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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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
時間Mon Jul 18 10:38:58 2022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新聞稿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26965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新聞稿
106年民議字第2號提案
甲向乙公司買受乙製造之機器1臺,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100萬元,清償期為民國97年12
月31日,如逾期未清償,甲應按日給付買賣價金1/1000計算之違約金。乙於103年6月1日
起訴請求甲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違約金(期間無中斷時效事由發生),甲則為時效抗辯。
試問:乙之違約金債權是否已因本金債權請求權消滅,而不得再請求?
決議:
一、本件設題之違約金非屬從權利。
二、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三、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
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
應自98年1月1日起至時效抗辯前一日負違約責任,計
算其違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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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127條第8款
買賣價金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也就是在99.1.1就罹逾時效。
縱使違約金非屬從權利,故另有其時效規定。
但違約金的計算期間是否要以買賣價金罹於時效前為其計算基準比較合理?
而本決議卻是以被告提出時效抗辯之日作為違約金計算的終止日,依據何在?
請教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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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rTaxes:轉錄至看板 Examination 07/18 10:39
1F:推 KKyosuke: 就說不是從權利了,就是獨立判斷。 07/18 11:56
時效是獨立判斷。
但違約金的計算終止日以抗辯時點作為判斷的依據是?
那為何是抗辯前一日? 而不是判決前一日? 或是違約金的清償日?
※ 編輯: MrTaxes (1.200.24.131 臺灣), 07/18/2022 12:44:43
2F:推 KKyosuke: 判決書看了嗎?看了就不會問這種問題 07/18 15:03
這不是判例,這是決議喔。所以沒有判決書。
※ 編輯: MrTaxes (1.200.24.131 臺灣), 07/18/2022 16:31:03
3F:推 KKyosuke: 這是判決改編的。就算不知道...你看決議全文了嗎...? 07/18 16:51
4F:→ KKyosuke: 提問題出來之前功課要做,否則就只是抬槓 07/18 16:52
謝謝您的回覆。
※ 編輯: MrTaxes (1.200.24.131 臺灣), 07/18/2022 17:16:52