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看板LAW
標題[法規]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時間Sat Jul 18 01:35:16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行政訴訟法第237-7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實務上,交通裁決之裁判由於案量較多,確實大多以書面進行審理,但書
面審理並不意謂原告(人民)就一定敗訴。所以各位在日常生活中,如因交通違規事件遭裁
罰(參見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第1項),如對原處分不服,務必要在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參見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第2項),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
起行政訴訟(參見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第1項),以捍衛自身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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