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minosa (芬多精)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dreamysky大興文字煉獄,迫害言論自由!
時間Sat Apr 7 00:42:46 2012
※ 引述《dreamysky (官小職卑 權輕位賤)》之銘言:
: 原文標題為:[恭迎] 周美青榮登中華民國台灣性專區女帝鴇座!
: 根據政黑板板規2-7
: 7.禁止發文或推文討論男女性器官或性行為之西斯文。
: (是否為西斯文由版主認定 例如:屌、幹、打槍不算。)
我原文「討論」了什麼「性器官」或「性行為」了?
你到現在還生不出來是不是?這樣也能入人於罪?
: 後面余只是請申訴人就其被檢舉違反板規2-8的部份答辯(詳 [證庚])
: 此外與申訴人溝通余也再三強調
: 只要他能證明有其所謂『高級性質之專櫃』且可玩鞭炮者
: 余可翻案(詳[證戊]、[證己])
到百貨公司等高級性質專櫃前玩鞭炮,這件事絕不可能達成嗎?
你敢不敢跟我打賭一百萬新台幣我絕對做得到啊?敢不敢啦?是男人就別躲嘿!
: 另者申訴人表示其是針對『馬英九主導之娼妓賣淫專區之政策』
: 更沒有理由認定『高級性專櫃打砲』(詳[證甲])與性行為無關。
所以討論「性」專區,還不准涉及任何「性」行為?
「打槍」不算性行為,「打砲」就算?這什麼鬼標準?
(對啦柯林頓也說口交不算性行為,你真有當嘴砲政客的潛力資質呢!)
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打砲】:(1)放鞭炮 (2)
嫖妓
討論「性」專區,還不准提「嫖妓」兩字?有沒有這麼嬌滴滴、羞答答啊?
那我改提更含蓄隱諱的「打砲」還不好?你乾脆討論環保議題不准提(森)林老木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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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uminosa 來自: 61.230.7.176 (04/07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