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看板L_LifeJob
標題Re: [申訴] Part-time板誤踩板規懲處過當
時間Fri Jul 10 13:04:25 2020
申訴人即行為人,已確實踐行溝通程序,詳如附件,合先敘明。
本案,就程序部分及實體部分,分述如下:
程序部分:
查申訴案件
#1Ux374N5 (part-time) 於 6/19 發布裁處公告,
申訴溝通文
#1Uxs1C5B (part-timeBM) 之日期為 6/21,
本板回覆文
#1U-9oEns (part-timeBM) 之日期為 6/28,
然
#1V1k3XUD (L_LifeJob) 之日期為 7/09,
依組規第三條第七款,申訴請求時效為七日,
即使歸責於本板之遲誤,以 6/28 為首日,時效亦早已完成,
申訴人之程序不合法。
實體部分:
申訴人於
#1Uxs1C5B (part-timeBM) 之自述中,
已陳明渠「徵人完畢後清空內文」之客觀事實乃基於主觀故意,
又
#1RJkSTjK (part-time)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
為行為犯,僅行為人有主觀故意造成客觀事實之結果,
即屬違規,而行為人之意圖、造成之實害云云則在所不問。
申訴人徵人完畢後清空內文七次,違反
#1RJkSTjK (part-time)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又其行為時間超過發文後七日,
符合第二項要件,其法定罰則為水桶三十日以上三百六十五日以下,
刪除文章並得退文。
本板核其行為,認其基於同一意圖而為違規行為七次,
屬同一違規行為之接續犯,但情節重大,裁處水桶一百八十日,
尚在規定之範圍內,並未裁量逾越。
綜上所述,申訴人之主張無理由。
申訴人之原文位置如下,惟相關編輯紀錄早已為系統所清除:
【Magical Index: 資源回收筒】 part-time
請注意此處的檔案將不定期清除。
編號 | 日 期 | 作 者 | 標 題
000309 9/11 inyourmind [多區/個人] 逐字稿(停止,勿來信)
000165 5/14 inyourmind [桃園/個人] 中壢打掃整理環(秒徵到)
000164 3/20 inyourmind [桃園/個人] 中壢搬家助手(13:00-17:00)(已徵滿)
000163 3/18 inyourmind [桃園/個人] 中壢區搬家助手(已截止)
000162 9/20 inyourmind [新北/個人] 急徵短期幫忙上課錄影
000161 9/14 inyourmind [多區/個人] 逐字稿20分鐘(停止徵人)
000160 6/08 inyourmind [多區/個人] (停止徵人)逐字稿聽打
以上謹陳 鈞長。
※ 引述《inyourmind (...)》之銘言:
: 申訴人:inyourmind
: 被申訴人:angel07
: 看板板名:Part-time
: 判決內容:#1Uxs1C5B
: 請附上原判決公告之文章代碼 (AID) 或路徑。
: 申訴訴求:版主懲處過當
: 申訴理由:
: angel07版主於6/19以文章#1Ux374N5認定本人違反part-time版板規第十條第一項
: 第一、二款,以及違反該條第二項,並且以無任何明定理由,逕認定本人係基於同一違
: 反義務之意圖反覆為上開行為數次,而以接續犯論處水桶一百八十日。
: 惟本人意思是在徵到適當人選後,單純想要刪掉這徵人訊息文章而已。本人"根本
: 沒有"蓄意且做出任何隱匿、修飾、增加、刪減等情事。
: "甚至更沒有"任何利用徵才文章而對求職者做出任何詐欺、傷害、侵權等
: 不法行為。純粹就是自始至今沒有注意到板規第十條之相關規範。
: 本人承認沒有注意到板規第十條是本身"疏失",然本人並"非故意"去刪除文章,
: 純粹係基於認為既已完成徵文事由,求職者亦達到目的,基以上述原因,才會刪除文章。
: 再者,細究板規第十條相關規範之立法目的,在於防範過失或故意之人以修飾、
: 刪改、錯置、隱匿、潤飾等手段,以達到徵人者之不法意圖,而影響求職者權益。
: 惟我刪文動機僅只是單純的將"已完成"文章加以清理而已,實與板規第十條所欲規範
: 之行為不能同等適用。
: 更有甚者,angel07版主僅以:"行為人重複同一之違規行為,在本板發覺前,
: 不以時空上的密接性為必要,皆屬「連續犯」"之論述,認定本人為連續犯。
: 而angle107版主卻以因該板現存文章過多,導致他自身不足發覺,而逕認定本人在
: 伊未發覺前屢犯板規而認定為連續犯,此應有謬誤。理由如下:
: 1.按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
: 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 ,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
: 始足當之。
: 2.在前述狀況條件下,是本人知道違反板規卻一再為之,然此事件卻是"本人從來
: 不知違反板規,僅違反注意義務之輕率情節",若本人第一時間注意到,"必定"不會在
: 之後的文章加以刪除,也必然會注意到要遵守板規,
: 我只是單純的以為這樣可以自主自發性的清潔版面而已。我並無刻意犯連續違法之意圖。
: 綜上所述,希望能夠更改判決,望請組長明鑑。
: 另由於PART-TIME不讓我轉錄裁罰文章及相關資料,導致我無法轉錄。
: 請將相關證據信件或看板文章用ctrl+x 原文轉錄方式請轉錄至組務版,
: 文章裁罰爭議,未附原文、相關資料者將無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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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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