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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13-09-26 裁判案件:#1IGyugai antibonding 檢舉 rocfrank 裁判主因:rocfrank 未經 antibonding 轉錄私信作為證據 判決結果:檢舉不成立,該信件係屬證據範圍之內 判決說明: 檢舉人於申訴文中引述被檢舉人 rocfrank 之推文: 我負責任說:我也幫過板友刪文的! 問題在於態度! 以嘗試說明板主處理不公; 被檢舉人於是提出信件,說明為何認為使用者態度不佳, 此部分當是為回應檢舉人於申訴案中所提的質疑。 又,被檢舉人所提之信件第二與第三點,皆與申訴案件有關, 當符合申訴案件之相關證據,因此本檢舉案不成立。 -- PTTAvenue 實習小組長 cleanwin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1.9.24
1F:→ GordonBrown :判決結果短而有力,有改進推一個 09/26 16:17
案件內容簡易則自然簡短,複雜之案件當有複雜之判決結果, 此部分仍要請使用者多多見諒。
2F:推 antibonding :所以小組長是認同板主以使用者態度不佳來拒絕處理板 09/26 16:24
3F:→ antibonding :務?而且那信件是針對整體板務管理。 09/26 16:24
完全無法認同,然而也完全無法認同說使用者態度有問題, 就認定板主處理不公,若閣下之案件仍未處理,亦會責成盡速處理, 然而相關文章皆已於今日早上刪除,此處便不再贅述。
4F:→ antibonding :基本上你的判決就是他以後只要用跟使用者之間的嫌隙 09/26 16:25
5F:→ antibonding :當藉口就好。 09/26 16:25
6F:→ antibonding :還有對他的不信任是我絕對有自主權的主觀意識 09/26 16:26
7F:→ antibonding :你都說幫使用者刪文義務了,哪來還有可以因為使用者 09/26 16:27
8F:→ antibonding :態度來做選擇性可做可不做?! 09/26 16:28
今日板主並無不刪除閣下文章之舉動,申訴前有刪除部分, 申訴後業已全部刪除,考量板主工作繁重,在下能理解為何會有疏忽。 請閣下仔細閱讀判決文章,並參考另外兩案判決,萬分感謝。
9F:推 antibonding :基本上申訴對象是兩位版主,一個有處理,一個堅持使 09/26 16:30
10F:→ antibonding :用者態度不佳,所以不處理,如果要說前者無不公很合 09/26 16:31
11F:→ antibonding :哩,當然可以諒解一時疏忽。但後者在組務板的回應, 09/26 16:31
12F:→ antibonding :繼續以「態度」為藉口,說明自己是不爽不處理。 09/26 16:32
既為板主群,意即兩位板主應先達成共識,後至組務板回應。 今日清晨之回應或許難謂適當,然而考量板上如此繁雜之檢舉文, 或許急於回應,或許仍情緒仍未平復,且考量稍後之刪除行為, 因此便不予以追究。
13F:推 dezuphia :我覺得版主明確的表示"因為態度不好所以不處理" 09/26 16:33
14F:→ dezuphia :這要說是"疏忽"完全沒道理耶。 09/26 16:33
板主原句態度其實係回應閣下之推文: 顆顆 之前怎麼罵別人版皇自己才上台沒幾天就晚節不保 因此板主那句究竟是指不願刪文,或是因為使用者態度差才如板皇般, 已經無法明確得知,因此仍以客觀事實刪除與否為準。
15F:推 antibonding :我是在去信詢問提醒了好幾次,就是想到他們可以忘了 09/26 16:35
16F:→ antibonding :,看到了他的回應,才知道不是疏忽,而是惡意不處理 09/26 16:35
17F:→ antibonding :板主都擺明了惡意不處理,使用者當然要申訴,不然根 09/26 16:35
18F:→ antibonding :本就只是讓他一直擺爛。 09/26 16:36
使用者申訴,在下會責成板主做出適當處置。
19F:→ antibonding :我要說的是既然「態度」不是他可以拿來板務擺爛不做 09/26 16:37
20F:→ antibonding :的藉口,那他提出他認為我態度不佳的信件,就是把針 09/26 16:37
21F:→ antibonding :對另外板務質疑跟建議的私信公開、 09/26 16:38
