道這帳號有被公告水桶過? 11/24 11:21
14F:→ betel5566:要這樣,那PTT就不該讓我申請這帳號啊!!! 11/24 11:22
15F:推 VOT1077:說的好=> 一個新手 怎麼可能知道這帳號有被公告水桶過 11/24 11:24
16F:→ VOT1077:同理 11/24 11:24
17F:→ VOT1077:你怎麼可能知道他之前的.....暱稱 11/24 11:25
18F:→ betel5566:V大,你去告我了沒啊?外面的世界不會像這裡倒行逆施 11/24 11:26
19F:→ betel5566:我閒閒沒事幹,錢又多,趕快去告我啦!!!! 11/24 11:26
20F:推 VOT1077:相信 您的社經地位這樣高 不會在意這麼一個小小的版 11/24 11:27
21F:→ VOT1077:不能發文的吧 11/24 11:27
22F:→ VOT1077:又何必這樣堅持呢?? 11/24 11:27
23F:→ betel5566:巧合可不可以?我印象中看過這暱稱所以用上去可不可以? 11/24 11:30
24F:→ betel5566:我抄襲他的點子可不可以? 11/24 11:30
25F:→ betel5566:人爭一口氣,佛爭一柱香 11/24 11:31
26F:推 VOT1077:好個人爭一口氣 那就做自己 不是抄襲別人吧 11/24 11:35
27F:→ VOT1077:(飄走~~) 11/24 11:36
28F:→ betel5566:結果如何沒關係,只要大家看到這邊怎樣辦事的就可以了 11/24 11:40
29F:→ VOT1077: ^^^^^^^^^^^ 恩 那就這樣吧 11/24 11:43
30F:推 liling0810:你的第二點 叫不自證己罪 11/25 02:48
31F:推 liling0810:你的專屬律師怎會搞錯這點? 11/25 02:50
32F:推 morrischen2:V大辛苦了 11/25 04:31
33F:推 chirmanmao:趕緊去臺北地檢署按鈴告ptt 我給你出路費 11/25 05:52
34F:→ betel5566:這種文章也要找律師諮詢喔?!好像沒有律師專辦PTT業務 11/25 08:21
35F:→ betel5566:你說的好 不自證己罪 那妳都比組長有常識了 11/25 08:23
36F:→ betel5566:要不要出來當組長啊?你當組長我才有可能陳冤得雪! 11/25 08:24
37F:→ betel5566:跟其他版組主或組長講理可能都是對牛彈琴 11/25 08:25
38F:推 morrischen2:這不是一件小事嗎 需要鬧的這麼大!? 11/25 09:22
39F:→ morrischen2:鬧到叫人家告你 11/25 09:23
40F:推 VOT1077:如果你那麼不喜歡其他版的組長 那..... 11/25 10:49
41F:→ VOT1077:我想你可以找你喜歡的去吧 11/25 10:49
42F:→ betel5566:喔,m大妳弄錯了,是人家說要告我,我拜託他去告,光說不練 11/25 23:16
43F:推 VOT1077:......你就繼續這樣以為吧~~ 11/25 23:25
44F:推 liling0810:PTT業務是啥? 人跟人之間不就刑事或民事 11/26 01:41
betel5566: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12/2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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