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n0110 (Allen)
看板L_LifePlan
標題Re: [聲明] 公開聲明
時間Fri Dec 22 18:08:32 2006
當初我被認定"間接公開"他人ID
導致他人隱私曝光
於是該ID的註冊資料就被人給查了出來
雖然我一直認為註冊資料被查出來關我什麼事
但是就是因為我的"間接公開"行為是一連串行為的開頭
所以我必須負起侵害隱私的責任
我很無奈
或許正因為如此我只被求償象徵性的一塊錢
當然
當時在民事庭上
有人被告的更慘(最多的一個我印象很深刻因為數字很好記999999)
最後判賠50萬而已
因為原告的電話、住家、公司甚至朋友都被騷擾
最後聽說逼得原告換電話、搬家及換工作
這些損害都是原告自己舉證的
當庭上我根本無置啄的餘地
我也沒立場去懷疑
因為我只是一個"間接公開"ID的人而已
就這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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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那個損害的計算標準聽說是以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損害為依據
我被告的法條是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總而言之~我賠的算是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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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234.139
※ 編輯: alen0110 來自: 125.232.234.139 (12/22 18:13)
1F:推 fdav:嗯 原來你的案子是這樣 不過銀行板的情況好像還不到你的案 12/22 18:14
2F:→ fdav:子這麼嚴重吧...畢竟申訴人到現在都沒有提出什麼損失啊 除了 12/22 18:16
3F:→ fdav:一直強調的名譽損失 ^^"(雖然看不出來到底損失什麼或到什麼程 12/22 18:17
4F:→ fdav:度) 12/22 18:20
5F:推 alen0110:其實精神損害是很主觀的,也是無形的,多者會很可怕~ 12/22 18:21
6F:推 alen0110:整件事的時間歷程僅僅不過一個禮拜的發展而已,就已經這 12/22 18:25
7F:→ alen0110:樣了,有時候私底下看不到的東西其實進行的很快的~ 12/22 18:26
8F:推 fdav:不過還是要原告自己舉證對嗎? ^^ 12/22 18:27
9F:推 alen0110:對阿,不過我根本無法舉反證,因為證明他精神受到損害的 12/22 18:30
10F:→ alen0110:都是他的親朋好友,說這說那,法官很快就接受了~ 12/22 18:31
11F:推 fdav:所以那要作偽證很簡單的感覺耶... 12/22 21:12
12F:→ fdav:我還以為要提出第三人的證明才行... 12/22 21:13
13F:推 biyin:不好意思,看到這樣我有個問題想問:那版主也只要可以找到人出 12/24 00:29
14F:→ biyin:庭作證,認為公布他的 id 是維護公共利益必要所必須的程序不 12/24 00:30
15F:→ biyin:就行囉?不然連家人作的證都可以判贏~~ 有家人不會幫自己 12/24 00:32
16F:→ biyin:人說話的嘛? 好奇怪阿 @@? 12/24 00:33
17F:推 alen0110:這點我不是法官阿,無法為你回答~Orz 12/24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