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mami (廣井菊里的BASS EQ效果器)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宣判] finhisky 檢舉 HatePolitics 板主 maga0525不當行為違反站
時間Thu Oct 1 19:58:38 2026
【裁判字號】心情小品集組務裁字第 20261001-HatePolitics 1 號
【裁判日期】2026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finhisky 檢舉 HatePolitics 板主 maga0525 不當行為違反站規案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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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檢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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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檢舉人 finhisky 主張,被檢舉人 maga0525 於 2026 年 1 月間處理 HateP_Picket
板檢舉案件時,曾於推文表示:
「用詞可能不大對,但我覺得離亂板有距離,但既然你提出,我願意自桶7-3。」
嗣後被檢舉人未實際執行其所稱「自桶7-3」,檢舉人遂認其有拖延、說謊或其他不當行
為,並主張違反本站「板主權力義務規範」所定板主引導版面風氣之責任,請求組務命其
履行自桶,或予以警告及其他處分。
二、經本組檢視檢舉人所附原始文章及完整推文內容,被檢舉人於系爭案件中,主要係就
板規7-3之適用、歷來判例、板主裁量標準及多數決程序等板務事項,回應檢舉人之質疑
。
被檢舉人於討論過程中亦多次說明,系爭板規之違規認定須由板主群多數決決定,並請當
事人等候其他板主判決。其後其他板主亦實際就該案件表示不同意見,未見被檢舉人逕以
自身意見作成最終處分,或有妨礙其他板主行使職權之情形。
三、至檢舉人所指被檢舉人於討論過程中使用「腦補嚴重」、「你是不是沒朋友」、「天
啊幾歲人啊」等文字,本組就其完整上下文觀之,雖部分用詞較為直接,惟仍係在回應檢
舉人就其板務處理、過往言論及判案標準所提出之質疑。
單就本件檢附內容,尚難認定被檢舉人有失控、濫用板主權限、惡意攻擊使用者、妨害板
務處理,或其他已達組務應予懲處程度之不當言論或行為。
四、另就被檢舉人所稱「我願意自桶7-3」一節,其於同一段文字中亦明確表示「我覺得
離亂板有距離」。
足見被檢舉人並未明確承認其自身行為已構成板規7-3之違規,所稱「願意自桶」應屬其
於爭議過程中所為之自願性表態,並非其他具有權限且無迴避事由之板主,依該板板規程
序所作成之正式違規認定或處分。
五、依看板自治原則,看板使用者或板主之行為是否違反該板板規,原則上應先由該板具
有處理權限且無須迴避之板主,依板規作成判斷。
如其他板主認為被檢舉人之相關言論確有違反 HateP_Picket 或所屬看板板規,自應由其
他無迴避事由之板主依板規處理。
組務原則上不於看板自治程序仍得正常運作之情形下,逕行取代板主群就個別板規案件作
成第一審違規認定。
六、若案件因涉及板主本人而有迴避必要,應先由其餘無迴避事由之板主處理;僅於具有
權限之板主均有迴避事由,致看板內已無人得以處理,或看板自治機制因其他原因客觀上
無法正常運作時,組務始依權責介入。
本件尚無事證足認前開看板自治機制已有不能運作之情形。
七、被檢舉人先前自行表示願意接受水桶處分,嗣後是否實際履行,固可涉及其個人信用
、言行是否一致及外界觀感之評價。
惟「曾表示願意自桶而嗣後未執行」與「已經正式認定違反板規而拒不履行處分」,兩者
性質不同。
現有事證亦不足證明被檢舉人於作成前開表態時即無履行意思,故尚不得僅因其事後未自
行水桶,即推認其具有故意說謊之情事。
八、單就本件現有資料,本組亦未發現被檢舉人未履行前開個人表態之行為,已實際影響
其後續板務執行、妨害看板正常運作,或對使用者權益造成具體之板務損害。
其是否履行個人先前所為之自願性表態,在欠缺其他具體違規事證之情況下,尚屬個人言
行及信用評價之範疇,並非組務據以介入懲處之充分理由。
九、綜上,本組檢視本件檢舉內容及所附事證,尚未發現被檢舉人 maga0525 有足認構成
本站板主權利義務規範、群組規、本組組規所稱之違規或其他應由組務介入懲處之不當行
為。
爰依前開理由,本件檢舉不予受理。
心情小品集小組長
ilovem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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