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標題[證三] 政黑板lovebbcc版主於#1FoCwaiU等之判決
時間Mon Jun 11 18:31:14 2012
※ [本文轉錄自 ask1234 信箱]
作者: ask1234 (ask)
標題: [申訴] lovebbcc版主於
#1FoCwaiU之水桶天數計算
時間: Wed Jun 6 17:54:06 2012
一、申訴判決:
文章代碼(AID):
#1FoCwaiU (HatePolitics)
更正 第四次前科為操作不當 將第一次的前科誤值
所以應該是前科三次(3+1)*10 水桶四十天
二、申訴事由:
1.計算
前科次數基礎的問題:
板規三-1的前科次數計算,係從
新板規的公告日
(即2011/05/20日)開始起算,
並非從
內的
前科紀錄來算。
之前科紀錄係用在
板主選舉遴選罷免辦法,
用以判斷候選人的資格,與板規三-1的前科次數計
算是兩回事。
2.
依據政黑板板規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版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之被檢舉人於判決前公開認錯並道歉,且檢舉人願接受即可撤銷檢舉案。
本章之前科與第二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基於板規三-1提到,本章之前科與第二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因此,第二章的違規前科,亦應計入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1. 2011-12-22 文章代碼(AID):
#1EyoFocA (HatePolitics) 已計入
違反版規
三-2 ,判
水桶10日。
2. 2011-12-30 文章代碼(AID):
#1E_Pj873 (HatePolitics) 已計入
違反板規
三-2 ,判
水桶10日。
3. 2012-03-20 文章代碼(AID):
#1FPxU03U (HatePolitics) ═╗
違反板規
二-7-1 ,檢舉成立,判
水桶。 ╠
少計一次
4. 2012-03-28 文章代碼(AID):
#1FSeQYfd (HatePolitics) ═╝
違反板規
二-12 ,檢舉成立,判
水桶。
5. 2012-05-09 文章代碼(AID):
#1FgZVe4n (HatePolitics) 未計
違反板規
二-7-1 ,判
水桶20日。
在 文章代碼(AID):
#1FoCwaiU (HatePolitics) 改判時,
因第3、4項前科為合併判決,
若兩次前科只計一次,那麼前科次數為4次,
水桶天數為(4+1)*10=50 水桶50日。
若兩次前科應計兩次,那麼前科次數為5次,
水桶天數為(5+1)*10=60 水桶60日。
三、申訴訴求:
1.依據板規三-1,
本章之前科與第二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因此,
第5項 第二章的違規,應計入此次前科次數的計
算。
2.計算前科次數,應從
新板規公布日(2011-05-20)開始計
算,而非只算內的前科紀錄,否則,
第5項 2012-05-09
最新第二章的違規,反而沒算在前科次數,豈不是不合
理?
3.請版主解釋兩個違規,合併判決,只算一次前科,是否正確?
綜合以上,請版主改判水桶天數,
若兩次前科合併判決,前科只計一次,水桶天數應為50日;
若兩次前科合併判決,前科應計二次,水桶天數應為60日。
四、依據板規: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版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之被檢舉人於判決前公開認錯並道歉,且檢舉人願接受即可撤銷檢舉案。
本章之前科與第二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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