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user (newuser)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著作權侵權的罰則
時間Wed Jan 25 15:38:44 2023
小弟有個網站有引用他人有宣稱著作權的資訊
引用的結果 小弟有因而獲點小利
他人並沒有因此損失 反而因為資訊傳布有助益
已經很多年(超過5年)了
他人應該都有知悉 我推測只是不計較
我的問題是
如果有天他想跟我計較 我會面臨什麼罰責?
會坐牢嗎? (怕)
或罰一筆怎樣的罰金?
還是會需要先警告才能告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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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125.9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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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你在沒給對方報酬下獲利就叫做對方受有損害… 01/25 21:17
2F:→ KKyosuke: 侵害內容只要還存在於網站上就叫做持續造成侵害 01/25 21:19
我說的是真的
他們的主要生意不在那些宣稱著作權的資訊上
我引用他們宣稱著作權的資訊 反而有幫助他們的主要生意
不過我想問的是 雖然我有幫助他們的主要生意
可是在法律上 我這樣好像也可以認定是違法
雖然現實上我不太認為他們會想找我麻煩
但如果真的這麼做 最壞的情形是什麼?
※ 編輯: newuser (111.254.85.55 臺灣), 01/25/2023 22:36:24
3F:→ KKyosuke: 最壞就是你賠錢啊 01/25 22:40
4F:→ KKyosuke: 幫助是你講的zz 01/25 22:40
5F:→ KKyosuke: 我偷你東西是為你好 really? 01/25 22:41
6F:推 KKyosuke: 至於刑責,要看你的侵害方式,自己去翻著作權法或找律師 01/25 22:43
7F:→ KKyosuke: 討論吧 01/25 22:43
8F:→ KKyosuke: 你這邏輯就跟我是YouTuber 到你們店裏拍片是為你好所以 01/25 22:44
9F:→ KKyosuke: 我不付錢是應該的一樣,根本流氓邏輯 01/25 22:44
10F:→ KKyosuke: 到法院這樣抗辯叫做找死 01/25 22:45
我打個比方
像是某網紅 把某家餐館的菜單上傳打卡
而那家餐館有宣稱菜單的著作權
※ 編輯: newuser (111.254.83.195 臺灣), 01/25/2023 22:47:52
11F:→ KHlawtel: 你講的「因傳播有助益」你有辦法證明嗎?沒辦法證明就是 01/26 00:14
12F:→ KHlawtel: 沒有 01/26 00:14
13F:噓 cotwell: 笑死 01/26 02:26
14F:→ aesdu: 那只是著作權人不計較或是在養套殺,不代表你沒違法。 01/26 05:10
15F:→ aesdu: 而你所謂的對對方有益云云,根本只是自己以為... 01/26 05:10
16F:→ KKyosuke: 就算真的有助益好了 沒從你這邊收到錢就叫做損害... 01/26 05:57
我說有助益 就是有助益嘛~
難道你們遇到客戶 都要先把客戶當犯人 好好拷問一番嗎?
那我問的罰則 法條是哪條?
實務上會需要先寄警告信警告嗎?
有判例可以參考嗎?
※ 編輯: newuser (111.254.74.143 臺灣), 01/26/2023 07:21:56
17F:→ saltlake: 我國確實有著作權侵權會坐牢的罰則條文 01/26 08:03
18F:→ saltlake: 但既然本文作者說啥就是啥,法庭上就告訴法官 01/26 08:03
19F:→ saltlake: 你說甭坐牢就甭坐牢就好了 01/26 08:04
※ 編輯: newuser (111.254.124.236 臺灣), 01/26/2023 08:38:42
20F:噓 KHlawtel: 我確實都會拷問自己的當事人,只是口氣、態度跟方法不同 01/26 12:18
21F:→ KHlawtel: 。通常算是柔和,但上次一個白癡被我抓到騙我,被我罵半 01/26 12:18
22F:→ KHlawtel: 小時,理由很簡單,跟我說一個智障的故事理由,上法院 01/26 12:18
23F:→ KHlawtel: 不是找死,當法官是白癡喔,花錢討罵是值得的,看你怎想 01/26 12:18
24F:→ KHlawtel: 至於條文判例,自己google 01/26 12:18
25F:→ maniaque: 這一塊有點灰色地帶 01/26 14:08
26F:→ maniaque: 以樓主的舉例來講,假設你在自己網站放上很多侵權物 01/26 14:08
27F:→ maniaque: 對,某一些情況可以類似 promo ,對被侵權人有反射利益 01/26 14:09
28F:→ maniaque: (等等....樓主是不是有刪減掉本篇一些內容過?) 01/26 14:10
29F:→ maniaque: (記得不是有提到有設計過的菜單,怎不見了?) 01/26 14:11
30F:→ maniaque: 那好,別人從你提供的管道,取得了有著作保護的菜單內容 01/26 14:11
31F:→ maniaque: 仿製此菜單,用在自己的餐廳上,大受好評 01/26 14:11
32F:→ maniaque: 而受侵權的提告,然後仿製的店家說是從你這邊取得,以為 01/26 14:12
33F:→ maniaque: 是ok 的,那........著作權人可不可以把你當幫助犯告呢? 01/26 14:13
其實我關心的是會不會要坐牢 (真的有怕)
還有如果被罰錢 金額大不大
如果金額是依受損害的程度來賠償 其實對我很有利
或者他們需要先寄警告信 那我就等收到信後再說
有空再找判例來K
※ 編輯: newuser (111.254.88.33 臺灣), 01/26/2023 22:46:12
34F:→ enterpirse: 要看你引用的資料類型,範圍大不大;告訴乃論,還得看 01/28 12:09
35F:→ enterpirse: 對方索要的金額 01/28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