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ris2100 (paris)
看板L_LifeJob
標題[討論] 請板主敦請gavin79115君提供有利不利證據
時間Thu Jun 11 00:09:15 2015
請板主轉請gavin79115轉貼公職板相關證據至L_lifejob上
1.[閒聊] 劉玉婷這種水準的僱員能參與大巨蛋協商.
2. [新聞] 新竹縣府出「爽官」 252個工作天才到16
3.PublicServan板gavin79115所post文"[請益] 不佔缺訓練是否一定要離職?"
4.PublicServan板Pantel文章"Re: [新聞] 監察院重手查兼職 全國數百公務員恐
撤職查辦"
5.chinguastone君所提"被推工作很想辭職該怎麼辦
謝謝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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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行政程序法供參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2.第6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3.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
目的。
4.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5.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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