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ifei7098 (王洨豪)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拿判決書被告的地址檢舉會觸犯個資法嗎
時間Tue Aug 5 21:45:20 2025
我想先弄清楚一件事
拿前述的地址去檢舉被告的違建、消防
是說檢舉違建消防所在處的地址是起訴書上面所載的被告個資的地址是嗎?
如果是這樣,你意思是對造(原告)從起訴書的內容得知你親戚的資料因而檢舉你親戚家的違建?
如果是這樣,答案是沒有違反個資法
違反個資法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從客觀事實來看,他檢舉違規並沒有不當得利,也沒有讓第三人不當得利
從主觀意圖來看,他檢舉違建,你無法證明他主觀上有不當得利之意圖
從違法性來看,檢舉違建是依法行使權利,完全合法
※ 引述《kymco9999 ()》之銘言:
: 推文等容有誤會,再重新敘述事實如下
: 我手中有一些判決書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等,每份判決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等上
: 面都有被告的地址
: 如果拿前述的地址去檢舉被告的違建、消防等,有無個資法19.20條,以及個資法41條刑事
: 問題?
: 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先前與人有訴訟,收到判決書後上面的訴訟代理人、送達代收人上因為
: 有我親戚家的地址,沒幾天就收到建管處的函告知違建,但經了解該違建係民國70年代末已
: 存在,也很早就登錄既存違建,但在該訴訟兩造送達判決書的文書後不到一週就收到此函,
: 懷疑是對造輸了訴訟狹怨報復
: 當然,我們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去調閱誰檢舉的,主管機關亦有保密義務。只是好奇的是「如
: 果我手中持有的判決書被告的地址拿去檢舉,但被被告以各種管道包含暗黑方式發現是我檢
: 舉」,這有無個資法20.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的問題,這有無增進公共利益
: 之必要而排除非法蒐集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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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apple94: 我建議你再看一次個資法41條,意圖還有一個是「或損害他 08/05 22:32
2F:→ apple94: 人之利益」,後面這個可不限於財產上利益好嗎 08/05 22:32
3F:→ feifei7098: 檢舉違建就構成損害他人利益? 08/05 22:37
4F:→ feifei7098: 所以以後都不能檢舉了,大家盡量加蓋鐵皮屋跟鐵窗,開 08/05 22:50
5F:→ feifei7098: 車騎車隨便開隨便騎也不用擔心被檢舉…嘻嘻嘻 08/05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