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mami (廣井菊里的BASS EQ效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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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宣判] luciffar不服HateP_Picket板主群就a000000000等檢舉案判決申
時間Fri Oct 9 18:59:58 2026
【裁判字號】心情小品集組務裁字第 20261009-HateP_Picket 1 號
【裁判日期】2026年10月9日
【裁判案由】luciffar不服HateP_Picket板主群就a000000000等檢舉案判決申訴案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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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三件案件申訴駁回。HateP_Picket板主群原判決(未達)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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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申訴人 luciffar 以使用者 a000000000 於 HatePolitics 板文章
#1gkp4JgY 中使用「瓦星DR」等文字,主張該詞係「外省豬仔」之
諧音,屬針對外省族群之貶抑及攻擊,應依政治黑特板板規第三章
第六款處分。
HateP_Picket板主群經審理後,已有二位以上板主認定未達違規,
申訴人於板內提出申訴後,板主群仍維持原判。申訴人不服,主張
「外省」與「本省」係依地緣、籍貫及歷史背景形成之族群,並非
政治群體;「瓦星DR」亦已具有歧視及標籤化意涵,原判決應予撤
銷。
二、
(一)
依政治黑特板板規第三章規定,言語或謾罵攻擊之成立,須同時具
備「特定的對象或群體」及「明顯貶抑詞語」二項要件。
同章第五款規定,公眾政治人物、政府機關、政治族群及相關團體
等,不受本章保護;第六款則規定,攻擊行政區域地緣、宗族、信
仰、興趣、性別、性傾向、學歷、職業等非政治群體者,處以水桶
七日。
因此,本件除須判斷「瓦星DR」是否具有貶抑意涵外,仍須確認其
於系爭言論中所指涉之具體對象,是否已明確屬於板規第三章第六
款所保護之非政治群體。
(二)
本組審酌系爭用語之發音、文章前後文及同篇推文之使用情形,從
有利於申訴人之方向認定,「瓦星DR」於本案具體語境下,可理解
為「外省豬仔」之諧音變體,且具有貶抑性。
申訴人就系爭用語所提出之聲音轉換、歷史背景及其他使用者沿用
相同文字等說明,並非全無依據。本組亦不採取系爭文字僅係醫美
療程或完全不具有任何特定含義之解釋。
惟「瓦星DR」可被理解為「外省豬仔」之諧音,與系爭文章是否已
明確對所有具有外省籍貫、背景或其後代之人為概括性攻擊,仍屬
不同事項。
(三)
系爭文章使用:
「瓦星DR在殺尼島人的時候」
「有在考慮分寸嗎」
「瓦星DR紅感喇」
等文字,其內容置於政治、歷史及政治人物相關討論脈絡之中。
依其全文,系爭用語固可能被理解為指涉外省族群;惟其實際所欲
指涉者,亦可能係特定歷史時期之統治政權、軍政集團、政治勢力
、歷史行為者或其政治支持者,而非當代所有具有外省籍貫、家庭
背景或血緣之人。
換言之,系爭言論所使用之稱呼雖具有族群貶抑疑慮,但其具體攻
擊範圍,究係全體外省族群,或係特定歷史政治脈絡下之政權及行
為者,依現有卷證仍存有合理解釋空間。
申訴人所提出之資料,足以支持其中一種可能解讀,惟尚不足排除
其他合理解讀,亦不足證明原板主群對指涉範圍之判斷已屬明顯錯
誤。
(四)
HatePolitics板依其板規第一章所定板旨,係供使用者討論政治、
民生及社會議題;其文章分類並設有「黑特」,供心情抒發及情緒
發洩使用。
考量該板之設板目的及討論性質,對政治批評、政治諷刺、政治陣
營代稱及帶有情緒性之言論,原應容許較一般生活性或互助性看板
更寬廣之表達空間。
此項較高之言論容忍程度,並不表示使用者得任意攻擊非政治族群
,亦不排除板規第三章第六款之適用;惟於用語同時具有政治、歷
史及族群等多重指涉,而具體攻擊對象尚有合理歧義時,應容許板
主群依其對板內語境、討論風氣及歷來管理實務之理解,進行合理
裁量。
(五)
組務申訴審之目的,在於審查原判決有無違反明文板規、忽略足以
影響結果之重要事證、採取顯然矛盾之標準,或有其他裁量顯失合
理之情形,並非於數種合理解釋並存時,逕以小組長個人之文字理
解取代看板板主群之第一線判斷。
本件原判決已有二位以上板主形成「未達」之共識,符合政治黑特
板板規第六章第十款及政黑檢舉板板規第三章第十二款所定之判決
程序。
板主群認為系爭言論尚未明確達到攻擊板規第三章第六款所保護非
政治群體之程度,並非全無事實依據,亦未見有裁量濫用或顯失合
理之情形。
申訴人雖提出不同解釋,惟尚未提出足以推翻原判決之積極事證。
(六)
至被申訴板主另以系爭言論涉及二二八、戒嚴或其他歷史政治衝突
為由,認可能適用板規第三章第五款一節,本組認為,特定群體所
處之歷史政治背景,與該群體本身是否屬於板規所稱「政治族群」
,並非相同事項。
尚不得僅因外省族群曾涉及特定政治歷史事件,即一概將所有具有
外省背景之人視為政治群體。
本件維持原判之理由,係現有事證尚不足以明確確認系爭言論所攻
擊之具體對象及範圍,而非認定外省族群當然不受板規第三章第六
款之保護,故被申訴板主前開備位理由,本組不予採用。
三、
綜上,本組雖認「瓦星DR」於本案語境下可理解為「外省豬仔」之
諧音變體,且具有貶抑性,惟系爭文章之具體攻擊對象及範圍仍有
合理歧義。
原板主群考量政治黑特板之設板目的、言論環境及系爭文章脈絡,
認定尚未達板規第三章第六款之處分程度,未見有明顯違反板規或
逾越合理裁量範圍之情形。
申訴人所提理由,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申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判決維持。
本判決並非認定「瓦星DR」、「瓦腥DR」或其他類似用語於任何情
形下均不構成違規。嗣後如言論之上下文、使用方式或相關事證已
足以明確認定係對特定非政治族群為概括性貶抑,仍應依個案事實
及當時有效板規另行判斷。
如對本判決仍有異議,得依心情小品集小組組規所定程序來信組務
討論;如仍無共識,請依生活娛樂館群組規定向上申訴。
心情小品集小組長 ilovem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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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ciffar: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10/16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