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bioryl ()()()()()()()()()()()()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申訴] bullsgogo
時間Sat May 8 19:38:46 2010
一、申訴人ID:gbioryl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olitics bullsgogo
三、申訴事由:
bullsgogo原本以我在
#1Bu8WE7o(註1)下推文討論板務為由
亂判我水桶:
#1Bx1ilzv(L_SecretGard)
結果好幾位板友看不去聲援我
包括KerwinKao板友說願意幫我釐清相關板規而去信板主協調
其間我提到前板主dierguarder也有在判決下推文討論板務的情形
KerwinKao板友便同意藉由提出檢舉
#1Bv1SIl3(註3)來突顯該判決之不公
結果bullsgogo眼見犯眾怒加上將會連累前板主也被水桶
於是更改判決:
#1Bv3bJAf(註2)
卻改為牽拖我另一篇毫無關聯的文章
#1Bu8vCTT(註4)
這篇經人檢舉早鎖文但遲未宣判可見並未違規
且當初要判我時也刻意找(註1)那些推文當罪證才能稍微牽拖到
卻不用(註4)那篇可見原本也知道會太牽強
結果眼見(註1)判不成了只好又回去找(註4)來判
整個過程反反覆覆足見欲強行羅織入罪的惡意顯著!
關於(註4)我早已答辯如
#1BuL7VW2文(註5):
一、(註1)判決是linhsiuwei單獨判的
我卻是請linhsiuwei和bullsgogo兩位立場相同的板主來聽「言論自由」課
二、(註1)判決是關於「造謠罪」的
我卻是貼3篇關於「誹謗罪」的文章
兩者在定義、法條、罪責完全不一樣!
三、我也只是「轉貼」,加上一點對政黑板的「感想」,
完全沒有「討論」的任何動作!
所以(註2)修改過的判決更不合理
我(註4)的文完全沒有涉及到任何判決文更沒有討論
既然這個判決自始無效是冤案水桶
當然因之而起的請人檢舉案也該連帶無效
所以不只我「發文討論板務」和「水桶中請人發文」的兩項錯誤控訴該撤銷
連帶KerwinKao板友「代水桶的人檢舉」的警告也該撤銷
況且組務早有判決說舊板主判例不具約束新板主效力
豈可板友找到判例有利於自己無罪就都不算數?
板主找到判例有利於板友有罪就當作聖旨要板友就範?
這也太不公平了吧
何況bismarcp前板主該項判決
#1BbYMejK(註6)
所謂「水桶期間找人發文視同分身」也完全於法無據
並沒有貫徹板規1-3「有爭議時須做有利板友之解釋」之規定
而且KerwinKao板友之檢舉也是有他本人的自由意志在
如果他不認同這個檢舉他根本就不用發文自找麻煩啊
他認同這個檢舉而發文就視同他本人公開檢舉而合於板規
怎麼能以板規完全不存在的規定輕率亂判他警告呢?
甚至組務判例還認同被水桶者仍有檢舉權利:
#18FGz_pF(L_SecretGard)
「信件檢舉 板主已提出說明 因為該使用者被水桶 無法發文」
水桶期間發政黑文沒權利,但是發檢舉文有權利,
則代發政黑文跟代發檢舉文,當然不可混為一談。
四、檢附證據:
註1:
#1Bu8WE7o
作者 linhsiuwei (不再熱血冷小緯) 站內 HatePolitics
標題 [公告] msnsm被檢舉綜合判決文,msnsm請進
時間 Wed May 5 04:48:1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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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tl2k_-、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檢舉] msnsm 造謠
時間 Mon May 3 23:50:0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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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恕刪。
經caelum舉證,msnsm對於「造謠罪只有類似共產黨那種極權國家才有的」一言,
確實涉及造謠。
中華民國有造謠罪,中華民國是民主國家,m版友說只有極權國家才有造謠罪,
中華民國不是極權國家。msnsm 造謠成立。
另外m版友原推文僅言及:「造謠罪只有類似共產黨那種極權國家才有的」,
版友也僅針對此言舉證,因此與捏造謠言跟散布謠言無關。
中華民國確實有造謠罪。
根據置底臨時公告
#1Bt7JlvI,依據原版規2-8,msnsm水桶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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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tlIzQ_、
作者 peter1082 (彼得蕉)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檢舉] msnsm違反檢舉上限
時間 Tue May 4 00:06:5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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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述刪,根據查證,5/3一日內,msnsm共提出以下四篇檢舉文。
#1BtiFXF4
309 !
