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ne2026 (狗屎運超好)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就業法律規定
時間Tue May 5 01:21:31 2026
我國法律有規定哪些行業上班任職前一定要先到醫院體健嗎?
關於員工收到公司通知和到公司面試填寫履歷表有沒有任何法律規範?
譬如
不論任何職業,就業前皆須先到醫院體檢?
應徵者收到面試通知,不論是否被錄取,法律規定必須先填寫公司制式員工履歷?
填寫員工履歷跟個人資料隱私和資料保護法有關係嗎?
滿奇怪的
以前到公司面試沒這麼麻煩
現在不管到哪面試錄取後都要先去體檢?
當初找工作投遞履歷時就有把履歷給公司
到公司面試又要再填寫公司的員工履歷
有些是要求應徵者自己攜帶履歷
這種增加大家的負擔和成本的規定
對雙方都沒有好處
而且非常浪費社會和個人資源
有沒有人跟我有同樣的看法?
或是有不同的意見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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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ne2026 (1.173.244.186 臺灣), 05/05/2026 01:21:56
1F:推 KKyosuke: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05/05 07:15
2F:推 leptoneta: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 05/05 10:13
3F:→ leptoneta: 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下略 05/05 10:13
4F:→ iscu: 公司有自己的履歷格式 方便管理歸納 05/05 15:07
5F:→ iscu: 大牌一點可以不要填 05/05 15:07
6F:推 kuo71027: 那我可要入職第一天遭遇重大傷病請求雇主賠償囉 05/05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