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1988 (蒼穹的斯斯)
看板L_LifePlan
標題[判決] Examination板 pognini v.s P55555
時間Fri Sep 14 03:56:28 2012
申訴案由:9/11 pognini □ [申訴] 國考板板主P55555濫權懲處
申訴人:pognini
被申訴人:P55555
申訴訴求:兩案撤銷處分。
違反板規二、板規七共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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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撤銷板規七之懲處。
三天內重審板規二之判決處分。
板主 P55555 警告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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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一、板規七「刪除推文」一案
根據
#1CbkeNlF (PTTLAWSER) 所言,各板對於刪推文之規定可以自訂。
而觀
#1FLBIGXL (Examination):
7.轉出本板文章須經原作者同意。經作者檢舉,違者水桶半年
至一年。作者如無註明不得轉載,應視為同意轉載分享。
推文內容視為文章一部分,發文者未經推文者同意
修改其推
文,經檢舉,水桶一年以下處罰。
推文視同文章,使用者者推文違規視情況可追加劣文處罰。
看板 Examination 僅針對
修改推文設立懲處條件,
而未針對
刪除推文明定板規,然而
修改和
刪除為完全不同概念之行為,
法務討論時亦將兩者分開討論,顯見兩者為須獨立分開討論之違規事項。
是故既然板規無明定刪除推文之罰則,則此水桶即無法源依據,即應撤除。
二、板規二「濫權刪文」、「根本不配管理公共事務」一案
觀
#1FLBIGXL (Examination):
2.發文、推文時,應尊重他人之發言權益,注重禮貌,發文務
必注意語氣,嚴禁板友間惡言相向、口水戰,違者處一個月
至半年水桶。有該情況板主得「視情況暫時性鎖文禁止回覆
」及「暫時性禁止兩造雙方發言之權益一日」。
內容(含標題)不得出現髒話、情緒性文字(公然污辱)以及捏
造不實之內容(誹謗)。版主查明事實後,違者依其情節,犯
後態度,得給予警告乙次或水桶一個月至一年。
除水桶處罰外,版友應注意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之規範,切勿
逞一時之快感,而違反中華民國法律。
「濫權」一詞因未經組務判決而無實質證明,判定為「不實內容」情由可原。
然「根本不配管理公共事務」判定為「情緒性文字(公然污辱)」恐為過度解釋,
作為一名管理者,其管理能力應受到公評,多方傾聽意見亦為板主職責之一。
另,板主給予水桶應依照該違規者發出之違規文章、推文之嚴重性判斷天數,
板主 P55555 以「該申訴人悍然拒絕修改。本人認為情節重大」為由加重日期,
已和違規者之發、推文無關,當違規者表明不願修正內文,當下即應開立水桶,
怎麼會多次去信遭拒絕後,反而以「多次悍然拒絕」為由加重水桶呢?
若當下答應修正內文,則違規事實消滅,無須懲處,
這項作法是否可理解為,水桶天數隨板主寄信越多,天數越多呢?
為避免爭議產生,水桶之開立應以原始發言之嚴重性為準,
而非違規者拒絕了板主多少次。
依照上述,板主應該修正水桶期限至符合該名違規者發言之嚴重度。
三、綜合上述兩案,板主 P55555 對於板規之執行過於恣意,警告一支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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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0.168.165
※ P55555: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9/14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