22F:→ antibonding :你一下說他不可以因為態度不佳拒絕,但實際判決裡, 09/26 16:38
23F:→ antibonding :卻是他可以公開私信說明我的態度不佳,證明一個不應 09/26 16:39
24F:→ antibonding :該是藉口的信件。 09/26 16:40
板主群如何回應是板主群的自由,正如同閣下把板主回應他人之推文, 做為申訴內容請在下協助處理,因此該信件可視為相關證據, 然而並不影響板主是否該協助使用者刪除文章。
25F:推 antibonding :他在組務板提出的回應是說我態度不佳,而不是說那句 09/26 16:47
26F:→ antibonding :並不是針對我的申訴內容喔。而且他那句話是有說刪文 09/26 16:48
27F:→ antibonding :處理的方針,那就是針對所有看板使用者了 09/26 16:49
28F:→ antibonding :而且我檢舉案講的是私信 09/26 16:49
申訴案係閣下先提出相關推文,板主以私信作為證據回應, 或許不夠妥善圓滿,然而也未達該劣退之程度。
29F:→ antibonding :板主針對板務的公開發言,不管是回應誰的提問,本來 09/26 16:51
30F:→ antibonding :就是針對所以所有使用者,而且再說那句態度問題前, 09/26 16:52
31F:→ antibonding :他也沒有要處理的意思啊 09/26 16:52
32F:→ antibonding :「可做可不做」是他說的 09/26 16:53
板主於閒聊文之推文是否為針對所有使用者,在下認為當有疑義, 且板主認為可做可不做之觀念,於判決文中特別明文糾正。
33F:推 revorea :插個花,要講不公的話,也是拿同樣態度不佳的來比吧? 09/26 16:56
在下認為連該程度都未到,很明顯板主群是疏忽忘記刪文了。 此部分可由其他文章未刪除觀察得知。
34F:推 antibonding :要公開私信以前不是先問過小組長就好了嗎 09/26 16:58
35F:→ antibonding :既然態度不佳不是處理板務的藉口,不處理當然是不公 09/26 16:58
請恕在下完全無法認同,不公係指不公平處理, 板主為無給職之責任與義務,因其他事情耽擱而未即時處理, 就以不公論處,對板主而言太過。
36F:→ Kay731 :??? 09/26 16:59
請板主盡速按照判決處理,若無暇處置可請組長協助。
37F:→ antibonding :問題是組務規定裡就只有劣退的處分阿,組規又不是我 09/26 17:01
38F:→ antibonding :訂的。 09/26 17:01
嚴格說,閣下直接轉錄私信之行為,在下也認為不夠圓滿與妥善, 而且閣下之檢舉案在下認為是相關證據,自然是不用劣退。
39F:→ revorea :為什麼你老大的案件就要優先處理阿.... 09/26 17:02
使用者皆希望自己能獲得最好的待遇,在下可以諒解。
40F:→ antibonding :照這個判決來說,那他既然用要求去信刪文的案件眾多 09/26 17:03
41F:→ antibonding :來當藉口,可以請他提供一下數據嗎?!順便公開一下 09/26 17:04
42F:→ antibonding :大家寄信給他要求刪文的信件也算證據囉?! 09/26 17:04
板主若認為有需要,當然可以轉錄;然而此案既已判決, 便無轉錄之必要了。
43F:推 rocfrank :第一:私信是寄給職務上相關人等 同妳的申訴一樣 我也 09/26 17:06
44F:推 antibonding :我轉錄跟板主溝通申訴案的私信,是組規要求的 09/26 17:06
在下認為私信轉錄一直都有問題,然而若要求雙方皆私信予在下, 則可能造成資訊不對等,進而導致板主與使用者的嫌隙擴大。
45F:→ rocfrank :可以質疑妳未經同意擅自公佈與板主群溝通的信件 09/26 17:07
46F:→ rocfrank :我為自己抗辯就不能拉證據以自清嗎? 09/26 17:08
可以。不過請板主盡速按照判決處理,若無暇處置可請組長協助。
47F:→ antibonding :你轉錄私信只是要解釋自己不爽合理耶 09/26 17:08
48F:→ antibonding :問題是你不爽這件事情跟處理板務本來就不應該是關聯 09/26 17:09
49F:→ antibonding :在一起的。 09/26 17:09
這兩件事情在下認為從未有所關連, 板主之回應分為兩點,其一閣下後來和 Kay731 聯絡, 板主 Kay731 是否有狀況延遲,板主 rocfrank 不清楚; 其二,針對閣下所提態度之發言,轉錄私信作為證據。
