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lk520 (透可520)
看板L_TaiwanPlaz
標題[公告] redmj110 改判公告
時間Thu Nov 20 15:41:46 2014
原案
#1KRDjg3y (L_TaiwanPlaz)
#1KRDXJP2 (L_TaiwanPlaz)
#1KRARzpf (L_TaiwanPlaz)
組務徵詢相關意見,
本組於2014/12/10 完成決議,
原警告一次撤銷,2014/12/10 改判未違規,
並於 2014/12/10 轉知下列使用者,
redmj110、eddie318509、youngpool、qqlove520
理由:
#11PhstD5 (PttLaw)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站規要求申訴及檢舉必須提出事證,故無違規之情事,
有關站規之疑問可洽詢 PttLawS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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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12.16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_TaiwanPlaz/M.1416469310.A.D81.html
1F:推 redmj110: 抱歉請教:關於二、檢舉案由之處分理由第一句, 11/21 12:44
2F:→ redmj110: 該轉錄文章雖未經原作同意,與本人檢舉文中陳述 11/21 12:44
3F:→ redmj110: 板主未執行台中板板規2.2.12相符合,並非無關 11/21 12:46
4F:→ ToumASou: 申訴內容為 測回水桶 與其他板友無關 無故未經同意 11/21 13:04
5F:→ ToumASou: 盜用他人文章 請小組長依照站規裁罰 11/21 13:04
6F:→ ToumASou: 另三個案子 應該分別裁決 請小組長做三次處分 11/21 13:05
7F:推 redmj110: 本人所發表之申訴/檢舉文訴求不同,請勿混淆 11/21 13:06
8F:推 qqlove520: 有關小組長提到不溯及既往原則 但站規原本已經有規定 11/22 14:03
9F:→ qqlove520: 站規本來就有規定的條款 應該不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 11/22 14:05
10F:→ qqlove520: 而且這三案連續違規同樣站規 應該以一罪一罰處置 11/22 14:08
11F:→ qqlove520: 但卻僅以警告一次處置 望小組長多方面思量做出裁決 11/22 14:09
※ 編輯: talk520 (1.34.15.88), 12/10/2014 00: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