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
站內L_SecretGard
標題[宣判] optimist6 申訴 lovebbcc 乙案 (09/05)
時間Sun Sep 9 12:02:49 2012
【裁判字號】D0070
【裁判日期】2012/09/09
【裁判案由】
申訴事由:
申訴人 optimist6 於政黑板
#1GHOYTCP (HatePolitics) 之文章內推文部份
1F:→ optimist6:檢舉王快去檢舉啦~~今天還沒上工呀~ 09/04 13:37
經板主認定 該推文係 討論板務事項之推文
已 違反4-4版務相關討論 故給予處分
申訴人 optimist6 對該處分不服 故提起申訴
申訴訴求:請求撤銷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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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判文:發回板主群重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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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判文:
1.查 申訴人於該文中 於09/04 13:37 僅一句推文
推文內容如下 =>
檢舉王快去檢舉啦~~今天還沒上工呀~
2.單單就該句內容 以及前後文推文對照關係
實無法確定該推文所指〝檢舉王〞之對象為何
且 內容所要求〝檢舉〞之行為 是為何事
3.根據板主回答 亦無從得知 上述第2項之資訊
4.
據申訴人答辯文章
#1GHhPI2O (L_SecretGard)得知
檢舉王是指某S大,然就該文推文部份 至少有3個帳號為S開頭的帳號
亦無從得知 其所謂 檢舉王 係指何人
雖申訴人於 答辯文 內容 亦承認
該推文內說的〝檢舉〞 係因為 =>看推文一直吵,叫某檢舉王快去檢舉
所以才要 某檢舉王去檢舉
確為板務事項之相關討論內容
5.板規4-4規定
版務之建議也請一併移往檢舉版發文,於主版討論版務者直接水桶30天以及劣文。
這裡所謂〝板務之建議〞應解釋為 板友給予板主之建議
而非 板友給予板友之建議
故 就此案 來說 屬於 板友與板友間之建議事項
亦未達板規4-4之標準
6.根據上述資料 此案應 發回版主群重新審議
以上
心情小組 小組長 VOT1077 2012/09/09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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