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redhsieh (阿白)
看板LGBT_SEX
標題Re: [男男] 我被告違反意願強制性交
時間Tue Nov 14 12:24:36 2017
原文刪光光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弟弟快點告吧~絕不要妥協喔~鳩咪~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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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c3b: 開庭的時候我要去看原po的嘴臉! 11/14 12:28
2F:→ shiun122: 強制罪能不能算啊?看原原po還不讓對方離開欸 11/14 12:44
3F:→ ppptofff: 那不是因為他要叫警察來的關係嗎? 11/14 12:53
4F:→ stockeye: 不讓對方離開是合理,因為對方應該算是現行犯(有攻擊行 11/14 12:58
5F:→ stockeye: 為),任何人都能拘捕 11/14 12:58
6F:推 shiun122: 了解,沒注意到這點 11/14 13:01
7F:推 hujoanna: 推 11/15 00:08
8F:→ hujoanna: 只是這個罪適合用在同性伴侶身上嗎 11/15 00:09
9F:→ yhli817: 樓上,刑法對性交的定義已不再僅限於男對女或女對男了! 11/15 02:07
10F:→ yhli817: 男對女、女對男,抑或是同性之間,只要有刑法第 10 條 11/15 02:07
11F:→ yhli817: 「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1/15 02:07
12F:→ yhli817: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 11/15 02:07
13F:→ yhli817: 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11/15 02:07
14F:→ yhli817: 、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的規定,就可稱為性交。( 11/15 02:07
15F:→ yhli817: 希望我的法條分析沒錯 >< 11/15 02:07
16F:推 LurBo: 這種案子不會開放給一般民眾去的 11/17 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