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Recreation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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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板主 kai5566 回答以下問題 1.請說明依據哪一條規定處以申訴者水桶10年? 2.板主一再強調從寬,但是本案以智障一詞用5h判2a退文 組務也不太懂你的從寬標準為何?你在joke板發文底下也見許多 使用者語帶攻擊未見判罰,但智障一詞卻直接列為嚴重違規 請說明認定標準 ANS: 1. 5g 檢舉、申訴看板違規請寄信給版主。檢舉版主違規請到組務版 L_Recreation。 違反程序之檢舉或申訴行為,以鬧版處理。 5h 以下類型文章可處以退文並水桶(可永久水桶): 鬧版、妨礙版面秩序、無關版旨、嚴重違反版規2.、廣告、恐怖、嚇人、 或噁心連結、灌水文。 2.其他推文違規的,為避免公告文洗板, 我後續會統一再做處置,優先處理被檢舉、以及Po文違規之項目。 政見已說明從寬是指joke文,回空白文、一行文等各種形式之笑話, 而非這種公然侮辱之文章, 即便再從寬,板規也不能凌駕中華民國法律之上。 以下皆為板主被賦予之權利,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該使用者,直接在公開版面針對我管板問題發文, "智障"一汙辱詞,加上"有種桶我" ,要如何狡辯不是針對我公然侮辱? 即便他無指名道姓,一樣有公然侮辱,造成我心靈受創、名譽受損。 依據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來電所述既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構成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被害人,不以已特定為必要,而是以可得特定之人為必要;判 斷標準應依犯罪行為人所表示之旨趣及其他情事為綜合判斷,只要能推知所指何人,即足 當之 相信ptt一樣是需要遵守本國法律之規範對吧? 那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算不算重大違規? 對我來說是算的,小組長你呢? [ 以下為該板友之原文 ] 作者 FeRin (咬著秒針) 看板 joke 標題 [XD] 給菜雞板皇 時間 Tue Jul 30 17:41:23 2019 ─────────────────────────────────────── 1.水桶公告需引用板規條例,這點對我而言不怎麼難,但是別人我不保證 2.不可挾怨報復,這點對我而言也很簡單,至於別人,我也不清楚 3.公告鎖不鎖文是板主自己的決定,我自己是不會鎖,你要討論要罵都可以 除非你的弱小心靈脆弱到扛不起壓力,不敢讓人說,那就鎖吧 4.標準一致,應該不怎麼難吧?我相信這期間非常非常多人罵你智障或智障團,可是你只 桶 這幾個,居心何在? 還是說你不敢桶下手?這樣可不叫標準一致 智障 有種桶我 -- 這種惡行重大的公然侮辱,已符合板規5h 妨礙版面秩序、嚴重違反版規2., 依照板規處永久水桶(十年), 個人認為此判決,並不為過。 以上。 ※ 引述《a3225737 (轟)》之銘言: : 請板主 kai5566 回答以下問題 : 1.請說明依據哪一條規定處以申訴者水桶10年? : 2.板主一再強調從寬,但是本案以智障一詞用5h判2a退文 : 組務也不太懂你的從寬標準為何?你在joke板發文底下也見許多 : 使用者語帶攻擊未見判罰,但智障一詞卻直接列為嚴重違規 : 請說明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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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Recreation/M.1564706716.A.D62.html
1F:→ tavern: 永久水桶=10年 板主你國文很差 101.10.53.75 08/02 09:25
2F:→ Derp5566: 你先曲解法條去桶版友,現在提法條很就可 110.26.4.146 08/02 09:49
3F:推 LOLOCHAT: 罪刑法定原則 111.82.24.228 08/02 09:49
4F:→ LOLOCHAT: 所以你處10年水桶的依據為何? 111.82.24.228 08/02 09:50
5F:→ LOLOCHAT: 版規有給你處10年水桶的權限嗎? 111.82.24.228 08/02 09:50
6F:→ LOLOCHAT: 針對問題回答很難嗎? 111.82.24.228 08/02 09:51
