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sonant (白目大花咸豐草)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申訴] 我不覺得我有犯版規
時間Wed Mar 16 15:13:40 2011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過。
若對板主解釋不服或板主3天以上都不理會,再使用本申訴管道。
請申訴者將溝通證據以轉錄形式轉錄至本板,經修改或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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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ID:consonant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 CaptivAte
三、申訴事由:
我在我自己發表的文章下面推文「......」共四次,
版主認為我違反hate版的版規八,可是我覺得我沒犯規。
以下為版規八全文:
8. 濫用推文,圖形文一文一id限推一圖,
竄改他人推文,同樣內容或者高相似性推文三次視同洗版。
水桶三天。
文章作者有刪除推文之權力。推文內容若為文章作者要求之,則不在此限。
次數達三次以上者可累計。
由以上版規可得,
相似性推文三次以上是犯規,
可是根據「推文內容若為文章作者要求之,則不在此限」這句,
如果相似性推文是文章作者要求的就不算犯規,
我推的文章是我發的,我就是文章作著,我自己要求我自己推文「......」,
所以我認為我沒有犯規。
可是CaptivAte版主認為,
依照先前的判例,「作者要求之要發文該文章中才算」,
(引號中那句話是複製CaptivAte信中的。)
也就是說不但要「作者要求」且「作者要求需在文章中註明」,
我認為這種判定標準不符合版規。
版規寫的是「文章作者要求之」,主角是作者,也就是作者要求即可,
但版主判案標準卻是「文章內容要求之」,主角是文章內容,
也就是說作者要求必須在文章中提及才符合CaptivAte的標準,
如果作者要求沒在文章中寫出來就不符合CaptivAte的標準。
我認為有沒有犯規應該依版規,而不是先前的判例,
特別是我認為版主依照的先例比版規的認定標準更嚴格,
版規是「作者要求」即可,
版主判案卻是「作者要求」且「作者在文章內提出要求」,
我認為CaptivAte的判定標準是「文章要求」,而不是版規的「作者要求」,
CaptivAte的判定主角為「文章內容」,而不是版規的「文章作者」,
因此我認為CaptivAte的判定標準不合版規,
要求版友遵守不存在於版規的規定,不合理。
四、檢附證據:
如附件一到十,
被CaptivAte水桶的公告在
#1DVcISvZ (Hate),
因為我被水桶了,所以無法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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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39.186
※ 編輯: consonant 來自: 61.228.39.186 (03/16 15:31)
※ 編輯: consonant 來自: 61.228.39.186 (03/16 15:58)
※ 編輯: consonant 來自: 61.228.39.186 (03/16 16:06)
※ 編輯: consonant 來自: 61.228.39.186 (03/1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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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nsonant 來自: 61.228.39.186 (03/16 16:51)
1F:→ bbbing:"你覺得",所以小組長也可以靠感覺判了 03/16 18:47
2F:→ consonant:我希望你看過我的文章在發言 03/16 19:02
3F:→ consonant:我不是因為我覺得才申訴,我也沒有說小組長也可以靠感覺 03/16 19:04
4F:→ consonant:判,我不知道你的邏輯怎麼來的,但我希望一切按規定走 03/16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