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RIST (大白熊共和國聯邦)
標題[轉錄]Re: 關於#1Bq2S1X4 篇檢舉文判決不服
時間Fri Apr 30 19:13:52 2010
※ [本文轉錄自 TERRIST 信箱]
作者: ufosty (panzer)
標題: Re: 關於
#1Bq2S1X4 篇檢舉文判決不服
時間: Fri Apr 23 20:52:21 2010
hi 白熊
太客氣了。申訴是您的權力。
先說明如後:
兩篇的確有判決標準不一情狀。
但係前後版豬對版規的解釋不同,然此亦版規授予版豬認定之權力。
小弟會這樣裁判,是基於
1)無罪推定之精神。有明確人物,但「中出」著實解釋空間很大,
故採無罪判決,盡可能保障言論空間。
2)以往政黑若干裁決過嚴,亦為板友批評為文字獄之譏。
本人當選,將依照參選政見施行
請見諒
也希望你的支持。
※ 引述《TERRIST (大白熊共和國聯邦)》之銘言:
: 組務 4085篇
: 以及 4091篇
: ========
: 4085
: ==============================================================================
: 一、申訴人ID:TERRIST
: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olitics / ufosty / bullsgogo
: 三、申訴事由:
: 本篇判決與#1BqIL3et篇判決 同樣以(中出)等不堪且西斯之言語
: 為對版友之人身攻擊, 以及指名道姓之人身攻擊, 卻一則無罪, 一則水桶,
: 本人對該版版主之判決標準不服,
: =========================================
: 煩請版主按相同標準將本篇二位被告水桶, 非常謝謝
: ======
: '
: 附上 組務4091篇
: 作者 tjackalym (抱抱) 站內 L_SecretGard
: 標題 Re: [申訴] HatePolitics 人身攻擊判決標準不明
: 時間 Fri Apr 23 14:15:20 2010
: ───────────────────────────────────────
: ※ 引述《TERRIST (大白熊共和國聯邦)》之銘言:
: 判決前請確實與板主溝通
: 若對板主解釋不服或板主三天以上都不理會,再使用本申訴管道
: 本案先行駁回不予受理
: =============
: 由於在組務申訴必須先與您溝通,不服始得於組務申訴
: 故寄信麻煩您
: 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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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 via 立即而明顯的危險 = 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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