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pakoxx (J)
看板LAW
標題[課業] 刑法328條及332條
時間Wed Feb 22 22:07:56 2023
請問刑法328條第三項後段,致重傷者,…… 跟332條第二項第四款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
為之一者 ,處… 使人受重傷,這兩個有什麼差異?為什麼法定刑不同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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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36580: 刑法328條3項後段:加重結果犯;332條2項4款:結合犯 02/22 22:22
2F:→ m36580: 主要差異在於對重傷結果有無故意。前者為過失;後者為故意 02/22 22:25
3F:→ yapakoxx: 了解,謝謝您 02/22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