14 5/03 msnsm □ [檢舉] jesusmaycry 違反置底公告
#1BsoPHaQ
#1BtkFeZI
312 !
16 5/03 msnsm □ [檢舉] seal998 人身攻擊
#1BtkzLzE
313 !
8 5/03 msnsm □ [檢舉] kie0522 歧視聯考社會組學生
#1Btl9AGB
315 !
21 5/03 msnsm
□ [檢舉] peter1082 嚴重西斯語 泯滅人性 污辱母性
其中
#1BtiFXF4與
#1BtkFeZI兩篇為具體當事人,但根據版規4-6,
就算是具體被害人,一日上限也僅三篇。
依版規水桶3日,同時根據判決文
#1Bp2LH7k,
這並非msnsm第一次超過檢舉上限,累犯加倍,合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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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toLN89、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站內 HatePolitics
標題 [檢舉] msnsm 群體攻擊
時間 Tue May 4 03:34:4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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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恕刪。
文章代碼(AID):
#1BtjlDZI (HatePolitics) [ptt.cc] [檢舉] aitt歧視造謠
查原推文串為以下:
1F:→ msnsm:甚至莊杜還是諍言正直之士呢!05/03 22:27
2F:→ jokem:無醉推定 謝謝指教05/03 22:28
3F:推 msnsm:會支持厚黑國民黨的本來就厚臉皮 不管如何沒是非都笑罵由人05/03 22:32
4F:→ msnsm:這種人各族群都有 只是外省客家原住所佔比例特高 都不准講?05/03 22:32
從上下文判斷,msnsm所言乃指:
「外省、客家、原住三大族群中有極高比例
厚臉皮支持厚黑國民黨。」
國民黨乃政治群體可以公評,但外省、客家與原住三大族群則非政治群體,
同時支持厚黑國民黨不該與厚臉皮劃上等號,
正如同支持貪腐陳水扁不該與貪污劃上等號一樣。
不過「厚臉皮」三個字雖為負面字眼但是人身攻擊意涵不重,
根據版規2-7、3-3,
msnsm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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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u4SOMc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站內 HatePolitics
標題 [檢舉] msnsm 造謠
時間 Wed May 5 00:11:0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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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恕刪
經查證,「台灣事變內幕記」確有此書。
國家圖書館館藏查詢系統顯示:
系統號 001465961
題名/著者 臺灣事變內幕記/ 唐賢龍撰
版次 第一版
出版項 北京市 : 九州出版社[出版] : 時代聯信貿易公司經銷, 2004
稽核項 1冊; 29公分
集叢名 臺灣文獻匯刊 ;第6輯 ;第12冊
附註 影印本
連結 臺灣文獻匯刊,
著者 唐 賢龍
索書號 2樓參考室 ( 參考室叢書區 ) 086.32 8775 93 v.6:12
另外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
http://0rz.tw/QrPSZ
屠殺:屠宰、殺戮。
並無規定要殺多少人才算屠殺。
因此228事件時本省人確實屠殺過外省人,
根據
#1Bu3ksdy,m版友所言:
「台灣近代史上
只有日本人、國民黨人相繼大肆屠殺台灣人的慘劇
完全沒有本省人屠殺外省人或反之的任何記錄 」
一言,確實涉及造謠。
msnsm造謠成立,
根據置底臨時公告
#1Bt7JlvI,依據原版規2-8,msnsm水桶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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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篇合計7日+6日+7日+一次警告,
此次警告不予懲處,下次在犯列入刑期加乘之根據。
查有2次前科,
合計=20*3=60日
本文收入,
雖僅有一篇文章,但有四次前科,請後續版主注意。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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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gbioryl:對綠板友就玩盡文字獄 對藍板友就盡量做有利解釋 真好樣的05/05 04:57
