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dlesschaos (米糕)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定執行刑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適用問題
時間Sun May 31 21:23:39 2026
※ 引述《Yenfu35 (廣平君)》之銘言:
: 但是最高法院1l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理由三、(三)又這樣說:
: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
: 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
: 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 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
: 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
: 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
: 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
: 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
: 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
: 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
: ,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別重複定刑,…,自均屬違反一事不
: 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 似乎意味可以把這個傷害致死罪的刑罰拿出來、
: 聲請和先前先前定讞案件的執行刑重新定執行刑,
: 畢竟可能算是「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
: 我不確定到底哪個才是對的,因此請問。
他內文裡面有說
「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
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你問的時事來說
朱先前的案子都已經確定
後來的傷害致死罪是在裁判確定「後」所犯之罪
不合於第 50 條數罪併罰的規定
自然無法聲請重新定執行刑
用法理來說
在裁判確定後所犯之罪也沒有變動原裁判定刑之基礎
所以也沒有更動確定判決宣告刑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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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xxxxxxx: 這就是團隊組織裡面素質優劣的微小而巨大的差異0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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