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舉證] 判決-FranKang 版友請進
時間Tue Aug 9 16:00:02 2011
: ◆ From: 61.64.19.253
: → dreamysky:就由小組長認定於該版發文者其名片檔算不算同意公開吧 08/09 12:36
: → suwilliam:不只名片檔~該版友亦多次在政黑版文章內使用貼有該連結 08/09 13:58
: → suwilliam:的簽名檔 08/09 14:14
dreamysky版主在PTT發文公開自己的姓名的,算不算在PTT同意公開?
況且,依b版主的判例,就算當事人自己到處公開自己的資料,也不等
於同意他人,不用先徵求其同意,擅自公開其私人資料,H版友的下場
,不是很清楚嗎?
一再重述,板規二-4,可不管當事人有無先公開自己的隱私,也不管
當事人在哪裡公開自己的隱私、用什麼方式公開自己的隱私,全部都
保護。要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全部就要事先徵求當事人的許可。
依照板規,只有兩個例外,可以不用徵求當事人同意,
一是行政機關網站。
二是報章雜誌。
PTT的名片檔、簽名檔算這兩個例外的哪一個?
就算小組長判決,也要遵照板規,suwilliam、dreamysky兩位問那麼
久,仍然答不出是依照板規二-4哪一句話,哪一個字,做出這樣的判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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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9.253
1F:→ dreamysky:該版發文者其名片檔算不算許可公開? 08/09 17:03
2F:→ dreamysky:我們並不允許自己成為法匠,其餘的就交給組長判決! 08/09 17:06
3F:→ ask1234:版主的姓名自己發文公布,不算許可在PTT公開? 08/09 18:23
4F:→ ask1234:為何H引用,b版主就硬扯說PTT不是行政機關網站,也不是報 08/09 18:26
5F:→ ask1234:章雜誌,硬要浸他水桶,現在d大自己違規,竟然要告訴我們 08/09 18:27
※ 編輯: ask1234 來自: 61.64.19.253 (08/09 18:28)
※ 編輯: ask1234 來自: 61.64.19.253 (08/09 18:29)
6F:→ ask1234:PTT的名片檔就是行政機關網站,就是報章雜誌? 08/09 18:29
7F:→ ask1234:你們不是法匠,是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08/09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