50F:→ rocfrank :第二:妳一直拿我那句"態度"上大做文章 請問 那是有所 09/26 17:09
51F:→ rocfrank :本的指控嗎? 證據會說話的 09/26 17:10
在下歡迎閣下有空與使用者在已結案的判決下討論, 然而希望閣下能把握時間協助處理相關判決,並注意相關言詞與態度。
52F:→ rocfrank :妳一天9/16至少寄了9封信給板主 這算是惡意的信件騷 09/26 17:12
53F:推 antibonding :所以到底rocfrank是有處理多少刪文板務阿?!證據會 09/26 17:12
54F:→ rocfrank :擾嗎? 正常使用者會有這種行為嗎? 09/26 17:12
使用者追求權益心切,也請板主多多體諒。
55F:→ antibonding :說話的話,麻煩證實一下囉。 09/26 17:12
承前述,此案既已判決,當無轉錄之必要。
56F:→ rocfrank :我今天沒侵害到妳的權利 對妳沒意義的指控不再回應之 09/26 17:14
57F:→ revorea :恩? 關於態度的正面回應呢? 被跳過了? 09/26 17:14
58F:推 antibonding :關聯是他轉私信後,在底下自己推文說自己不爽的 09/26 17:16
在下理解為,係回應閣下申訴文之末段: 又板主rocfrank在看板置底閒聊文有以下這樣的發言, 正是讓人質疑處理板務的不公正。 「我負責任說:我也幫過板友刪文的! 問題在於態度!」
59F:→ antibonding :謝謝小組長耐心回應,針對他們說刪文板務眾多這件事 09/26 17:17
60F:→ antibonding :,我再到看板置底閒聊文詢問了。 09/26 17:17
不用道謝,這是身為小組長的責任, 判決案件未能如閣下之期待,也請多多見諒。 希望兩位溝通方式都能有所調整,創造看板的最大利益 :)
61F:推 rocfrank :希望小組長解釋一下 板務文等性質文章 是否屬個人著 09/26 17:22
62F:→ rocfrank :作權 而非拋棄部分權利是為看板所擁有之財產? 09/26 17:23
仍然屬個人著作權,不過板主可以將其收錄隱藏, 做為日後訂立板規參考資料。
63F:推 cutesakai :樓上的論述不對吧~法務站長都明示了:今天每個人發 09/26 17:29
64F:→ cutesakai :表文章,著作權仍屬於發表人的,批踢根本沒有擁有權 09/26 17:30
65F:推 cutesakai :只要發表人要求板主刪除,板主就得應要求刪除之 09/26 17:32
小組長好,其實法務站長同系列有另一篇文 ... 不過站在協助使用者的角度,責成板主協助使用者刪文。
66F:→ cutesakai :不好意思,請不用在稱呼我小組長,我只是一般使用者 09/26 17:37
67F:→ cutesakai :另針對刪文這件事,之前有和法務站長當面請教 09/26 17:37
68F:→ cutesakai :站方的意見是不強制,但是發表人的確是有權要求 09/26 17:38
69F:→ cutesakai :發表人發表文章後,批踢踢不因此而自動有擁有權 09/26 17:39
70F:→ cutesakai :另上面推文中,"樓上"是指rocfrank板主,澄清一下 09/26 17:44
站方雖未明文公告,使用者提出的要求於法有據, 能協助刪除的便盡量協助。
71F:推 Kay731 :前小組長~前小組長~前小組長~前小組長~前小組長~ 09/26 19:43
cutesakai 仍然是其他組的小組長,還望多加尊重。 有空記得趕快協助刪除文章,謝謝 :)
72F:推 Kay731 :我不知道要刪哪些 那些信 我前幾天不小心砍了 09/26 19:54
73F:推 dezuphia :不會發公告道歉然後請使用者重新寄信噢? 09/26 20:02
74F:推 rocfrank :這項業務 我來負責 09/26 20:03
砍除使用者 luelue 與 tymnry 在板上的全部文章, 請他們自己提供連結,兩位板主辛苦了。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20.101.9.24 (09/26 20:05)
75F:推 isomtwolf :信件刪除可以"~"進信件的資源回收桶看 09/27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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