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uyau (D.D.D.D.C.)
標題[申訴] Anonymous板主linces濫權(附件三)
時間Tue Jun 2 22:12:22 2009
※ [本文轉錄自 kauyau 信箱]
作者: kauyau (D.D.D.D.C.)
標題: 關於板規以及判決,共兩件事情
時間: Sat May 30 11:51:24 2009
兩件個人覺得不合理的事情,因這兩件牽涉到你所負責的看板,
所以要跟你討論,你可以選擇要不要回復我的質疑,
不論回與不回我都完全尊重。
不過我也會照組務規定來跟你走完這程序。
先談公事部分,也就是板規問題。
避免文章冗長,我只列出我質疑的部分。
你在時間 Wed May 27 08:26:18 2009 公告了以下新規定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 Anonymous
標題 [公告] 版規補充 & 警告名單
時間 Wed May 27 08:26: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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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禁止仙女jj、jj、等類似文字作為標題之文章。違者水桶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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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為匿名使用者之一,請你解釋這一條的必要性跟法源或是理由
因為這些字眼並非不雅文字或是攻擊性文字或任何有恐嚇意味威脅挑釁意味的文字
況且以"jj"這個詞來說,指涉的意義並不限定某些特定的人事物或是概念,
匿名文章不限討論特定主題,以抒發心情為主,所以如果以下列文章為例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誰 ? ^o^) 站內 Anonymous
標題 JJ
時間 Fri May 29 11:55:2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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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昨天的簽唱會大家有去嗎?
好喜歡林俊傑喔 大家也要支持JJ喔
http://jjfusion.pixnet.net/blog/post/235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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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匿名天使的家
可見JJ指涉的事物之一包括藝人歌手,
並不只限定某位匿名使用者或其他有關匿名的事物。
而此篇舉例文章看不出有觸犯甚麼板務違規條例,是一篇單純抒發心情的文章。
如果以上面Wed May 27 08:26:18 2009所發布的板規補充來水桶一個月,
是否為文字獄?
如果你認定jj這個詞指涉了匿名某位使用者,
而相關這位使用者所引發的看板爭議讓你在管理看板覺得困擾,
也請以個案處理,因為其他無關的使用者沒有義務成為你管理看板的陪葬品,
他們有權利選擇他們喜歡的文字作為文章標題;
尤其這些文字並沒有特定指涉某個人事物或概念。
也沒有義務因為文章對你管理看板帶來的困擾而成為板規下的犧牲者。
你管理看板的問題請自行解決,使用者沒有義務犧牲權利跟自由跟你分攤問題。
以全面封殺這些文字,並禁止這些字眼出現在文章標題,
我個人覺得嚴重戕害了看板使用者的自由,
而以嚴厲的處分來規定看板使用者,也是一種權力的傲慢,
更可以看出在制定此條時板主心態的鬆散,跟嚴重缺乏嚴謹的考量。
我在此要求你對此在看板作出公開說明,並刪除此條有關於類似文字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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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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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個人部份,也就是我個人認為不合理的判決部分要請你回覆。
你對我的判決如下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 Anonymous
標題 [公告] 永久水桶 kauyau, mmurdoc
時間 Sat May 30 07:37:3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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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根據板規1.c,違規者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 文章代碼(AID):
#1A7rXWOX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規補充 & 警告 │
kauyau
│ 文章代碼(AID):
#1A7rbHqc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規補充 & 警告 │
mmurdoc
│ 文章代碼(AID):
#1A7rdW0b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規補充 & 警告 │
mmurdoc
│ 文章代碼(AID):
#1A7rmL0F (Anonymous) [ptt.cc] Re: [公告] 版規補充 & 警告 │
kauy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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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127.172
你引用的板規為1.c,判決為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我們來看看板規︰
z-3-5以及z-3-6
[z-3-5部分]
罰則1、劣文+永久水桶+刪文
a. [多重ID 亂板者、累犯] 或 [兩次違規水桶累犯] 等惡意鬧板行為
b. 假冒板主等行為 及 討論明顯觸及法律規範之言論
c. 公告文、石頭文、廣告文、販賣文、恐怖連結文、18禁連結文、侵害智慧財產權
[z-3-6部分]
1、劣文+永久水桶+刪文
a. [多重ID 亂板者、累犯] 或 [兩次違規水桶累犯] 等惡意鬧板行為
b. 假冒板主等行為 及 討論明顯觸及法律規範之言論
如: 偽裝板主ID發言...等
明顯觸及法規之文章如: 討論及鼓動自殺方式、違禁品製造...諸如此類
c. 公告文、石頭文、廣告文、販賣文、恐怖連結文、18禁連結文、侵害智慧財產權
以上 認定方式以板主主觀認定為準
如有不服請向更上層申訴
以上是板規1.c的部分,也就是你引用的部分。
我要申訴的部分是公告文的定義。
我個人所發的文章並非以[公告]標題發文,而是因對於板規有所質疑,
而來回覆板主的公告以求板主說明或解釋,也就是說,我個人的文章是回文而非發文,
如果看板使用者對於公告有疑義,是否不能在看板做出回應?
這一點板規有規定到嗎?如果你要說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請問法源何在?
回文跟發文不同是否應該個別規範?
假如以相同的邏輯,那假設A發恐怖連結文,
B看了之後覺得不適而在看板回文告知A不要發表令人不快的文章,
是否AB同犯板規1.c而都要劣文+永久水桶+刪文?!
如果不是,而只處分A,可見B在因為回應A的文章而回文,並非主動發表恐怖連結文,
所以應不受板規1.c處分。
同理,板主發表公告,使用者對於板規有所質疑,也不是主動發表公告文,
而是一種對於公告有所回應的動作,也應不受板規1.c處分。
如果板主你要針對公告回文禁止,
目前只有以前的舊板規有對回覆公告文做出規定及罰則,
你的這個版本並沒有,只有前人有個別針對公告發文跟公告回文的規定
before 2008/12/28
[10/03/07]
z-3-1-1-12
第5項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么告、公吉、么吉及控制碼,
劣文退回,水桶兩星期。
公告請勿回覆(
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
公告請勿回覆(
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
有建議請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z-3-1-14
第5條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發文,
一律劣文退回,水桶兩星期。
有建議請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回文一律不公告刪除
可看出舊板規對於公告回文均有明確規範及明確罰則,
可以看到只有z-3-1-1-12的規範有"公告請勿回覆(
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
這樣明確的規定,你的版本沒有。
法條規定執行都是以最新版本為主,如果新版本要納入舊版本的規定,
應該明確規定或是直接沿用舊規定的文字,
不過你的版本沒有,你只有在z-3-6的1.c底下寫了兩行
"
以上 認定方式以板主主觀認定為準
如有不服請向更上層申訴"
所以我目前就是照程序先寄信給你要求回覆解釋,
並要求解除對我個人的劣文+永久水桶+刪文之不合理判決並在看板上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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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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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2.7
※ 編輯: kauyau 來自: 203.67.12.7 (06/02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