6F:→ gbioryl:m板友講那些話須要入之以罪?請問誰的法益受損了?05/05 04:59
7F:→ gbioryl:中華民國有造謠罪 板主真的知道是什麼嗎 你都不用舉證的喔05/05 05:00
8F:→ gbioryl:為了彌平外省本省族群之間的和諧 不說彼此械鬥是相互屠殺05/05 05:01
9F:→ gbioryl:這樣也不行 要入人於罪 政黑是怎樣了 跟戒嚴時代有何不同?05/05 05:01
10F:→ gbioryl:看他舉例也知屠殺概念是國家暴力對平民 要文字獄到這地步05/05 05:02
11F:→ gbioryl:m板友舉教育部詞典證明造謠不等於散布謠言 你不採信05/05 05:03
12F:→ gbioryl:結果你自己最後又引教育部詞典來入人於罪 你到底啥標準啊05/05 05:04
註2:
#1Bv3bJAf
作者 bullsgogo (加油) 站內 HatePolitics
標題 [公告]gbiory1綜合判決文
時間 Sat May 8 00:01: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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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ioryl多篇檢舉文一併判決
一 檢舉文章代碼(AID):
#1BuEFcHx
檢舉標的:
20304 !11 5/05 gbioryl □ [震怒] linhsiuwei bullsgogo 給我進來上課
查判決文文章代碼(AID):
#1Bu8WE7o
●20302 ! 1 5/05 linhsiuwei □ [公告] msnsm被檢舉綜合判決文,msnsm請進
推 gbioryl:對綠板友就玩盡文字獄 對藍板友就盡量做有利解釋 真好樣的 05/05 04:57
→ gbioryl:m板友講那些話須要入之以罪?請問誰的法益受損了? 05/05 04:59
→ gbioryl:中華民國有造謠罪 板主真的知道是什麼嗎 你都不用舉證的喔 05/05 05:00
→ gbioryl:為了彌平外省本省族群之間的和諧 不說彼此械鬥是相互屠殺 05/05 05:01
→ gbioryl:這樣也不行 要入人於罪 政黑是怎樣了 跟戒嚴時代有何不同? 05/05 05:01
→ gbioryl:看他舉例也知屠殺概念是國家暴力對平民 要文字獄到這地步 05/05 05:02
→ gbioryl:m板友舉教育部詞典證明造謠不等於散布謠言 你不採信 05/05 05:03
→ gbioryl:結果你自己最後又引教育部詞典來入人於罪 你到底啥標準啊 05/05 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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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ioryl於該篇判決討論板務
又於之後發文
文章代碼(AID):
#1Bu8vCTT
0304 !11 5/05 gbioryl □ [震怒] linhsiuwei bullsgogo 給我進來上課
作者 gbioryl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震怒] linhsiuwei bullsgogo 給我進來上課 何謂言論自由
時間 Wed May 5 05:14:5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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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黑真的很可悲,一直有這樣滿腦陳腐威權思想的藍板主們,以迫害言論自由為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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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研讀下面三篇系列文,好好學學什麼叫作『言論自由』!
由前面判決推文時間點
及
#1Bu8vCTT該篇文章的發文內容及時間點來看 顯然該文是討論板務
政黑真的很可悲,一直有這樣滿腦陳腐威權思想的藍板主們,以迫害言論自由為能事
^^^^^^^^^^^^^^^^^^^^^^^^^^^^^^^^^^^^^^^^^^^^^^^^^^^^^^^^^^^^^^^^^^^^^^^^^^
從本文第一句話來看 明顯是討論板務
依板規4-4 水桶7日
另外gbioryl於文章代碼(AID):
#1Bu8WE7o
推 gbioryl:對綠板友就玩盡文字獄 對藍板友就盡量做有利解釋
文章代碼(AID):
#1Bu8vCTT
於該篇文章標題明指linhsiuwei與本人
內文指政黑真的很可悲,一直有這樣滿腦陳腐威權思想的藍板主們
^^^^^^^^^^^^^^^^^^^^^^^^^^^^^^^^^^^^^^^^^^^^^^^^^^^^^^^^^^^^
,以迫害言論自由為能事!
