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專殺分身狗)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說明] ufosty 回應卸任案
時間Wed Jun 9 07:57:10 2010
※ 引述《ufosty (panzer)》之銘言:
: 感謝組務、其他兩位板主伙伴,藉此正可公開說明。
: 本人堅守理念,對不同立場板友一視同仁之精神,故相關判決及板務作為,
: 皆可透明接受檢視。
: 組長、群組長最後如何判決,本人將予尊重,其他的就交由 PTT 史公斷。
: ☆質疑1:無罪推定原則。
亂用法律名詞混淆概念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及第2項
無罪推定係指
1.任何人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推定為無罪,即應予以無罪之處遇;然而此非絕對,例如
人身自由之限制,於保全證據、被告之必要時,得予羈押。
2.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存在,此規範係『證據→事實』之強制規定而非
『事實→規範要件』解釋適用方法之規定;故U板主於判決中所謂『窮盡所有解釋方法
仍不能認為XX無罪....』云云,並非無罪推定,係有罪推定,蓋無罪推定於司法實務
上慣用述句,乃『公訴人窮盡所有證明方法,仍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存在,依無罪推定
原則,應認為無被告無罪』。兩者概念比較如下:
a.推定有罪----論無罪之「解釋」----若無則當然有罪
b.推定無罪----論有罪之「證明」----若無則當然無罪
此外,於他案引無罪推定論被檢舉人無罪之事例,亦非無罪推定之問題,無罪推定
所處理者如前述乃證據法上之問題,至於事實中,做成對行為人有利之解釋適用,
此乃實體法上『罪疑唯輕』之範疇。訴訟法上無罪推定原則與實體法要件解釋涵攝
並無關聯。
: 說明:
: (1)並非無視板規、或新創。係尊照現行板規 § 1-3 條「如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
: 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且該原則僅作為判決時對各類證據力之參
: 考。其他板主亦跟進、引用此原則。
如前述,該板規之謂『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與無罪推定無涉。乃罪疑唯輕之問題。
: 同時,本人就任板主之時,鑑於政黑板規部分規定有疑義,在修訂前,擬對部分條文從寬
: 認定,亦向組務報備。(請見:《Mood_BM》#1BpUCwOk)
: (2)同時,依照板規§ 1-1 條規定「本版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
: 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規管轄。故PTT-法務、群組、小組之判例與解釋若與
: 板規有抵觸,自然得遵從上級判例。且組規明訂:「不得和站規或生活娛樂館組規抵觸。
: 」#1Bz9snTW (About_Life)
: (3)創造板規之質疑,其他板友、板主質疑本人創造之板規,實是遵照法務、組務的判例
: 。
: 如:「檢舉權人」#1BuZ0hrT (Mood_BM)、「造謠」#1BvmjxIf (Mood_BM)、「分身處理
: 」#1Bt4zn48 (Mood_BM)、「刪文」#16pa_rRt (Mood_BM)。本人在判決中引用,亦皆加以
: 說明。
不懂的東西別亂用,讓人以為法律人是這樣搞無罪推定那真的很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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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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