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g065 (瘦1kg要消耗7700大卡)
標題[轉錄]Re: 關於賣屎一說
時間Sun Sep 2 09:39:19 2007
※ [本文轉錄自 jg065 信箱]
作者: stonelight (大胖)
標題: Re: 關於賣屎一說
時間: Fri Aug 31 13:49:31 2007
抱歉
國有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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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見其他各大板
※ 引述《jg065 (瘦1kg要消耗7700大卡)》之銘言:
: ※ 引述《stonelight (大胖)》之銘言:
: : 他怎麼講歸他怎麼講
: : 請您謹慎用語
: : 我仍然覺得叫人去賣屎符合人身攻擊
: 本人乃針對使用者hilterp所說之專業能力的事實提出討論
: 請問依據事實發言有何人身攻擊??
: 詳見大法官解釋
: ===
: 大法官解釋:
: 1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509 號
: 解 釋 文: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
: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
: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
: 於刑責。
: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
: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
: 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
: 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 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資料來源:總統府公報 第 6354 號 4-40 頁
: ====
: 本人依據使用者hilterp在板上之發言所說的事實
: 認為其應具有該項專業能力,而做出發言
: 並不符合人身攻擊之要件
: 請板主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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