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unten (鐵巫妖)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在速食店筆電被潑到飲料
時間Fri Nov 29 20:05:55 2024
各位好,這邊有些關於如標題所述的狀況的問題想請教
事發當天我坐在某速食店的長餐桌,將筆電連接行動電源放在面前的桌上
之後有一人坐到我的對面,此人用餐時不慎把飲料潑到我的筆電與行動電源
我立刻擦拭筆電與行動電源上被潑到的水,但馬上發現筆電受損狀況超乎預想
於是進行以下的動作:
1.我當下並未報警,僅取得對方的聯絡方式後隨即立刻前往購入筆電的商家進行檢查
臨走前告知如果有什麼要求會在後續聯絡對方
2.當下並沒有對現場拍照
3.我到達筆電經銷商店面後,店員拆開電腦,發現內部許多零件上都是積水
這時有對內部零件狀況進行拍照
4.我將筆電放在經銷商那邊等待乾燥,於三天後送到筆電原廠維修商那邊進行檢修
幾天後對方邀我到調解委員會
先與公家指派的律師進行免費法律諮詢,並且在兩天後進行調解
在調解會上,對方主張速食店並非辦公地點,認為我是在不該使用筆電的地點使用筆電
並且根據此論點堅持不肯支付維修費用
只願支付筆電的檢測費與額外幾百的行動電源折舊費共一千元
由於進行調解會時筆電的檢修還在進行中
我擔心就這樣調解結束,之後要是有高額維修費就無法再作請求
於是沒有收下對方開出的金額
而調解委員的看法是這不是一起大事件,希望我們能調解就調解
畢竟上了法院後耗時費日,而且律師費已經遠遠超出這次事件的損害金額
最後調解未果,對方也表明因為工作忙碌而暫時沒有再參與調解的意願
如果要付錢,對方最多也只願意支付原先開出的一千元
目前詢問筆電原廠維修商已經做出判定,基本上整台筆電都得換掉主要零件了
因為廠商那邊還處於報價階段,尚無法得知確切的最終價格
但原始維修價格就已經超過兩萬,而筆電本身的購買價就是兩萬七千左右
筆電是在二月購入、行動電源則是在六月購入
老實說還買不到一年的機材就因為別人的因素等於得重買一次
而且筆電本身保固有三年 第一年就出事實在讓人氣餒
這樣回顧下來,我少做太多保障自己權益的行動
請問我是否有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讓對方支付這筆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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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Tjason: 個人想法啦,餐桌用餐打翻食物飲料,應該可預見、很常見 11/29 20:43
2F:→ KTjason: ,你要在餐桌上擺昂貴物品,因而損壞或髒污之類的,這是 11/29 20:44
3F:→ KTjason: 你要自己承擔的風險,這個上法院誰贏誰輸很難講 11/29 20:44
4F:→ Lailungsheng: 我覺得不管在哪裡使用筆電都沒有問題,差別在於故 11/29 21:08
5F:→ Lailungsheng: 意損毀或是??的罪,能否要求他全額或是折舊賠償 11/29 21:08
6F:→ Lailungsheng: 畢竟現在一台手機比筆電貴的很多,手機放桌上怎麼 11/29 21:09
7F:→ Lailungsheng: 了?也不能是損壞理由 11/29 21:09
8F:推 KKyosuke: 不會是全額支付 11/29 21:58
9F:→ KKyosuke: 判定你必須負擔部分責任的可能性很高 11/29 21:58
10F:推 saccharomyce: 要爭一口氣就提告 讓他更忙 11/29 22:29
11F:→ saccharomyce: 只是大概支出的會比對方支付的多 11/29 22:30
12F:→ debaucher: 拚和解吧 上法院對方也不一定會想要 11/30 02:17
13F:→ saltlake: 法院判決在電腦產品的折舊率上通常怎算? 11/30 07:28
14F:→ stevenchiang: 財政部的話電子計算機耐用年限為3年 11/30 08:40
15F:→ aikopake: 耐用年限3年的,使用超過三年殘值就是0了,直接免賠是 11/30 11:19
16F:→ aikopake: 嗎XD 11/30 11:19
17F:→ aikopake: 抱歉,看到筆電今年二月購入,那殘值應該是夠的 11/30 11:20
18F:→ maniaque: 分幾個部分來看,這件事情應該是連店家都有責任的~~~ 12/01 03:57
19F:→ maniaque: 在餐飲場所,飲料打翻是屬於可以預見可能發生的事情 12/01 03:57
20F:→ maniaque: 你既然在這場所攤開這些設備,你自然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12/01 03:58
21F:→ maniaque: 然後M餐廳本身未提醒你可能會面臨的風險,也有營運場所 12/01 03:59
22F:→ maniaque: 要承擔的管理責任 12/01 03:59
23F:→ maniaque: 建議你走提告吧,反正你也不甘願,不認為自己有責任 12/01 04:00
24F:→ maniaque: 至於三方最終責任,是 442? 334? 還是 226? 阿知 12/01 04:02
25F:→ maniaque: M頂多就是要在各餐桌加註飲料可能打翻等相關字眼吧... 12/01 04:02
26F:→ maniaque: 不要說什麼別人因素,你是沒看過餐廳打翻飲料的嗎??? 12/01 04:06
27F:→ maniaque: 你在可能打翻飲料的地方,攤開高價3C產品,是"你的意願" 12/01 04:07
28F:→ maniaque: 那位先生可沒有說 "把你的筆電掏出來,我要倒飲料請它喝" 12/01 04:07
29F:→ maniaque: 餐廳本身有保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可以cover 12/01 04:08
30F:→ maniaque: 對方打翻也是屬於過失行為的一種 12/01 04:08
31F:→ maniaque: 你掏出你那高級電腦跟充電寶,也是你的意願選擇 12/01 04:09
32F:→ maniaque: 對方用我上面寫的這些作抗辯,基本上應該不會賠太多 12/01 04:09
33F:→ maniaque: 反正用一千塊搏個一萬多理賠回來,算可以啦~ 12/01 04:11
34F:→ jasonmoon: 小額訴訟書面成本很低 12/01 10:12
35F:推 KKyosuke: 時間成本也是成本.. 12/01 11:34
36F:→ webster1112: 時間很多 還是時薪太低 在搞這 ? 心情不爽損失更大 12/01 17:44
37F:→ shaunten: 非常感謝各位的建議與看法 謝謝 12/02 15:44
38F:推 apple098369: 支持提告,畢竟筆電也不便宜 12/03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