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ratimes (別人家看優點 自家找缺失)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對方要求用其他勞務替代金錢賠償,可以嗎
時間Mon Sep 30 20:29:02 2024
不小心打翻餐飲業的餐盤
除了賠償菜的損失之外
假設對方要求必須留下來清潔
且"不接受"以金錢支付清潔費的方式替代
老闆說就是要給你教訓你才記住,因此不接受以支付清潔費的方式賠償
這樣的要求有無合法?
假如我覺得去清潔是被羞辱,我的極限就是付錢
對方去法院告一定要我去幫忙清潔才能算賠償
有無可能成立?還是法官也最多叫我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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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asonyeh: 不可能成立啊,民法第213條就有規定損害賠償的內容啊 09/30 20:32
2F:推 ikariamman: 金錢為原則 10/01 08:50
3F:→ ikariamman: 不要理他 10/01 08:51
4F:→ iscu: u大師不都把對方律師告光 人家怎麼為難你~ 10/01 09:08
不是我好嗎,告對方律師是某個企業玩的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4&SerialNo=40230
所以那時候才會問,以後會不會出現企業告律師來逼退對方,讓沒律師敢接案
※ 編輯: ultratimes (61.227.105.205 臺灣), 10/01/2024 22: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