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轉錄]Re: [判決] 不服 penlyly #1BtuBVq- (About_Life)
時間Fri May 14 10:39:51 2010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作者: alanmax () 看板: PttLaw
標題: Re: [申訴] 不服 penlyly
#1BtuBVq- (About_Life)
時間: Thu May 13 23:47:43 2010
判決主文:
申訴人申訴有理,請小組長撤銷關於本申訴之警告一次之處分。
判決理由:
查心情小品集組務版版規
#1BFjQMyv (L_SecretGard),其中關於本案相關之規定
經查如下:
三、使用組務板時,請使用下列文章分類、格式及相關規定:
1.[申訴] 請先與該板板主溝通,對板主解釋不服或板主超過三日以上不理會,
才能使用本申訴管道,並逕行提出完整之溝通過程及事件相關文章,
資料如有闕漏則不予受理。
d.申訴時請勿夾帶無意義攻擊的字句,違規者,
刪文記警告一次,申訴案不處置。
8.[檢舉] 適用於L_SecretGard板面上之討論,人身攻擊、吵架等情緒性言論,
僅限於當事人提出檢舉,文章違規屬實刪文水桶三十日;
濫用檢舉或多次檢舉無效者視情況警告或水桶三十日。
四、看板秩序。
2.發表於本板之文章不論是否合乎分類,明確人身攻擊、羞辱特定板友或群體,
該文章刪文並水桶三十日。
而本案 tjackalym 小組長給予 msnsm 警告之理由為 經過提醒後,仍是彼此反駁而流於
爭辯。本法官認為小組長於
#1BrjOJtn (L_SecretGard) 之判決中,所提及之情事確實
並未符合上述貴版版規之任一事項,以第三1d點來看,小組長仍有處理該申訴案;而本
申訴案係小組長主動處分,並非當事人檢舉;而若用看板秩序之條文,本案以警告處分
,也沒有刪文的動作。所以都沒有依照規定作處置,申訴人攻擊的申訴點確實有理。
又單就
#1BrjOJtn (L_SecretGard) 判決文中觀之,其中引用的部份 msnsm 之用詞於
訴訟中確實是沒有禮貌也有失尊重,影響判斷者之不良心證乃理所當然,但本法官認為
在反駁與說明兩者之間,確實難以劃分一個明確的界線,因為反駁也可以算是抗辯方式
的一種,且該引用之文章中,msnsm之回應亦並非無任何參考價值。tjackalym 小組長
認為此將流於爭辯,這意思我大致上能理解,但依照目前站上使用者之申訴習慣,本法
官認為僅需於流於漫罵或是毫無意義的回應時,才祭以裁罰,會是比較適當的處理方式。
因此本案判定申訴人有理,若小組長認為本法官有此心證,是由於該判決文過於簡
單而未完整表達貴小組長之意思,tjackalym 小組長認為依照實際情形,仍有予以警告
之必要,請先撤銷此申訴之警告公告後,再另行公告其他處分方式即可,但請記得於判
決中言明處分依據,方能使申訴人明白其錯何在。
本案審查終結。
批踢踢法務 alan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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