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lf125 (Prisoner Of Lov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有關拋棄繼承送達法院期限
時間Thu Jan 1 00:53:55 2026
因法院退回我的拋棄繼承
原因是我超過三個月歐
我是代位繼承(我父親已先過世)
祖母於8月9日過世 我在場
我是11月7號 寄雙掛號到法院(有郵戳)
11月8號 11月9日 為 六日休假
我能主張拋棄繼承申狀書因假日順延至下個
上班日起算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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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沒有 01/01 06:41
2F:→ maniaque: 而且還有親自送件這選項 01/01 06:44
3F:→ maniaque: 就像招標一樣,一月一號上午8點開標,你標單沒有在1/1 01/01 06:45
4F:→ maniaque: 八點前送到,由招標機關簽收,就不具備參與資格 01/01 06:46
5F:→ maniaque: 六日法院一樣有收件,就這樣 01/01 06:48
6F:→ maniaque: 現在連限時郵件都不再六日投遞,而是快捷才有 01/01 06:53
7F:→ maniaque: 你還選擇了普通的掛號郵件附回執?沒辦法啦 01/01 06:54
8F:推 KKyosuke: 郵戳?郵戳是寄出時間,不是到達時間呢 01/01 07:17
9F:→ maniaque: 這樣講啦,限制通訊報名的,才會有以郵戳為憑的機會 01/01 07:26
10F:→ maniaque: 行政程序法48的期日規定,又不全然適用在司法程序上 01/01 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