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
看板L_TaiwanPlaz
標題[宣判] vi000246 申訴 camry2006 乙案(09/27)
時間Tue Oct 2 22:07:07 2012
【裁判字號】TW2012003
【裁判日期】2012/10/02
【裁判案由】
申訴事由:
申訴人vi000246 於高雄板置底買賣文內推文販賣 遊戲GW2 帳號
經板主認定 違反高雄板買賣部分板規 給予水桶處分
申訴人覺得該處分不合理
故提起申訴
申訴訴求:
請求更改判決 解除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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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判文: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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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判文:
申訴人所購入 遊戲帳號 成本之計算
1.查 遊戲 Guild Wars 2 目前在台灣並未有任何合法代理商
再查該遊戲官網 目前基本帳號售價為 美金59.99 元 依照目前匯率
應約為新台幣 1800 元 是為該 原廠公定價格
2.又查 該遊戲正式上市日期為2012/08/28日
3.依據申訴人提供
#1GOp1etB (L_TaiwanPlaz) 內
當初購買的影像紀錄連結
http://i.imgur.com/LTviP.jpg
得知 此購買日期為 2012/08/15 且為 預購版本帳號
部份權益 在該遊戲正式上市之後 即消失折損
例如:封測三日優先進入 等
故 該帳號價值以無法自購買時所用價值計算
僅能視為該遊戲一般帳號
則該 遊戲空白帳號之 現有價值
須 依據現有原廠 公告價值計算 方屬合理
在台灣 現無官方授權代理商的前提下 認定該物之價值 同前述第1點
也就是 申訴人所PO文欲販賣 之 遊戲空白帳號 購入成本
應為新台幣1800元
4.從第3點 申訴人縱使提出當初購買的影像記錄
認為自己是花2100購買 然該物之價值 已因時間關係 有所損失
此損失部份應為自己承擔 且亦須列入販售時PO文考量
遊戲帳號 內含 其他附加價值之說明
5.依據板主回覆文內
#1GP5tNKc (L_TaiwanPlaz) 提出
原始推文內容 是為一拍賣網址連結 該拍賣網頁目前已撤下
故改採板主提供影像紀錄連結
http://ppt.cc/HP1K 備份影像為佐證
內容清楚得知
該遊戲帳號 已非空白帳號
為二手帳號
該帳號內容
經申訴人 經多數時日 執行遊戲行為 後
已新增
身上有2G的現金
地圖完成54%
兩件橘裝 五件金裝
等其他遊戲內附加物件以及性能上 之價值
非空白帳號狀態
判決結論 與 營利行為 之說明
6.綜合上述
申訴人所販售之GW2 遊戲帳號
其購入成本雖為 2100
但因時間等因素 造成該帳號有 權益損失之部分
應予以扣除該成本價值
故認定
應依據該遊戲官方公告現值 空白帳號的成本為 59.99 美元
約合 新台幣 1800元
是為申訴人 所 實際購入成本
經申訴人對空白帳號 有執行 遊戲行為後
有產生附加價值
且經申訴人於販賣推文內 提示網址的同時
有一併說明該附價價值之內容
且推文所 販售金額新台幣 2000元
大於 以扣除時間損失後的 實際空白帳號成本 1800元
符合板規規範內之
先購入空白帳號(原料)後 並執行遊戲 產生附加價值 (自產)
再自銷(已有其他附價價值之遊戲帳號) 之 營利行為(販售金額 大於 實際成本)
故板主 依據 板規
2-1.2 買賣管理方式
1.2b 經查明有營利行為者,
逕行水桶。
營利之定義為買賣行為旨於謀求其利益
包含
低買高賣、收取傭金、自產自銷、贈品轉賣、收取代買費服務費等。
自產自銷: 包含所有自己生產自己銷售之物品
因難以界定是否於販賣行為中獲利
例釣蝦場釣蝦後賣蝦, 或自製手工藝品自賣
即以賣家營利, 違反板規論處
給予處分 並無失當
此申訴案駁回
時間人力成本說明
7.板規內亦明訂 禁止 收取代買費服務費
故 該自產行為中 任何時間以及操作成本
則不應再計入 申訴人所購空白帳號 之 任何人力成本內 計算
申訴人所購 該空白帳號成本
還是應 依據 官方公告 帳號所販賣售價 為準
以上
台灣遊園地 代理 小組長 VOT1077 2012/10/02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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