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標題Fw: (amperp) 請版主回應本人所提 #1GORvuNI 申訴案
時間Thu Sep 27 12:28:58 2012
※ [本文轉錄自 ask1234 信箱]
作者: ask1234 (ask)
標題: 請版主回應本人所提
#1GORvuNI 申訴案
時間: Wed Sep 26 01:56:54 2012
amperp版主您好:
本人的重點在於
新版板規二-16,禁止使用使用他人ID之簽名檔。
換句話說,只要簽名檔使用他人的ID,即違反板規二-16,不用挑
釁、或是引戰。
而企圖引戰、挑釁之簽名檔,是另外兩個禁止使用的狀況,並非
此次本人檢舉重點
,本人沒提到該違規簽名檔是否有引戰或是挑
釁。
佐證一:
新版板規二-16在板規後,還特別括號註明:
(是否
引戰、
挑釁以及
使用他人ID推文由版主認定)
即可得知,
引戰、
挑釁以及
使用他人ID推文,是
三種被禁止的方式。
佐證二:
#1FuDF-83 (Violation)
此判例中,longbow2站方法務曾提到使用部分ID,亦可以指證
確認,故新版版規二-16,特別註明『以L****B*C加上星號無法
免責』。
佐證三:
#1FiBaB40 (Violation)
此判例中,longbow2站方法務提到未經許可,引用他人文章製
作簽名檔,即算違反站規,不用挑釁或是其他不當使用。
綜合上述三個佐證,既然新版規特地修改了
禁止使用使用他人ID
的簽名檔,且加註是根據
Violation版的判例來加以修改,因此
,只要使用他人ID推文作為簽名檔,即屬違規。
否則,何需修改板規二-16?新舊版差別如此之大,難道意思一樣?
那新版板規二-16的修改,豈不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
最後請版主做最後回應,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51.3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sk1234 (61.64.19.253), 時間: 09/27/2012 12:2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