^^^^^^^^^^^^^^^^^^^^^^^^^^^^^^^^^^^^^^^^^^^^^^^^^^^^^^^^^^^^^^^^^^^^^^^^^^^^^^\
明顯是指linhsiuwei與本人
文章代碼(AID):
#1Bt7JlvI
造謠,檢舉造謠案件,
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
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若版主受理判決
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
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雖然 gbioryl違反造謠規定 但是linhsiuwei板主與我都同意撤銷檢舉
二檢舉依據:已撤銷檢舉
1 4/25 linhsiuwei □ [公告] 檢舉文
#1BqnEcJ1之判決
文章代碼(AID):
#1BqpegC5
[公告] 檢舉文
#1BqnEcJ1之判決
根據版規1-2:
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但如新板規對發文或推文
者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因此本人判決lpboyboy與setzer不違規,結案。
2文章代碼(AID):
#1BrUG-VW
4/27 lovebbcc □ [檢舉]msnsm 21543 推文造謠
推 linhsiuwei:馬英九具有幾國國籍可以受公評,理性的人自然能判斷, 04/27 18:46
推 linhsiuwei:不需無限上綱。不違規,結案。 04/27 18:47
由以上兩篇可證明linhsiuwei板主並未迫害言論自由且對非藍板友
msnsm並無玩盡文字獄 且對其盡量做有利解釋
3文章代碼(AID):
#1BseAnpd
!15 4/30 setzer □ [檢舉] sadness人身攻擊
推 bullsgogo:SADNESS在此篇罵汪嫌洪嫌 腦殘神經病 已構成人身攻擊 04/30 18:13
推 bullsgogo:只要有板友承認是汪或洪即可以板規論處 04/30 18:13
4 文章代碼(AID):
#1BsduEb1
4/30 sadness □ [檢舉] manfale 造謠
推 bullsgogo:文章代碼(AID):
#1BsgMav4有板友代為提出證據 04/30 19:37
推 bullsgogo:因此依無罪推定原則 已有證據則不違規 04/30 19:38
由以上兩篇可證明本人並未迫害言論自由
三檢舉文章代碼(AID):
#1Bu-W0Pp
5/07 geosys □ [檢舉] gbioryl 於
#1ButF9PZ 造謠
推文
→ gbioryl:馬英九:六三二!股市兩萬點!藍教狗:我相信我相信我相信 05/07 10:06
→ gbioryl:馬英九:我清廉自持!藍教狗:我相信我相信我相信我相信 05/07 10:07
→ gbioryl:馬英九:我選總統只花6億7千萬!藍教狗:我相信我相信我相信 05/07 10:07
→ gbioryl:馬英九:我不是畜生抓耙仔!藍教狗:我相信我相信我相信 05/07 10:08
該篇判決文不違規
參考文章代碼(AID):
#1BrUG-VW判決
此舉在板規邊緣 。下次再犯 則麻煩負舉證責任,不違規結案。
四 檢舉文章代碼(AID):
#1Bv2o4UZ
20910 ! 5/07 jesusmaycry □ [檢舉] gbioryl水桶期間請人發文
查先前有判例
#1BbYMejK
3/09 bismarcp □ [公告] gogodddd sakiko 請進
該判例 重點如下
"水桶期間 假借他人發文 視同分身發文"
"依據板規2-14應永久水桶"
代水桶發文之人
念可能不清楚相關規定給予警告一次
但應gbioryl為水桶初犯故水桶僅加倍一次
依板規2-14及判例
#1BbYMejK加倍處罰
板規2-14
14.被判水桶者,水桶期間無正當理由以分身ID發文或推文,或蓄意干擾板務進行,
水桶加倍。一次水桶期間再犯者,永久水桶。原ID及分身ID一併受相同之水桶處罰。
gbioryl原水桶7天 依板規2-14及判例
#1BbYMejK加倍處罰
故共14天水桶(自5/7起算)
註3:
#1Bv1SIl3
作者 KerwinKao (四版~星間跳躍) 站內 HatePolitics
標題 (代理)[檢舉] dierguarder 討論板務 #1BszHyO
時間 Fri May 7 21:35:1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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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檢舉為代理版友gbioryl之檢舉代行
