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mgvu (2AM? 2PM?)
看板L_LifeInfo
標題Re: [申訴] 捷運板板規
時間Sun Sep 30 15:05:25 2012
: 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來看,內容只要有出入,就不得定罪吧。既然引人反感
: 和謾罵,污辱,誹謗還是有不同,那本來就不該用這條來訂?
: 您何不說說,若是規避的話,
: 第四款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不雅用字(例如髒話)。註3
: 第六款 文章內不得出現針對版友人身攻擊之文字,或未經許可擅自公布
: 使用者私人身分,個人獨照,證件/手機號碼等。註5
: 怎四款與六款不一起規避
第四款與六款沒有規避所以沒有提出檢舉呀
你要是有興趣把四款與六款也限定發文者才能檢舉
我也會樂意再提出板規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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