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qsam (山)
看板L_LifePlan
標題[申訴] 國考版版主直接認定我的文是劣文
時間Wed Aug 31 22:48:37 2011
一.申訴人ID:samqsam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板主:Hu1din
(b)此案是否與板主溝通完成:
是,但溝通未果,板主維持原議。
三.此申訴之判決︰(若此項留白,請以
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a)該判決文章編號:17990
(b)判決內容:
劣文一枚
按「廣告」係宣傳手段之一種,BBS文章凡具傳達訊息之用意者似應皆屬「廣告」;
惟按BBS之習慣皆將「廣告」限縮於「商業廣告」。所謂「商業廣告」,係透過廣告
傳達商業訊息,亦即有關商品、勞務、觀念等方面訊息之通告。
又按「文章之性質依其形式文義決之」,板主無需亦無法探求發文者真意。
君所發表文章按社會一般智識,一望即知係徵求勞務之廣告,其內容、對價皆已明白
表示。本板為國家考試板,所討論者以考試為主,本站尚有適當之他板供君發表此類
文章。又本板板規已明定禁止徵求文、廣告文,發表廣告文當然依板規處理。
四.不服理由︰
(1)PO文的背景與動機
a.同學在找工作會遇到不敢說自己在準備國考(所以我朋友能接受準備國考來求職)
b.同學希望能兼顧念書時間與生活基本開銷生活費(所以我將時間及薪資寫很清楚)
(2)基於動機我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
a.每天工作2小時,能有其他時間看書
b.每個月所得約七~八千,也可維持基本生活費
(3)我不滿,是因為一來我真的就沒要打廣告意思,但卻被板主直接認定為"廣告文",
二來,板主直接給我劣文一枚,完全跳過警告的步驟。
(4)板主認定該文為廣告文,原因是我在信中提到價格,然而我寫出價格的目的是為了
讓同學好計算我提的解決方案是否能達成其賺取基本生活費之需求
(5)就所謂"廣告"之定義,係指「為促進商品或勞務的銷售,而傳達具說服力的情報」,
試問:我提供了什麼勞務?板主思考的邏輯反向(顛倒)!
(6)在板主判決中提到,"本站尚有適當之他板供君發表此類文章",所以板主大可直接
發個信提醒我並直接刪除該文,但有必要給我一篇劣文?一個汙點嗎?
(7)有種想在這一個冷漠世界付出真心卻受到誤會及傷害的感覺
五.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1)國考版版規對"廣告文"並未定義。
(2)國考版版規是近期板主新上任甫制定,許多制度及作法尚在商議中,因此,新制度施
行應建立緩衝時期,否則此種寧可錯殺一百的作事心態,只會扼殺了國考版原本的可看
性、多元性、資訊交流度。
我在批踢踢及國考版版經營了一段時間,無法接受Huldin這樣嚴重的認定,能否念
在我為初犯且非故意,請求組務版板主而給我一個改正的機會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8.3
1F:→ Hu1din:現行國考板板規為前板主於2010年制定 並非本人制定 08/31 23:08
2F:推 Hu1din:至於廣告文本來就是直接劣退 麻煩板規看清楚一點 08/31 23:10
3F:→ Hu1din:雖然真的有點亂 08/31 23:10
4F:→ Hu1din:我也沒說你提供勞務 我說你「徵求勞務」 有job板或PT板 08/31 23:12
5F:→ Hu1din:你PO的東西 誰看都知道是徵人廣告~~~ 08/31 23:13
6F:→ Hu1din:總之 不看板規被劣退是自找的 不然去找前板主~ 08/31 23:14
7F:→ samqsam:可以給我一個改過機會嗎?給警告就好,可以嗎? 08/31 23:46
8F:推 mercury1011:我看也覺得是廣告文,劣退處分應屬適當 09/03 11:06
9F:→ Hu1din:原作者都在最後「自認」了,不知還想爭執什麼? 09/03 15:07
10F:→ Hu1din:查了一下 你在ptt 8/30起一口氣發了近40篇文 確實有經營 09/04 00:20
11F:→ samqsam:這不是叫自認,而是兩邊各退一步 09/04 22:04
12F:→ samqsam:殺人者一律處死刑嗎?法官的裁量難道不會有程度上差別? 09/04 22:13
13F:→ samqsam:請想想,po在工作版跟PO在國考版對考生的差異在哪裡!? 09/04 22:17
14F:→ samqsam:我為何要先跟我朋友講來應徵的會是在準備國考的學生!? 09/04 22:35
15F:→ Hu1din:如果法律規定殺人者一律處死刑,法官要怎麼裁量? 09/04 22:50
16F:→ samqsam:你先回答PO在國考版跟工作版對考生的差別吧! 09/04 23:10
17F:→ Jaies:廣告:其目的在直接或間接幫助銷售商品,或幫助主義、學說 09/05 14:27
18F:→ Jaies:或觀念的流傳。 09/05 14:28
19F:→ Jaies:from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09/05 14:29
20F:→ samqsam:是的,所以出發點是幫助考生自然就不能算是廣告. 09/05 16:01
21F:推 mercury1011:不管出發點為何,事實就是以徵人為目的,當然算是廣告 09/05 20:35
22F:→ samqsam:m大沒想跟你筆戰,但要提醒「..非當事人請勿回文或推文」 09/05 20:45
23F:→ samqsam:對於廣告文的定義,在國考版版規根本就沒有!試問,比較兩 09/05 20:48
24F:→ samqsam:間補習班師資優劣之文是否算廣告?那我也可以合理懷疑那是 09/05 20:49
25F:→ samqsam:補習班的「置入性廣告」! 09/05 20:50
26F:→ askingts:囉唆什麼 你被按照版規劣退剛好而已 09/05 21:19
27F:→ Hu1din:置入性廣告,so??? 09/05 22:35
28F:→ QQGirl:請附上和板主溝通的證據,謝謝 09/06 12:34
29F:→ samqsam:版主請問一下, 要怎麼附溝通文給你? 是轉錄在版上, 還是寄 09/06 13:19
30F:→ samqsam:到您的信箱呢? 09/06 13:19
31F:→ QQGirl:請直接轉錄在板上,謝謝 09/07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