另有代理版友gbioryl之申訴代行,由於與本檢舉無關,故不公布之
本代理檢舉之所以公開於政黑版面,是因檢舉文需公布於版面之版規而行使之
特此解說
[以下為檢舉文本文]
4.對版務運作有疑慮者,可寄信給任一板主討論…
不要在板上發文造成其他使用者的困擾,違反者水桶七日。
判例:
#1Bu_nYdn
「gbioryl於該篇判決討論板務」
dierguarder於該篇判決討論板務無誤
#1BszHyO_
推 dierguarder:水桶期間寄信罵你不是用板規加重處分 你不要自創板規
→ dierguarder:這要去VIOLATION板申訴 不是在板上
→ dierguarder:板規是規定在板上的行為
註4:
#1Bu8vCTT
作者 gbioryl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震怒] linhsiuwei bullsgogo 給我進來上課 何謂言論自由
時間 Wed May 5 05:14:50 2010
───────────────────────────────────────
政黑真的很可悲,一直有這樣滿腦陳腐威權思想的藍板主們,以迫害言論自由為能事!
請研讀下面三篇系列文,好好學學什麼叫作『言論自由』!
一、
http://caochangqing.com/big5/newsdisp.php?News_ID=2028
馬英九開始封殺金恒煒
台北地方法院上週六判決,專欄作家金恒煒須賠償馬英九夫人周美青“名譽損失費”六十
萬台幣並登報道歉;因在去年大選前的一場造勢會上,金恒煒曾引述一本書的資料,指周
美青在美國哈佛期間曾偷竊圖書館報刊。
台北地院的這項判決,給人的強烈感覺是,法官不僅維護當權者、替馬英九做“打手”,
更明顯挑戰、踐踏言論自由的原則。
在新聞自由度相當高的美國等西方國家,早就對這樣的名人和權力者狀告誹謗案,確立了
明確的裁決標準。
如美國最高法院四十年前就在裁決一名警察局長狀告《紐約時報》誹謗案時,提出了著名
的“三原則”: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一般平民不受這個限制)要告誹謗,必須提出三種
證據,第一,報道與事實不符;第二,對當事人名譽造成損害;第三,有“事實惡意”,
即事先知道不是事實,或不加核實而有意陷害當事人。最高法院還裁決,舉證責任在原告
,而不是被告。這是一項巨大的有利於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決定,因為誰負責舉證,誰更困
難。
按照這個目前全世界民主國家幾乎都採用的“三原則”,做為總統夫人的周美青(不僅是
公眾人物,更有相當權力)就必須提出:第一,指控與事實不符。不是由被告提出證據,
而是由周美青自己“舉證”,證明她在美國哈佛期間沒有偷過報刊。第二,她要證明,這
個指控對她名譽造成“損害”;不是她自己感覺怎麼樣,而是諸如因此發生婚變,或丟掉
工作等實質損害;第三,即使前兩項能做到,周美青也難以證明對方是“有意陷害”。怎
麼證明對方事先有預謀?美國最高法院所以把這個“第三”定得這麼難,就是盡最大努力
不讓“權力者和名人”輕易打贏官司,由此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
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當然很可能因此付出被人誹謗和污名化的代價;但因為他們是名人
,就有很多機會上媒體,澄清自己。美國最高法院的這種裁決,就是寧可讓權力者和名人
付出這種代價,也不要出現批評者因可以被輕易懲罰而噤聲,導致新聞和言論自由受限,
造成整個社會的損害。
總統夫人狀告一個專欄作家,在美國是完全不可想像的。別說第一夫人,就是美國的共和
黨總統候選人麥肯,被《紐約時報》沒有“明確消息來源”地指控有婚外情,麥肯也沒有
去告報紙,就是因為美國最高法院有那個“三原則”,他沒法打贏官司。當然,麥肯的“
名譽”因此可能受損,但美國的言論和新聞自由,卻受到了保護,這才是美國的法官和民
眾更看重的。而今天台北地院的這樣判決,等於是殺雞儆猴,替馬英九封住批評者的口。
馬政府上台後,國際無疆界記者組織發佈的全球新聞自由度排名,台灣已從36名,大幅降
至59名;而今天馬英九夫婦對一個評論家的這種打壓、封口,將使台灣的排名,更會下降
。更嚴重的是,它將造成一種肅殺的氣氛:你們誰敢“污蔑”國民黨高官,就讓掌控在該
黨手心裡的“法律金箍棒”給你們顏色看。
二、
http://caochangqing.com/big5/newsdisp.php?News_ID=2101
台灣的誹謗法必須改革
最近,加拿大最高法院關於誹謗案的一項裁決,使“媒體和記者將享有更大的法律保護”
。加國最大報紙《環球郵報》的社論說,這是“言論自由的里程碑”,加國進入新時代!
