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a60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傳票併偵字案的意思
時間Fri Dec 6 22:19:46 2024
請問各位先進,
個人被商家告妨礙名譽,
已開過一次他字案偵查庭,
當庭檢察官對原告訴狀似頗不以為然,
原以為可簽結,
近日又收到傳票,案由仍為他字案,
但備註併偵字xxxx號辦理。
請問這是他字案轉偵字案的慣常寫法嗎?
抑或是我另報警對方洩漏我個資案件已送地檢署一併偵查?
就偵字案內容可以去電詢問書記官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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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kariamman: 偵查不公開 12/06 23:30
2F:→ stevenchiang: 那是有另一件案子 12/06 23:58
3F:→ adoko: 如果報案時間相近是有可能併案 12/07 10:04
4F:推 maniaque: 檢察官想一次結掉原告對複數人(含被告者個資待查)的案 12/07 10:46
5F:→ maniaque: 書記官不會在電話講細節啦 12/07 10:48
6F:→ rivera60: 瞭解,謝謝樓上各位的解惑 12/07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