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rny (蝦米丁)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前科跟就業服務法的問題
時間Mon Jul 28 15:24:32 2025
問題:社區在選擇管理公司時,有明文規定,派駐社區人員需無前科。
目前發現總幹事與副總幹事皆有前科資料。但由於這2者並不在保全法所規定
無前科的範圍內。
想請問,如果以前科原因要求管理公司更換社區總幹事與副總幹事。
是否會觸範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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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看你們的契約而定,而前科定義又是啥 07/28 15:33
2F:→ maniaque: 良民證上面,有些輕微的是不計入的 07/28 15:33
3F:→ maniaque: 那你又怎麼得知對方有前科且隱匿? 07/28 15:34
4F:→ maniaque: 雙方對於 派駐人員 定義,是所有人,還是坐櫃台輪班的保全 07/28 15:36
5F:→ maniaque: 您可以拿契約去請益貴大樓的法律顧問(if有的話) 07/28 15:37
6F:→ maniaque: 不要您說這兩位有前科,然後人家拿出良民證 07/28 15:38
7F:→ maniaque: 當把這鍋蓋掀開,那就不是很容易解決了~~~~ 07/28 15:38
8F:→ maniaque: 不然,連18歲以前是不是也要追有無前科? ^_^ 07/28 15:40
9F:→ maniaque: 反正核發條例第6條,明文規定了不記載項目 07/28 15:40
10F:→ maniaque: 雙方對於契約爭議點,建議還是以這個法律條文為"準則" 07/28 15:41
謝謝,但良民證目前呈現前5年的資料。超過5年就不會列舉了。
目前是發現違反了商業會計法。發現方法就不好說了。
合約只有規範保全人員,但在社區規約中有明文規定。所有派駐人員皆需無前科。
※ 編輯: earny (125.228.105.251 臺灣), 07/28/2025 15:47:24
11F:→ maniaque: 就算對方去應徵,交的良民證也是這個官方格式 07/28 15:42
12F:→ maniaque: 不然,在睡別人老婆以前也是刑事罪時,你說呢....... 07/28 15:44
13F:→ maniaque: 連法律都給予更生機會,甲方又何必無限上綱??? 07/28 15:45
14F:→ maniaque: 不然為何上開條文第6的第七項,會這樣寫? 07/28 15:46
15F:→ maniaque: 社區規約又不拘束甲乙方合約,你頂多等約走完,新約再改 07/28 15:48
16F:→ maniaque: 社區規約是勞務承攬契約嗎??? 07/28 15:49
是勞務承攬契約沒錯
17F:→ maniaque: 契約上有無寫上,合約如與社區規約抵觸,以社區規約為準? 07/28 15:49
18F:→ earny: 疑問點是如果載名在契約上,是否會違反就業服務法? 07/28 15:49
19F:→ maniaque: 沒吧~~~~規約是你們大樓的 07/28 15:50
※ 編輯: earny (125.228.105.251 臺灣), 07/28/2025 15:53:00
20F:→ maniaque: 你跟乙方簽契約,雇傭是乙方跟受雇者之間的事情 07/28 15:52
21F:→ maniaque: 若乙方招聘指名要年輕辣妹,那踩線的是他們,而不是你們 07/28 15:53
22F:→ maniaque: 我講的是"社區規約"歐 ,跟乙方簽的勞務承攬契約不一樣歐 07/28 15:53
23F:→ maniaque: 你跟物業怎會簽"規約"這種東西?? 07/28 15:54
唉唷,是社區規約規定承攬業務的公司,派駐社區的人員均需無前科。
而管理公司來拿取標案時,也在標書上載名了派駐社區人員均需無前科要求
但跟該公司簽定的契約只有規定保全需無前科。
參考了保全法的規定,總幹事跟副總幹事,不在保全規定的範圍內。
所以如果依有前科更換他們的話,不曉得會不會違反就業服務法
※ 編輯: earny (125.228.105.251 臺灣), 07/28/2025 15:57:20
24F:→ maniaque: 不要混淆了 07/28 15:55
※ 編輯: earny (125.228.105.251 臺灣), 07/28/2025 15:58:42
25F:→ maniaque: 那就對啦..."規約效力" 能不能 "影響已簽訂的契約" 07/28 15:58
26F:→ maniaque: 那頂多就是管委會沒照規約做而已, 07/28 15:59
27F:→ maniaque: 不然,管委會打算違約??? 07/28 15:59
28F:→ maniaque: 拿規約去壓勞務契約,那是甲方違約~~~~ 07/28 16:00
沒有要違約啊,只是想更換這2人。但又怕踩線。
※ 編輯: earny (125.228.105.251 臺灣), 07/28/2025 16:01:34
29F:→ maniaque: 當然,若乙方願意配合,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對吧...... 07/28 16:01
30F:→ maniaque: 社交手腕,說話藝術,都是手段 07/28 16:01
31F:→ maniaque: 那你若要撕破臉,那就做好撕破臉的心理準備而已 07/28 16:02
32F:推 KKyosuke: 這跟就業維護法無關 問題是你簽的約自己沒看清楚.. 07/28 16:53
33F:→ earny: 哈哈,約不是我簽的啦,我是選上委員後看資料發現的 07/28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