這個案子發生在九一一事件時,當時渥太華的警官庫森帶著愛犬到紐約世貿現場搜尋倖存
者。《渥太華公民報》在報導此事時,引據紐約警方的消息說,庫森偽稱自己是皇家騎警
;而且他的愛犬並未受過適當訓練,可能影響救援行動。於是庫森面臨警方的紀律處分。
庫森以“污蔑、誹謗”罪名,把《公民報》和三名報導記者告上法庭。在安大略省的上訴
法庭,陪審團裁定《公民報》需支付庫森十二萬五千元的賠償費。
有時報導失實,也不算誹謗
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卻否決了安省法庭的裁決,要求重新審理此案,並對“污蔑、誹謗案”
做出新的闡述,指出過去的“誹謗辯護過於嚴格和受限,有違《權利及自由憲章》的言論
自由保障”。
主審法官指出:從現實角度出發,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在法庭上得以證實。由於媒體可能
因某種原因無法證明自己報導的東西是事實,比如說,提供消息的人已搬家,或無法出庭
作證等,結果使得許多與老百姓利益相關的故事被打入冷宮,或即使發表,故事中的重要
情節要被刪去。
對《公民報》作出有利裁決的大法官強調,法律的重點如果放在不讓假話、不實消息在市
面流行,最終結果“將是真理被壓制”。因為只有讓不同的意見和思想自由地傳播和交鋒
,最後才能 “尋求到真理”;在信息流通中,“誤解和錯誤將被揭穿”,真實最後一定
占上風。
加國大法官甚至說,“有些情況下,為了老百姓的利益,對有些沒有事實根據的話不應該
被追究法律責任。” 《公民報》的律師解釋說:如果記者對其報導的內容已經進行了核
實,但最後仍出現錯誤或失實,那麼記者和媒體就不會被判污蔑或誹謗。這個判例的精神
,和美國的“給記者和媒體誠實犯錯的空間”是一樣的。就此,《環球郵報》社論歡呼說
,“從現在開始,加拿大的言論更加自由,人們對問題的公開辯論將比以往更加開放。”
金恒煒 周玉蔻,言者無罪
美國對誹謗案具有全世界最保護新聞自由、最有利媒體的法律,現在加拿大跟進。但已經
是民主國家的台灣,在保護言論自由方面不僅遠遠落後,而是已經到了阻礙民主進程的地
步。我們看幾個案例。首先是評論家金恒煒被判誹謗總統夫人周美青一案。周美青被指在
哈佛時偷報刊一說,早見《馬經》一書。金恒煒到美國演講時,還去波士頓向披露此事的
哈佛醫學院教授核實。這位教授也曾抵台開記者會,並願出庭作證。這樣的案子,在加拿
大,在美國,有第一夫人權勢地位的周美青,絕不會打贏。因西方對誹謗案的裁決,多基
於這樣的原則:即使消息可能不準確,但對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的監督更重要;寧可讓他
們名譽有受損的可能,也不要輕易給媒體定罪,而導致言論自由受限,損害大眾知情權和
公共利益。
更早些時候,電視節目主持人周玉蔻被判誹謗連戰一案,也同樣離譜。二千年總統大選時
,周玉蔻在政評節目中和來賓溫紳評論當時的總統候選人連戰去被視為洗錢之都的瑞士盧
加諾旅遊一事。此事緣自溫紳所寫的書,其中“懷疑連戰將部分家產寄存在瑞士”。結果
被連戰控告是“影射、誹謗”。連戰官至副總統,又是總統候選人,對這樣權勢人物的懷
疑和評論,就如此輕易被定罪,那其他人怎麼還敢議論、評論權力者?周玉蔻拒絕登報道
歉,連戰居然聲請法院查封她的住宅。權力影響力至此,這在加拿大、美國等,簡直完全
不可想像。
誹謗除罪化,民主有保障
而政論家李筱峰被判誹謗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案,則更離譜。因法院的判決,不是因事實有
錯,而是說李筱峰批蔡時使用了“厚顏無知、政客的居心之惡毒與陰狠、卑鄙”等“字眼
”(卑鄙一詞,還是李引用蔡的同黨人士批蔡之語)。那麼法官是否應出版一本“字眼法
典”,告訴天下評論家,那些形容詞可用,那些屬誹謗?誹謗是指事實指控,而不是抽象