7F:→ Derp5566: 先處理檢舉文?置底文你被檢舉直接無視 110.26.4.146 08/02 09:54
8F:→ FeRin: 曲解我的文章,再濫用板規桶我,有理? 111.83.165.98 08/02 10:00
9F:→ FeRin: 要是我真的要罵你是智障,我大可這麼打 111.83.165.98 08/02 10:11
10F:→ FeRin: “智障,有種桶我” 111.83.165.98 08/02 10:12
11F:→ FeRin: 而你也傻傻地被我牽著鼻子走,也怪我不得 111.83.165.98 08/02 10:13
12F:→ FeRin: 看到黑影就開槍,也不思考是不是在釣魚 111.83.165.98 08/02 10:15
13F:→ FeRin: 真傻 111.83.165.98 08/02 10:15
14F:推 erich75: 除了板規複製貼上你還會什麼? 36.229.140.143 08/02 10:17
15F:推 alex22721373: 沒人覺得空白公告是個笑話只有你覺 223.140.170.81 08/02 10:35
16F:→ alex22721373: 得是 223.140.170.81 08/02 10:35
17F:→ TokyoKind: 拜託 你自己都貼3806了 還敢說我們犯法 114.137.53.89 08/02 11:11
18F:→ TokyoKind: 啊?你真的連中文都看不懂欸 114.137.53.89 08/02 11:11
19F:推 joss0207: 樓上,他真的中文不好XD 180.217.215.2 08/02 11:18
20F:推 tavern: 他都覺得永久水桶水桶=10年了 中文能有多 101.10.53.75 08/02 11:27
21F:→ tavern: 好 101.10.53.75 08/02 11:27
22F:→ ceylon0614: 比例原則懂嗎?而且就可從來沒有這麼120.110.127.196 08/02 11:30
23F:→ ceylon0614: 重的判例,你要開首例?你自己說會依120.110.127.196 08/02 11:30
24F:→ ceylon0614: 據舊行板規做判決的120.110.127.196 08/02 11:31
25F:→ zChika: 給Alex 這板主有說他認同每個人笑點不同 106.105.70.175 08/02 11:52
26F:→ zChika: 所以不會因為「無笑點」理由刪文/桶人 106.105.70.175 08/02 11:53
27F:推 FeRin: 老實說我看到我被桶,真的超爽,還有退文 111.83.165.98 08/02 12:03
28F:→ FeRin: 我挖一個這麼明顯,有點腦子都知道是釣魚 111.83.165.98 08/02 12:04
29F:→ FeRin: 的坑,你還乖乖踩,真是傻的可愛,打心理 111.83.165.98 08/02 12:04
30F:→ FeRin: 戰你老早就輸了,現在就看你怎麼詭辯,當 111.83.165.98 08/02 12:05
31F:→ FeRin: 餘興表演也不錯 111.83.165.98 08/02 12:05
32F:推 BuzzerBeater: 可以讓這咖下台嗎- - 115.82.44.158 08/02 12:22
33F:推 holdmyass: 一句話電爆你啦 所以你是法官 說人家犯123.194.133.172 08/02 13:04
34F:→ holdmyass: 法就犯法?想拿法律當版規當擋箭牌 先123.194.133.172 08/02 13:04
35F:→ holdmyass: 告贏F大啦!123.194.133.172 08/02 13:05
36F:→ FeRin: 別,我真心不想打官司,也不確定能不能打 111.83.165.98 08/02 13:09
37F:推 Derp5566: 援引刑法..請問就算板友犯法你有執法權? 36.234.49.168 08/02 19:42
38F:→ Derp5566: 跟板友的糾紛自行裁罰量刑都不用迴避的 36.234.49.168 08/02 19:43
39F:→ Derp5566: 球員兼裁判 當事人兼法官 36.234.49.168 08/02 19:44
40F:推 Derp5566: 既然你說板友公然侮辱智囊團並且已執法 39.10.235.158 08/02 20:10
41F:→ Derp5566: 那是告訴乃論,請出示智囊團提告的證據 39.10.235.158 08/02 20:12
42F:→ Derp5566: 對,你有義務列舉智囊團證明你的正當性 39.10.235.158 08/02 20:13
43F:推 fevor3331: 違不違反法律法官判了才算,醻␁晲S麨N 123.194.40.135 08/04 04:15
FeRin:轉錄至看板 joke 08/07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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