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mami (廣井菊里的BASS EQ效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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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宣判] luciffar不服HateP_Picket板主群就fhjqwefs檢舉案判決申訴案
時間Sat Oct 24 12:06:16 2026
【裁判字號】心情小品集組務裁字第 20261024-HateP_Picket 1 號
【裁判日期】202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luciffar不服HateP_Picket板主群就fhjqwefs檢舉案判決申訴案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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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一、申訴有理由。
二、HateP_Picket板主群就
#1goXSdzh檢舉案及其板內申訴所作成
之「指涉未達」判決,均予撤銷。
三、本案發回HateP_Picket板主群,應依本判決意旨重新審理,並
依相關板規辦理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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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申訴人luciffar於2026年10月10日17時11分,在HatePolitics板
文章
#1goW3tY6下推文:
「大快人心」
使用者fhjqwefs於同日17時12分緊接推文:
「看到這種丟臉的院長還會開心的代表平常就是社會敗類」
申訴人認為前開言論係針對其所為之人身攻擊,遂至
HateP_Picket板提出檢舉。
HateP_Picket板主群認「社會敗類」雖屬明顯貶抑詞語,惟系爭
言論之特定指涉未達板規要求,故判定未達違規。申訴人於板內
申訴後,板主群仍維持原判,申訴人不服,爰向本組提出申訴。
二、
(一)
依政治黑特板板規第三章規定,言語或謾罵攻擊之成立,須同時
具備「特定的對象或群體」及「明顯貶抑詞語」二項要件。
本件「社會敗類」具有明顯貶抑及攻擊意涵,此部分業經原判決
認定,兩造亦未就此提出實質爭議。
本件主要爭點在於,被檢舉人所稱「還會開心的代表」,是否已
足以依推文時間、語義及討論上下文,辨識其指涉申訴人,或至少
包含申訴人在內之特定對象或群體。
(二)
經查,申訴人先於17時11分以「大快人心」明確表達其對系爭事件
之正面及開心評價;被檢舉人旋於17時12分使用「還會開心的」作
為其貶抑言論所描述之對象。
兩則推文不僅時間相隔僅約一分鐘,且「大快人心」與「還會開心」
在語義上具有直接且明顯之承接關係。
依一般理性第三人閱讀當時推文脈絡之客觀理解,申訴人已屬被檢
舉言論所稱「還會開心的」對象中,可以具體辨識之使用者。
縱被檢舉言論可能同時泛指其他對系爭事件感到開心之人,亦不影
響申訴人依其前一則推文及緊密之時間、語義關聯,已成為系爭攻
擊言論所涵蓋之可辨識對象。
板規所稱「特定對象或群體」,並不要求被攻擊者必須是言論中唯
一可能之指涉對象;如言論依上下文足以使特定使用者客觀上被辨
識為攻擊對象之一,即不能僅因該言論亦可能涵蓋其他人,而逕認
特定指涉未達。
(三)
原判決另以原文章所附圖片中,賴清德總統面帶笑容為由,認被檢
舉人之言論亦可能係評論圖片中之政治人物,因而認為指涉對象存
在其他合理可能性。
惟被檢舉人原句為:
「看到這種丟臉的院長還會開心的代表平常就是社會敗類」
其文義係描述某人於看見文章所述事件或其所稱「丟臉的院長」後,
仍對該事件表達開心之反應。
此種動態之閱讀及反應情境,與新聞圖片中人物於其他時間、場合
所呈現之固定表情,性質顯然不同。
系爭言論亦未提及圖片、賴清德總統或照片人物,反而是在申訴人
發表「大快人心」後立即使用相同之「開心」概念作成貶抑性評論。
因此,將系爭言論解釋為針對新聞圖片中人物之笑容,欠缺足夠之
文字及上下文依據,本組不予採納。
(四)
政治黑特板板規第三章第二款明定,特定對象除得以ID、暱稱或代
稱確認外,亦得依「討論上下文行為」由板主判定。
此一規定之目的,即在處理發言者未直接點名ID,惟依前後推文、
樓層順序、時間及語義關係,仍足以辨識攻擊對象之情形。
若僅因發言者未直接點名,或其文字形式上可想像其他可能對象,
即一律認定指涉未達,將使使用者得以透過間接稱呼、條件描述或
承接前文之方式規避言語攻擊規範,亦將使「討論上下文行為」之
規定失去實際功能。
本件申訴人之推文時間、使用文字及被檢舉人緊接發言之內容,已
足以達到板規所要求之特定對象辨識程度。
原判決以指涉未達為由判定不違規,對特定指涉要件採取過度嚴格
之標準,尚有未當。
(五)
本組認定系爭言論之指涉對象高度符合申訴人,且申訴人已屬客觀
上可依上下文辨識之受攻擊對象。
原判決關於「社會敗類」具有明顯貶抑性之認定,本組予以採納;
至其關於特定指涉未達之認定,本組不予採納。
惟HateP_Picket板主群仍應依該板程序,處理被檢舉人之答辯、前
科、處分期間、執行方式及其他板規所定事項,故本組不逕行代替
板主群設定具體禁言處分。
本案應撤銷原判,發回板主群依本判決所認定之指涉關係,重新審
理並依相關板規處置。
三、
綜上,被檢舉人於申訴人推文「大快人心」後約一分鐘內,緊接以
「還會開心的代表平常就是社會敗類」為貶抑性評論,兩者於時間
及語義上具有高度且直接之承接關係。
依一般理性第三人觀察當時完整討論脈絡,已足以辨識申訴人為系
爭言論所涵蓋之特定對象。縱該言論亦可能泛指其他對事件感到開
心之人,亦不影響申訴人屬可辨識之受攻擊對象之一。
原板主群以特定指涉未達為由判定未違規,尚有不當。申訴人之申
訴為有理由,爰撤銷原判決,發回HateP_Picket板主群依本判決意
旨重新審理,並依板規辦理後續處置。
如對本判決仍有異議,得依心情小品集組規所定程序來信組務討論;
如仍無共識,請依生活娛樂館群組規定向上申訴。
心情小品集小組長 ilovem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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