的主觀評論。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專欄作家的評論,對那些權力者,怎麼痛駡、貶損,使
用什麼形容詞,都沒看到因此定罪的案子,連被起訴的情形都罕見。蔡是立委,還曾是國
民黨文傳會主委,當過兩屆泛藍總統競選總部發言人,權傾一時。如果政治評論對這樣的
權力者使用什麼詞,都要追罪判刑,哪還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可言?
至於台灣的誹謗案,至今仍列入刑事犯罪,更是荒謬。在西方,誹謗案屬民事糾紛,即使
定罪,也只是罰款,而不必蹲監獄。把誹謗作為刑事犯罪,不僅更恐嚇媒體和評論者自我
設限或閉嘴,更是國家公權力用“刑事訴訟”方式介入民事糾紛,為黨派鬥爭和政治清算
等,提供了機會。
誹謗案的標準和審理原則不改革,不走向美國和加拿大的方向,台灣就不會有真正的言論
和新聞自由,台灣的民主也就缺乏有力的監督和保障。
三、
http://caochangqing.com/big5/newsdisp.php?News_ID=2156
馬英九“暗算”金恒煒
專欄作家金恒煒被第一夫人周美青告“誹謗”一案,上周高院二審仍維持原判,要金恒煒
賠償六十萬。雖該案仍可上訴,但這種判決,明顯不利言論和新聞自由,損害臺灣的民主
形象。
在西方民主國家,第一夫人被批評、嘲諷,甚至被辱駡、中傷,司空見慣;從沒見哪個第
一夫人去法院打官司。因為西方用立法形式,保證了批評者不受懲罰。
我在以前的專欄提過,美國最高法院曾就官員和名人打贏誹謗案,制定了著名的三原則(
普通人不受此限):他們必須證明報導失實;當事人名譽受損;對方有事實惡意(即有意
陷害)。確立這樣嚴厲的標準,就是寧可讓權力者和名人付出名譽受損的代價,也不要發
生批評者輕易被罰而噤聲的後果,而損害言論和新聞自由。目前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幾乎
都採用這個“三原則”。
所以在美國,沒有第一夫人去打誹謗官司。例如,里根當總統時,就有女作家凱利寫書說
,第一夫人南茜跟男歌星弗蘭克.斯納卓“有染”。但南茜沒去告那個作者,那個歌星也
沒採取法律行動。這類傳聞當然會影響當事人形象,但總統夫人所以不打官司,一是不想
造成以勢壓人的形象,另外因上述的“三原則”也很難打贏。
克林頓做總統時,第一夫人希拉里被報導說,白宮法律顧問、她原來的律師夥伴是她的“
藍粉知己”,兩人有私情,最後那個律師自殺身亡。但希拉里也沒有去打誹謗官司。
後來,前《紐約時報》記者寫出《希拉里真相》一書,說希拉里“私生活墮落,有政治野
心”,說她跟克林頓的婚姻只是“幌子”,她拒絕和他同床;但克林頓到百慕大度假時強
暴了她,使她懷孕有了女兒。書中還說希拉里搞同性戀,指名道姓她的兩個女伴。結果不
僅希拉里,連兩個被點名的女伴,也都沒出來打官司,只是接受記者採訪時否認,並批評
。
到小布什做總統時,第一夫人勞拉也不能倖免,她被說“吃”女國務卿萊斯的“醋”,因
萊斯跟布希“有染”,她跟總統丈夫打鬧要離婚等。對這些純屬子虛烏有的中傷,勞拉和
萊斯都沒有去打誹謗案。
美國制定限制官員和名人的法律三原則,才能保證媒體敢揭短、挖醜聞。例如曾說賴斯是
同性戀者的小報《國家詢問報》(National Enquirer)後來揭出民主黨總統競選人愛德
華茲背著患癌症妻子跟女助手鬼混,愛德華茲沒去打誹謗官司,結果最後被挖出更多事實
,愛德華茲只得承認。標志美國新聞界最高榮譽的普利策獎,今年破天荒,提名了這家小
報。
金恒煒說周美青偷報紙,並非他本人杜撰,而是引述當年在哈佛圖書館打工的台灣學生張
啟典的揭露。去年我去波士頓演講時,還見到這位後在哈佛醫學院工作的張啟典教授,他
再次證明確有此事。幾年前金恒煒來美國演講時,還特地到哈佛向他求證,認真核實過。
現在周美青不敢到美國來跟原告發人打官司,而是在總統丈夫的庇護下,在台灣死咬住金
