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acy (撲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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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請] Examination 申請新增板主 jolin poiuy …
時間Thu Aug 5 23:08:47 2010
1F:推 larusa:關於第四段 你還是去看一下PttLaw z-1-2 對於組長權力義務08/05 22:15
2F:→ larusa:的相關規定吧 你覺得群組組規能凌駕在站規之上嗎?08/05 22:16
3F:→ larusa:站規明定板主任免權在小組長 生活群組組規訂定有板主時 新08/05 22:17
4F:→ larusa:增板主要經所有板主同意 跟小組長依站規賦與的權力要求板主08/05 22:18
5F:→ larusa:的產生依據一定程序根本沒有牴觸 你也知道國考板是大板08/05 22:20
6F:→ larusa:讓有意願當板主的使用者先到看板發表一下政見 對看板有何壞08/05 22:21
7F:→ larusa:處? s板主口口聲聲說依法行政 但你依了群組的規定 我也搬了08/05 22:22
8F:→ larusa:站規出來給你看了 你還是認為小組長要你做於法不合的事08/05 22:23
9F:→ larusa:我只好跟你說 請你依據最新公佈的申訴制度上訴至群組長08/05 22:23
10F:→ larusa:這些都是依法行政喔 不是只有群組法規才是"法"吧08/05 22:24
11F:推 larusa:你的第五段 還是請你看PttLaw z-1-208/05 22:26
12F:→ larusa:第八段那一小行 站規在s板主眼中這麼不值錢?08/05 22:27
回復larusa大的文,就以現行站規、群規、組規與版規來說,就像是金字塔,
站規規定的籠統一直到版規但是較少,直到版規就規定的很細很多,這種層層
授權其實就像我國現行法律一樣。
舉個例子,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只是,如果今天
稅務機關做了行政行為,你有所不滿直接去訴願或訴訟,法院並不理會。因為
,我國尚有「訴願法」其中第一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
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於是,人民的對於行政行為,需要先經訴願才可訴訟,這是
法有明定程序即為如此。
但是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訴願人
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
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
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
機關。」於是,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
不服,
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故可知雖然憲法明訂人民有訴願和訴訟之權,但是低於憲法位階的法律,可以
規定若要訴訟需先經復查再訴願的程序。然而,若是法律已經規定如此,民眾
和法院就需要遵守如此程序。若民眾已完成復查、訴願程序,法院即無任何理
由拒絕行政訴訟之權力。
同理再來看群規,規定「組長有決定該小組內板主之任命與免職權,然需經過
一定之程序後,方得給予任命或免職之。」群規為上位法,組規為下位法,群
規授權組長「
需經過
一定之程序後,方得給予任命或免職之」而本組組規規定
「若該板已有板主,需現任板主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並經所有板主同意。
」此即為群規所說之一定之程序,如此組長就需遵守此程序,程序既經完成,
組長即無拒絕之權力。
larusa大你講的是憲法,但是我講的是訴願法,是不同層次法律。訴願法不得
違背憲法,就像是組規不得違背群規,但是真正制訂整個程序的是訴願法,所
以就必須依照訴願法程序執行。群規的規定僅是概括性授權,但是真正制訂程
序的是組規,組規既然規定程序,就必須執行。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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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不敢走的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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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子一路向前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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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7.4.237
13F:→ MohLih:你們講的憲法跟訴願法不能完全套用在批踢踢上呀 08/05 23:11
回MohLih 或許無法,但是上位法下位法的關係等法理,就是之所以有站規、群規
、組規、版規的原因,在法理上邏輯應該應該要一以貫之。
※ 編輯: sgacy 來自: 122.127.4.237 (08/05 23:18)
14F:→ MohLih:基本上小組長的建議並無任何違反組規之處 請勿牽扯太多哩 08/05 23:11
15F:推 tisen:kk表示: 若認為小組長不適任,可開罷免。 08/05 23:12
16F:推 pointa:為何一個建議要寫個兩三篇反駁?除非有作賊心虛之嫌..... 08/05 23:23
17F:→ sgacy:我沒有針對任何人 其實慢慢已經變成在討論法理了 08/05 23:27
18F:推 tisen:公保法17條去翻一下 小組長都給你書面了 就去做啊 還懷疑啊? 08/05 23:31
19F:→ yinson:你不想辦投票 就說明為什麼辦投票不妥呀! 08/05 23:32
20F:→ yinson:上一篇末幾段 全部都是你的臆測 說那些有甚麼意義? 08/05 23:33
21F:→ lbt:y大看板涉獵真廣(菸)~~ 一整個不相關…XD 08/06 00:57
22F:→ yinson:XDD 08/06 01:11
23F:→ HELFEME:雖然你寫的很好,但是你的立基點就不足了..你非機關、公務 08/06 09:58
24F:→ HELFEME:員,何以用這些法令呢? 08/06 09:58
25F:→ HELFEME:憲法、法律規定的東西,全體國民都有[遵守]的義務,但沒有 08/06 10:00
26F:→ HELFEME:[執行]的權利,執行只有依法令授權才有的~ 08/06 10:00
27F:→ HELFEME:倘以您回覆M大說法,那依民法第1條規定來說 08/06 10:02
28F:→ HELFEME: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習慣還排在法理之前 08/06 10:02
29F:→ HELFEME:各版在推新增版主之前都有投票的習慣,難道不是嗎? 08/06 10:03
30F:→ HELFEME:我能了解S大心繫版上的民眾,又希望能盡快卸下版務的感受 08/06 10:04
31F:→ HELFEME:但並不是這樣做,小組長就一定要遵守的~以上建議 08/06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