恒煒,不僅以權壓人,並明顯是對一向批判馬政府、為台灣前途呼喊的金恒煒進行政治報
復。
信奉自由價值的知識份子,應該站出來聲援金恒煒,抗議馬英九夫婦的惡行。這不僅是支
持一個專欄作家,更是支持言論自由的原則,支持台灣的民主。今天金恒煒因言論被罰,
被“暗算”,明天就可能輪到我們每個人!
註5:
#1BuL7VW2
作者 gbioryl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Re: [檢舉]違反板規
時間 Wed May 5 19:09:1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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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站內 HatePolitics
標題 [檢舉]違反板規
時間 Wed May 5 11:20:0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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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標的:
20304 !11 5/05
gbioryl □ [震怒] linhsiuwei bullsgogo 給我進來上課
20316 ! 3 5/05 kuopohung □ [震怒] linhsiuwei bullsgogo 給我進來上課
20326 3 ! 5/05 changes R: [震怒] linhsiuwei bullsgogo 給我進來上課
檢舉說明;
很明顯的內容都是在討論與
●20302 ! 1 5/05 linhsiuwei □ [公告] msnsm被檢舉綜合判決文,msnsm請進
對不起喔,該篇公告是關於「造謠罪」,
而我請linhsiuwei、bullsgogo聽課的文章是關於「誹謗罪」,
名稱、內容都風馬牛不相及,這樣也可以牽拖?
何況我根本沒有在討論,我只轉貼文章,加上一點對政黑板的感想而已;
別人要用我的標題卻離題討論判決,關我什麼事啊?真是的!
註6:
#1BbYMejK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站內 HatePolitics
標題 [公告] gogodddd sakiko 請進
時間 Tue Mar 9 18:40:3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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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ko水桶期間使用分身zolanda發文
#1BYoLt4d 判決水桶四十二天
如今又假借他人發文
#1BbXrP4T
視同分身發文
在昨天你寄信要我代po的時候
我已經明確說過相關規定
找人代po視同分身發文
然在板主勸說後
依然違規發文
依據板規2-13
sakiko
zolanda
永久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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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62.178
※ 編輯: gbioryl 來自: 123.204.74.69 (05/14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